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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纠纷解决与防范——民营企业治理之印章篇(下)(附案例检索报告 印章管理制度建议)

 释然无相 2023-03-13 发布于甘肃

文/民营企业纠纷解决报告课题组 王真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杰 于胜 杜希 郑欣嘉 董悦 李振伟 天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

课题组负责人王真按:公司印章是对外代表权/代理权、对内管理权的象征,于企业至关重要,被形象地称为“公司玉玺”,系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的兵家必争之地。“雷士照明”“真功夫”“当当网”等典型的印章争夺案例为社会公众耳熟能详,成败结果事关重大。健全的事先预防机制以及有效的事后追索机制能够有效规避丧失印章控制权的法律风险,节约维权成本。本文为关于印章系列研究的下篇,从公司控制权争夺的视角研究印章相关法律问题[1],结合实践中鲜活的典型案例,为读者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建议。文末附有课题组整理的案件检索报告以及印章管理制度建议(详见文末“阅读原文”)。


围绕印章控制权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印章被对手方暴力抢夺的风险,印章被对手方长期单方控制的风险,对手方被罢免职务或者失去保管权后拒绝返还印章的风险。就丧失印章控制权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事先预防与事后追索两个角度作好应对,即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或者安保措施确保对印章的有效控制,以及在被对方夺取印章控制权后如何有效反制。


图片预防印章控制权丧失的有效措施

法定代表人身份、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通常被称为公司控制权的三项重要元素。而公司印章因通常认为代表公司意志,系公司控制权的重要表征之一,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一旦发生控制权争夺,公司印章的争夺往往首当其冲。公司印章于企业而言,其重要性具体体现在:(1)从外部视角,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重要载体,公司对外从事任何交易行为或者办理任何事务,现实社会中相对人(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均会要求公司加盖印章以确保效力,公司失去印章后寸步难行,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公司在各项文件上盖章,无印章即意味着公司的工商登记实质处于冻结状态。(3)从内部视角,公司对内发布的各项正式文件需要加盖印章以显示效力。正是因为印章的以上重要性,有股东通过控制印章来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通常为大股东),有股东通过控制印章来获得与对方谈判的筹码(通常为小股东)。因此,如何保管印章、预防印章控制权丧失,系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事先约定股东间印章共管

第一,就已约定印章共管的公司,法院倾向遵从公司的内部自治。

对于持股比例不占优势的股东,为确保自身对公司印章的控制权,可与其他股东约定印章共管,典型的共管方式是一方持有保险柜钥匙,一方持有保险柜密码,使用印章必须双方均签署同意。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3714号案,李巍及恒昌公司均系皓越公司的股东,李巍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1.公司公章放置于专用保险柜内。2.魏庆霞(李巍委派)负责保险柜密码。3.李晶晶(恒昌公司委派)负责保管保险柜钥匙。4.启用公章由魏庆霞输入密码、李晶晶开保险柜。5.印章会签薄全部由李巍签署、胡旭东(恒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此后,股东李巍及恒昌公司发生矛盾,就印章使用经常发生分歧,李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皓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恒昌公司提供保险柜的钥匙。法院审理后以“印章保管系公司内部基本事务的管理范畴,完全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的执行问题。不属于司法权需强行介入予以规制的范畴”为由驳回李巍的诉讼请求。[2]

第二,在股东间已约定印章共管且对方违反的情况下,可依据共管协议起诉对方要求按协议履行。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268号案,张斌、徐志明各持有公司50%股权,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徐志明出任港丽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张斌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实际经营,公司的房产证、土地证、营业证照、公章均由张斌保管。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徐志明擅自占有公章及证照。张斌起诉要求徐志明返还。法院最终依据《合作协议》要求徐志明返还。

第三,为确保印章共管的稳固效力,建议通过公司章程而非股东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如股东间通过股东协议的方式约定印章共管,事后股东间就印章使用长期存在矛盾,法院最终可能否定股东协议的效力。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499号案,青城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前通过《合作协议》约定了印章共管,后股东间就印章使用问题发生激烈矛盾。其中某股东利用其控制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起诉要求其他股东(持有印章一方)将印章交青城公司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股东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对青城公司印章的管理,但该协议未记载于公司章程,也不是股东会的决议,因此该协议不能当然的作为对青城公司印章管理的约定。现双方就青城公司的印章管理发生了较大争议,若双方继续管理公章及相关证照必将对青城公司的民事活动造成影响,故青城公司作为公章及相关证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交回公司的印鉴。”

还有案件中,法院认为时间在后的董事会决议可以否认形成在先的股东协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6878号:“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兴旺公司董事会随后审议并通过了《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因此,在《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和公司成立前的'股东协议’内容相冲突的情形下,公司章程和《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的效力明显优于'股东协议’的授权。”

因此,为确保印章共管的稳固效力,建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明确,如要实现更强效力,还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特别明确修改印章共管条款的表决比例要求(比如要求达到四分之三的表决权),同时还可以另行通过股东协议的方式明确违反印章共管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金责任。

(二)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决议等明确印章的保管人

公司法并未明确印章的保管人,而是将印章的保管问题交由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未明确的情况下,默认法定代表人为合法保管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025号案明确:“贝瑞德公司的章程并未规定公司证照应由谁进行保管或控制。王士博作为贝瑞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决定贝瑞德公司的证照和财务资料应由谁保管。”

鉴于实践中围绕印章的保管时常发生纠纷,为避免日后发生纷争,也便于尽早确立己方占有印章的合法依据(便于日后诉讼),建议尽早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议的方式明确印章保管人。

(三)事先采取行之有效的印章安保措施

实践中类似“当当网”的暴力夺章事件时常发生。结合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案例,可供借鉴的预防措施包括:第一,将印章存放于保险箱,保险箱存于单独的办公室(设置特别的门禁措施),加装联网报警功能。第二,24小时监控录像,即便发生盗抢事件,能够全面固定对手方非法抢夺公章的证据。第三,印章“外出”是发生盗抢事件的高发时机,应格外关注。在“北大方正”抢夺公章案,在方正集团员工带着公章和营业执照去税务局办理证件时,对手方当场抢夺,公章和营业执照都被抢走。涉及印章外出时,务必要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派专人负责安全保护。第四,涉及印章共管时,争取将印章保管地点设置为己方所在地。在近期发生的中融信托与融创“公章争夺案”,融创在中融信托不知情的情况下“撬开保险柜,拿走公章,更换锁芯”,并最终将项目公司监管账户中约11.4亿元资金划走。[3]假设中融信托将保险箱的保管地点置于自己的办公场所,该风险可以有效避免。第五,提前拟定风险预案并加强日常演练。


图片印章控制权丧失后的有效追索措施

上文是从“事前”的角度探讨如何预防印章控制权丧失,本部分从“事后”的角度论述丧失印章控制权后的有效救济手段。

(一)发布公告,通知交易伙伴

印章是公司代表权/代理权的象征,丧失印章控制权后应当第一时间防范对手方利用印章擅自对外签约、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风险,通过对外告知与公示的方式降低对手方所持印章的公信力,使得交易伙伴与社会公众认识到对手方系非法持有印章,至少使其认识到股东间围绕印章正发生法律纠纷。在“当当网”一案中,俞渝一方在印章被抢后第一时间通过各家媒体发布声明:“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这种情况下,虽然李国庆持有印章,但从公司外部相对人的视角均普遍意识到围绕印章的法律争议,认识到李国庆的代理权存在瑕疵,在当当网内部纠纷得到最终解决之前不敢与其轻易缔约。

(二)如对方暴力抢夺印章,第一时间报警,要求治安管理处罚

印章争夺本质为公司内部纠纷,公安机关就印章归属问题通常不予介入,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是如对方系通过暴力方式夺章,例如破坏办公场所及设施等,该破坏行为本身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在当当网案件中,朝阳公安最终对李国庆等人行政拘留,公告称:“违法行为人李某庆(男,55岁)纠集他人,在朝阳区静安中心某公司办公场所内,采取强力开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了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目前,朝阳公安分局已将李某庆等4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

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对对方予以惩戒,固定对方违法占有印章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尝试申请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中查扣并返还印章。在当当网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将印章追回并返还至当当网。[4]当然,该路径只是提供一种可能性,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认为印章争夺本质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不负责追回印章。[5]

就对方的暴力夺章行为,例如损害公司办公场所、设备等,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是在当当网一案,当当网后续就李国庆的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7021元。

(三)民事路径:提起印章返还诉讼

股东间印章控制权争夺本质系民事纠纷,印章返还诉讼系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具体有如下注意事项:

1.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

印章属于公司的财产,印章返还诉讼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如果对手方系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由公司内部先行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持公司决议起诉。[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外终字第0035号案(印章返还诉讼)明确:“陈玉进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中签名,提起本案诉讼。成之德、胡锡昌主张,陈玉进虽由中青无锡公司的股东任命,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对方在应诉过程中通常会利用其持有的公司印章向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撤诉申请书》,法院对其效力一般不予认可。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279号案:“林尔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递交的撤诉申请书并不能代表美林房地产公司的意志。”

除法定代表人外,股东还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案:“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通常由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本案中,禾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形式上已变更为张长天,公司相关印章及证照均由张长天控制,因此,张辉强、林丽琼作为禾山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在禾山公司系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有权向张长天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

此外,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268号[7]案可以看出,一旦股东间协议明确约定印章由其中一方保管,对方未保障其保管印章的,该股东(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对方交付印章。

需要提示的是,如对方在印章返还诉讼之外另行提起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诉讼,试图否认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效力,印章返还诉讼大概率将中止审理,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这种情况下,可以与另案审理法院积极沟通申请尽快审理。

2.尝试保全对手方持有的印章

提起证照返还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保全对方持有的公司印章,需要与承办法院积极沟通,当前实践中并不一定能够申请成功[8],但存在成功启动的可能性。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项案件中,公司提起印章返还诉讼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考虑到案件审理和之后执行的需要,决定对被告占有的企业公章和其他资质证明实施查封,并且迅速采取了措施,对原告申请的物品进行了就地保全”。[9]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另一项案件中,经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法院裁定被告在五日内将原告公章送交法院扣押保管,由于被告始终未能履行交付义务,法院采取了包括罚款在内的多种手段。[10]

3.证明对方为非法占有人

在印章返还诉讼中,被告通常抗辩称并不占有印章,即印章并不在被告处。部分案件中,原告因未能完成有效举证而败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5183号案:“合富公司主张上述印章由公司股东周某泉保管,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合富公司提供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仅能反映周某泉曾使用过合富公司印章,并不能证明公司印章一直由周某泉持有。”[11]

提示公司的是,应当对印章所在保险柜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对方抢夺公章后第一时间报警,保留与对方的沟通留痕,以便固定对方非法占有公司印章的证据。此外,涉及印章内部流转的,保留完善的交接留痕。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3806号案,对方否认持有公司印章,公司提交了《印鉴交接单》得以胜诉:“《印鉴交接单》显示邢融融在公章的保管人员处签字,于秀霞在合同章的保管人员处签字,张海鹰在财务章的保管人员处签字(于秀霞、张海鹰均系邢融融的下属)。”法院最终判决邢融融返还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此外,在此类案件中,应注意将对方持有印章的工作人员及其背后的高管或股东一并作为被告,以便出现其内部相互推诿的情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0012号案:“陆珊主张证照印章及财务凭证在公司营业场所内、由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保管,其没有控制和占有诉争物品,对此,本院认为,即使上述物品由公司工作人员保管,也是因总经理陆珊对其的职务安排和授权,辅助其管理,故仍应视为上述诉争物品由陆珊实际占有。”

4.获得胜诉判决后的强制执行

实践中,即便我方获得胜诉判决,法院判决要求对方返还印章,但对方依然可能拒绝履行,拒绝交还印章。经检索案例,执行法院通常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现场搜查等方式强制执行。值得关注的是,如上述执行措施均无效,我方可以申请执行法官协助办理宣布印章作废、补刻印章。在深圳市前海区人民法院承办的一项案件中,“为了使深圳市某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受影响,执行法官批准申请执行人发布公告的申请,声明原公章作废。在公告期届满后,执行法官发函至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申请重新刻制新的行政印章。至此,申请执行人的公司印章问题得到解决,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也受到法律严惩”。[12]

(四)行政视角:申请补刻印章

除通过民事路径申请对方返还印章之外,还可以考虑补刻印章、宣布旧印章作废的方式追回印章。办理补刻印章的具体程序以当地公安部门要求为准,一般均会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审查,如果营业执照由对方持有,或者对方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补刻印章的路径将颇为波折,而且需要与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作充分沟通。具体而言:(1)第一步,首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实践中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通常需要加盖公章并交回营业执照,经公开检索,实践中有律师在向工商部门提供了公司内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同时充分说明公章以及营业执照的遗失状态,得以成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领取新营业执照,作废旧营业执照。[13](2)第二步,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后,持新办理的营业执照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补刻。

需要说明的是,本路径只是提供一种可能性,实践中存在客观障碍。部分工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认识到公章及营业执照系由其他股东掌握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并不属于“印章遗失”“营业执照遗失”,导致最终无法补刻印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85号案:“重新申请刻制公章的条件是因公章遗失、被抢、被盗、损坏的情况。本案中,上诉人(持有印章的股东)、被上诉人(申请补刻印章的公司)和原审被告(公安部门)均明确知道被上诉人声称遗失的公章在上诉人处,不符合重新申请刻制公章的情况。”

因此,要求对方返还印章的主要路径依然是民事上的印章返还诉讼,申请补刻印章可以同时尝试作为辅助措施。

而从相对方的视角,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办理公章补刻、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以及营业执照作废的进展消息,关注是否发布了公章遗失或者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及时向工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告知印章本身并未遗失,系公司内部股东间纠纷。如工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颁发新营业执照或刻制新印章,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要求撤销。

综上,围绕印章控制权的风险防控措施需要作系统性设计,贯穿事前与事后,唯有提前预备才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对公司印章的控制权。

TIPS:印章管理制度建议(滑动了解)

1.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到指定机构完成印章刻制与备案。对于一些刻章机构尚无法完成备案的个性化印章,如要限制该印章的对外使用(仅内部使用),可以考虑在印章印文中添加“对外签署无效”字样。

2.确保同类印章具有唯一性。如果因旧印章损坏、丢失、被盗等原因而更换印章,应注意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更换程序,到公安机关完成备案,并就印章更换事项对交易伙伴予以告知。

3.建立严格的用印审批,建议建立线上审批机制,便于保存审批记录。专人保管印章,设定固定的用印地点。对用印过程作好登记与留痕,记录用印时间、用印人、事项、盖章次数、文件名称等,有条件的企业可对用印场所实行24小时监控录像,用印过程应由印章保管人全程监督。避免出现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用印免除审批、登记、留痕的情况。将印章存放于保险箱,保险箱存于单独的办公室(设置特别的门禁措施),加装联网报警功能。严格限制外带印章,确有需要的,务必要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派专人负责安全保护。

4.对于挂靠单位、各个项目部以及各分公司的用章情况定期排查,核查是否存在私刻印章并对外使用的情况,核查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与挂靠单位、承包人等签订违约条款,设定私刻印章并对外使用的违约责任。

5.尽量避免就含空白内容的文件加盖印章;尽量避免向相对方提供加盖印章的签章页,跟踪审查每一份印章页的使用用途,避免对方擅自保留。公司应避免将印章出借给他人,规避他人擅自使用印章的法律风险。

6.提前拟定印章被盗、被抢风险预案并加强日常演练。出现印章被盗、被抢情况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完成公示,告知重要交易伙伴。

注释:

[1] 上篇从公司“意思表示”的视角研究印章相关法律问题。

[2] 相似案例另见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3民初790号案。法院认为:“本案公章之争其实质是公司控制权之争,也即庐湖花园项目中财产控制权之争,梁丙南掌管公司公章、密码和张炎华掌管公司财务章、法人章是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分配。现有证据表明,宏泰公司授权梁丙南保管公司公章既无具体的授权办理事项,又无明确的保管期限,根本目的是股东权利的相互制约。双方合作投资开发的庐湖花园项目虽已竣工验收,但尚有部分商铺未办理销售备案及房产证,况且双方因庐湖花园工程款纠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之中。因此,双方因庐湖花园项目的合作事项未完全结束,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司公章的条件尚未成就。”

[3] 共管一方擅自撬开保险箱取走印章的案例在实践中层出不穷。2021年11月底,合凡资产发布公告称,佳兆业集团未经合凡方面同意,擅自搬走存放三家公司证章照物品的保险箱。

[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5]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8行终146号:“陈光胜、彭永民为怡港公司股东绿谷公司的股东,其二人强取怡港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取得对怡港大酒店相关事务的掌控权,即此行为实质为怡港公司两股东即明生集团与绿谷公司之间的争议,属公司内部争议,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范畴,据此,原广德县公安局决定终止对本案的调查,于法有据,且此部分行政程序合法。”

[6] 诉请内容除要求返还印章外还可以包括要求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7] 张斌、徐志明各持有公司50%股权,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徐志明出任港丽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张斌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实际经营,公司的房产证、土地证、营业证照、公章均由张斌保管。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徐志明擅自占有公章及证照。张斌起诉要求徐志明返还。法院最终依据《合作协议》要求徐志明返还。

[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5340号之二:“公章、印鉴、贷款卡及支票的管理和使用为公司内部事务,在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法院不宜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对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及中山市坦洲镇港澳城邦项目的推进造成不利影响。”

[9] 李辰,《公司解散经理拒不交还公章法院诉讼保全速结案》,载中国法院网(200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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