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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概括继受”,姜解《民法典》之六七

 Wain X-Ding 2023-03-14 发布于天津

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概括继受】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评点】

本条关键词:权利义务概括继受

本条第一款:强制性规范。法人合并的,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继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践中,法人合并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情形,前者往往又可称为“兼并”。《公司法》第二一四条有同样内容的规定,而且规定更细[1]

本条第款:任意性规范。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概括继受分立前法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该继受责任为连带责任(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因有(就债权债务可由债权人、债务人间可以)“另有约定”这一“任意性规范”内容,则法人分立后的法律责任相对复杂一些。

公司实践中,分立又可分为创设分立(又称新设分立)与存续分立(派生分立),前者是一人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原法人消灭。后者是一个法人派生出另一个法人,原法人存续。由于存续分立是以原法人的一部分财产分立设立新法人,该情形与企业出售部分资产给其他市场主体的情形相似,有必要予以区分。就法人存续分立而言,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存续法人与新设法人间可能因法人分立而有股权纽带关系。企业出售部分资产的行为并不导致产生两个法人的结果,资产出售方与受让方之间并不因此形成股权纽带关系。

【提示】

就法人分立,《公司法》规定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与《民法典》本条第二款规定相同,在概括继受外均加“意思自治”的任意性规范内容。但须注意,在《民法典》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的规定与《民法典》《公司法》规定均有不同。最高法院规定企业分立时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按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承担”,给企业分立造成新的问题:有企业借“按比例承担”的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是可以由债务人人为操作的,而对此债权人无能为力。现行法律规定(《民法典》《公司法》)明确,有必要提醒: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处理,不得再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吐槽:最高法院也不记得将此规定修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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