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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室内装修合同的效力|审判研究

 徐振亮律师 2023-03-15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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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甜 高飞  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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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那么,如果业主就自购商品房委托不具备装修资质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装修签订施工合同,是否适用建工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本文就此探讨一二。
一、司法裁判两种观点

在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对于家庭类装修是否需要资质,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第一种,认为室内装修工程应当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无相应资质签订的装修合同应属无效。该观点认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同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也明确,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是故,室内装修属于装修工程的一种,归属建设工程范畴,需要建筑业专业资质,应当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

如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一终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上诉人九创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但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公司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经营资质。上诉人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情况下,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建筑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的。”故原审认定涉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种,家庭类装修合同中施工方没有相应资质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观点认为,《建筑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其中并未明确提到装修,尤其是室内装修工程。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虽然将装修工程涵盖在建设工程范围内,从文意解释来看,并不能当然推导出包含室内装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针对建设工程交付前的装修工程,并不包括交付后的业主自行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5条也明确,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所以,室内装修工程如委托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合同效力并无障碍。

如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被告无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但家庭室内装饰装修不同于建设工程,应属一般承揽合同,并无法律、法规规定该类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应以承揽人取得施工资质为前提,且双方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3民终3779号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涉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工程的施工内容为家庭住宅室内的装饰装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各地高院规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6条规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1]京高法发〔2012〕24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二项规定: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2]粤高法〔2017〕15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第8条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第4项规定:“……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第2条,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但装修活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

通常情形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装修对象应为住宅用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装修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主体应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建设单位为进行成品房销售而实施的批量住宅装修一般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三、结论

1.二阶段三情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该办法第45条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可以得出,住宅装饰装修可分两个阶段: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装饰装修、二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业主自行装修。

同时该办法第45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业主自行装修还应区分家装、投资额30万以下或面积300平以下的非家装(小额小面积非家装)、投资额30万以上或面积300平以上的非家装三种情形(大额大面积非家装)。

2.竣工前的装修及投资额30万以上或面积300平以上的非家装装修工程(大额大面积非家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应当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应当以取得相应资质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而竣工前的装修工程和投资额30万以上或面积300平以上的非家装装修工程相较于家装具有规模大、施工工艺复杂等特点,可能涉及公共安全,所以对施工人应提出更高的要求,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否则合同无效。

3.家装和投资额30万以下或面积300平以下的非家装装饰装修工程(小额小面积非家装)。家装和投资额30万以下或面积300平以下的非家装装饰装修工程频率高、规模小,且施工工艺相对简单,从减少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不宜对业主和施工人作过分苛求,即使缺乏装修资质,此类合同仍旧当属有效。

4.涉及承重燃气防水等改造的仍旧需要委托专业资质施工。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7、8、9之规定,即使是家装和投资额30万以下或面积300平以下的非家装装饰装修工程,如果装修活动涉及下列情形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五)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六)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七)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以上装修活动很可能对第三人甚至是公共安全造成影响,必须对施工人提出更高的专业要求,仍旧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否则会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此外,应注意,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资质与合同效力问题,并不代表家装和小额小面积非家装装修活动就不需要资质。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23之规定,承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均需建筑业资质,即其实所有的装修活动都需要资质(包括家装和小额小面积非家装),不过是家装、小额小面积非家装装修企业无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解决的是对内问题,如发生劳务人员意外的,业主仍旧可能因选任不当而担责。
           
[1]京高法发〔2012〕245号。
[2]粤高法〔2017〕151号。
[3]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4]鲁高法〔2008〕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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