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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 勇 | 从下第举人到乙榜进士:元代科举副榜制度的形成、实践及影响

 文化龙乡 2023-03-16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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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元代延祐元年复行科举以后,意在安抚会试下第举人的“恩例”,逐渐摆脱两宋特奏名制度的影响。至正年间,各地开始在乡试正式录取名额之外,取中副榜,充任地方儒学教官。随后,会试亦设副榜。虽同为副榜,但两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存在明显的差异。乡试副榜的录取对象是被正榜所摒的士子,他们具备一定儒学素养并受过举业训练,选拔其担任基层县学教谕、路学学录,可代替此前为“吏胥、富豪子弟”垄断的直学,从而通过改革与科举互为表里的基层教官选任制度来提升人才培育的水平。而会试副榜的录取对象则仅限于参加会试的国子生,且受元代族群政策与国子生构成的影响,取中人员当中虽有少数南人,但名义上仅分蒙古、色目、汉人三色。元代科举创设的副榜制度,上承两宋特奏名之制,下启明清副榜、明通榜、中正榜、副贡等,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阶层流动,影响深远,且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作者简介

耿 勇,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中国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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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奏名因素的消退与会试下第举人“恩例”的制度化

二、基层教官选任体制的变革与乡试副榜的推行

三、元代族群政策与会试副榜

传统中国的科举考试制度之所以受到后世研究者的高度重视,无疑是因其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的方式,打破了门资、血缘、私人关系对于仕途的垄断,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中国的官僚结构、政治生态、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形态。因此,从柯睿格(Edard A. Kracke)、何炳棣开始,科举与社会流动性之间的关系日渐成为研究的热点。虽然相关研究从多种角度探讨科举制度的创立、调整和具体运作在两宋以降中国社会阶层向上流动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但其对于社会流动性的讨论均立足于对科举成功者的家庭背景、应试经历、仕途发展的分析之上。换言之,在这些研究看来,各级科举考试成功者的身份转换与仕宦经历等同于社会流动的全部。而实际上,通过科举考试获取任官资格、将知识资本转化为政治资本的情况,并非仅局限于在整个考生群体中占比极低的中式者,一部分落榜士子同样可以通过科举体制当中某些特殊的安排,获得迈入仕途的机会。

这种制度安排最早出现在北宋,此后历代王朝也都设法在科举体系内部为一部分正榜定额无法容纳的考生创设特殊的功名及相应的授官制度,尽可能将其吸纳进官僚体系,充实基层行政力量。具体而言,两宋时期是以“举数”和“年甲”为衡量标准的特奏名制度,此后则主要是在乡试、会试层面增录副榜。而从特奏名到副榜的转变,则是在元代完成的。

元代副榜制度的推行,意味着一部分原本应该被归入落第之列的士子,虽然没有参加更高一个层级考试的机会,但中选者亦可获得任官资格。科举体系中一个介于中式者和下第者之间的群体就此出现,副榜亦成为整个科举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补充部分。

目前,有关宋代特奏名、明清副榜的研究已有不少,但是对于副榜制度在元代的创设及实践的讨论并不充分。这不仅影响到我们深入认识传统中国科举副榜制度的演进和社会流动性等议题,也阻碍了我们对于元代在中国科举史上历史地位的理解。基于此,本文将从会试下第举人“恩例”的演变、乡试副榜、会试副榜三个方面,讨论副榜在元代科举体制中的形成过程、具体实践及其社会价值与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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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奏名因素的消退

与会试下第举人“恩例”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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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考试制度虽肇始于隋唐,但当时所取之士较少,进士科每年所取少则几人,多则不过二三十人,并非是官员出仕的主要途径。至宋,录取额数大幅度提升,科举考试成为国家选拔官员最为重要的渠道,“上自中书门下为宰相,下至县邑为簿尉,其间台省郡府公卿大夫……皆上之所取贡举人也”。然而,宋代的国家规模与官僚体系的容纳能力,限制了进士贡额的增加幅度,绝大多数投身举业的考生都难逃下第而归的命运。面对数量日益膨胀的考生群体,宋初创设了专门针对省试、殿试落第举子的特奏名制度,用以安置一部分累试不第的考生,笼络士人阶层。开宝三年(970),宋廷开始于贡举正奏名之外,另立特奏名,规定“凡士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积前后举数,参其年而差等之,遇亲策士则别籍其名以奏,径许赴试”。此后,特奏名制度虽屡有调整,但始终以应试举子的“举数”和“年甲”为标准,而非基于单一科次的答卷优劣和排名;理论上,任何一位累试不第的士子,只要其参加省试或殿试的次数、年龄符合官方所定标准,经当地州县官员勘会奏闻之后,即可获得礼部特奏名。尽管特奏名的待遇及仕途发展难以企及正奏名,但毕竟为相当数量累试不第的士子提供了一个步入官场的渠道,使之得以获任试将作监主簿、国子四门助教、州长史、文学、助教等低阶散官。

宋元更替,科举一度停摆。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经过近四十年的激烈争论,元代统治者决定恢复科举考试。元代科举虽然在很多方面袭自两宋科举,但也有创新和发展。至正三年(1343)之前,元代专门针对会试落第举人的“恩例”大体上继承了两宋特奏名制度,年龄和参加会试的次数依旧是取舍的标准。但至正三年之后,针对会试落第士子的“恩例”便逐步摆脱了两宋特奏名制度的影响,由面向历科下第士子且以“举数”和“年甲”为准,转变为仅限于参加当科会试的下第士子,且以“终场”为据。

延祐元年(1314)八月,十一行省、两宣慰司和四直隶省部路分按照中书省颁布的《科举条制》,首开乡试,次年二、三月间,经会试、殿试后,“赐护都沓儿、张起严等五十六人及第、出身有差”。进士发榜后,丞相怗木迭儿、阿散、平章李孟等人奏准:

(会试)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身者,于应得资品上稍优加之;无出身者,与山长、学正。

因为这是元朝首次开科取士,且距离南宋最后一次科举考试已达四十年之久,参加会试的举子并无累积“举数”的可能,故延祐二年(1315)针对会试下第举人的“恩例”,仅以年龄和是否有出身为等差。泰定元年(1324),因“推龙飞恩”,中书省再次颁布针对会试下第举人的“恩例”:

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以上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先有资品者,更优加之。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

在泰定元年之前,延祐二年、延祐五年(1318)、至治元年(1321)已举行过三科会试,故而该年所颁布的“恩例”对于“举数”有了要求,得选教授者除年龄要达到相应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至少参加两次会试的经历。这与两宋特奏名制度非常相似,但最大的差异是“恩例”的对象仅限于泰定元年会试的下第举人,此前三科会试中符合“举数”和“年甲”条件的下第举人则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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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延祐开科之后针对会试下第举人的“恩例”,并不是适用于每一科会试的制度化措施,而是一项时有时无、并不连续的临时性举措。延祐二年会试举行之前,元廷事先并无选取会试终场下第举人出任教官的打算,然而作为复行科举之后的首次会试,“试者锐于一得,既而被黜者哗言不公,至作歌诗讥诋主司”,为安抚下第举人的不满情绪,才于殿试结束后匆忙颁布针对下第举人的“恩例”,“凡与计偕者授以校官有差”,但同时强调这一政策只是针对该科会试举人的特例,“后举不为例”。因此该科之后,“自余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间或颁布,即被视为“特恩”。例如,延祐五年会试前,集贤修撰虞集(1272—1348)鉴于“天下学官猥以资叙,强加诸生之上,名之曰师。有司弗信之,诸生亦弗信之,于学校无益”的状况,奏请改革教官选任旧法,“取乡贡之退者,其议论文艺犹贤于泛泛莫知根柢者”,但终因“朝臣韪其论而惮改作”,该科会试下第举人没有获得出任学官的机会,黯然而归。此后泰定元年、(后)至元六年(1340)两科会试,一再强调授予终场下第举人教职的“恩例”,“后勿为格”,“今后下第举人止听再试,不许教官、书吏内取用”。

会试下第举人“恩例”对于参加会试次数和年龄的相关要求,后来被下第士子在考试中的表现所取代。至正三年(1343),经监察御史成遵(1308—1359)奏请,元廷在殿试举行的前一日,调整了有关会试下第举人“恩例”的规定:

腹里、行省山长、学正,拟至正二年为始,于终场下第举人内注充,须历两考,五十以上,止历一考,依例升转。国子生员不愿者,许听再试。

较之延祐二年和泰定元年,此次颁行的“恩例”政策有两方面变化:一是降低了符合条件的下第举人所授学官的级别。此前达到相应规定的下第举人可被授予正九品的教授一职,而自此以后,会试下第举人仅被授予不入流品的山长、学正两职,而且还要经历一考或两考之后,才可依例升转;二是取消了此前对于“举数”和“年甲”的要求,会试下第举人只要达到“终场”这一条件,即可获授山长、学正的职务。而所谓“终场”,是指参加会试的考生尽管未能中式,但能够按照科场要求顺利完成全部场次的考试。结合延祐元年《科举程式》、(后)至元六年《都省奏准科举条划》相关内容,元代科举“终场”应该符合四个要件:其一,右榜的蒙古、色目人全程参加第一、二场考试,并呈交《四书》、本经、时务策问答卷;左榜汉人、南人全程参加第一、二、三场考试,并呈交《四书》、本经、古赋、诏诰章表、经史时务策问答卷;其二,赴考举人应该严格遵循考试时间,“就试之日,日未出入场,黄昏纳卷”,交卷时间不能超过黄昏,逾时不获弥封、誊录;其三,是对策字数应达下限,左榜汉人、南人第三场经史时务策答卷“限一千字以上成”,右榜蒙古、色目人第二场时务策答卷“限五百字以上成”;其四,答卷不能出现“不考格”的错误,即试卷文字不能存在“犯御名、庙讳——偏犯者非,及文理纰缪,涂注乙五十字以上”的情况。至此,元代针对会试下第举人“恩例”之中存留的两宋特奏名因素已经完全去除,标准从“举数”“年甲”转为“终场”;全程参加会试各场考试,按时上呈答卷,且文字没有出现触犯御名、庙讳、涂改过多以及“文理纰缪”等过错的当科下第举人,可以获得出任各路府、州书院山长、儒学学正等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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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教官选任体制的变革

与乡试副榜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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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元代后期科举下第者而言,至正三年成遵奏请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会试终场下第举人出任山长、学正成为一项制度化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其同时力推乡试增录副榜担任路学学录、县学教谕,将与学校教育无关的直学排除出儒学教官的晋升渠道,拓宽了儒士入仕的途径。元代地方儒学,路设教授、学正、学录各一员,散府与上、中州各设教授一员,下州设学正一员,县设教谕一员,书院设山长一员。较之教授、学正、山长,县学教谕虽职级稍逊,但在整个儒学教官体系中占比最大,有千余人之多。然而在至正三年之前,路、府、州、县儒学以及书院中的直学基本上垄断了县学教谕、路学学录的职缺。直学虽属地方儒学中的员缺,但主要职责是“掌管学库、田产、屋宇、书籍、祭器、一切文簿”,与教育关系不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地方官学中“司钱谷而躬其会计出纳之劳”的直学,以“三十月为满”,经本地文资正官、教官出题考校,并行移集贤院考校之后,即可正式升转路学学录、县学教谕两职。元代基层教官队伍选任制度中“以直学为之基”的做法,使得当时原本以培育人才为主责的教官,反而“以将迎为勤,以会计为能,而怠于教事”,出现“知通会计,乌能知教”的局面。

“科举、学校之制,相为表里者”,在元代科举停废期间,儒学教职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借径以阶仕进”的工具,其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引起特别的注意。但是,随着科举本身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改革“以直学为之基”的基层教官选任制度,日渐进入支持科举的政治人物的视野之中。至正三年,成遵在奏请制度化会试终场下第举人“恩例”的同时,建议乡试增取副榜,“今后学录、教谕,亦合于每举乡试下第举人遴选文辞通畅、义理详贯者,取用少者,从实申达省部,以凭类选”。在奏疏中,成遵从直学多出身于胥吏及富豪子弟而无法胜任育才之职的角度,解释遴选一部分符合资质的乡试下第举人出任路学学录、县学教谕的合理性:

学校乃育才之地,教官当遴选其人。盖师儒所以讲经籍,范后进,苟所任不职,则学校何由可兴,人材何自而出,风俗教化实源于此。今诸处教官多由直学升转,直学本为典司金谷而设,皆吏胥、富豪子弟夤缘为之。试补之际,无非假手请托,通经学古,百无一二。致学校废弛,人才不振。

自延祐复行科举,反对科举的政治势力持续指责开科之后“儒者之效不彰”,甚至科举的支持者们也不得不承认科举所取之士“内而才学名者可数也,外而政治闻者可数也”,之前对于科举的期待大打折扣。为了回应反对势力对于科举效用的质疑,支持科举的一方试图通过改革与科举互为表里的基层教官选任制度来提升人才培育的水平,使科举所取之士尽量符合政治的需要与社会的期待。成遵建议乡试增取副榜,选用具备一定儒学素养并受过举业训练的乡试下第举人担任基层县学教谕、路学学录,代替此前为“吏胥、富豪子弟”所垄断的直学,正是在这一历史脉络下展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据黄溍、欧阳玄记载,成遵提出“乡举放次榜以充教谕、学录”的建议之后,朝廷曾经咨询翰林侍讲学士揭傒斯的意见,后者“力赞成之”。尽管囿于文献记载的缺失,现在尚不明确揭傒斯支持在乡试中增取副榜取代直学升转教谕、学录的具体理由,但其对直学的批评态度则有迹可循。揭傒斯曾不止一次批评当时科举所取非人,主要是由于“学无贤师”,直学出身的“职教之徒”大多“臃肿腆䏰,孳孳焉规锱铢,计升斗是急”,背离了培育人才的本职。

至正三年三月,在揭傒斯的推动下,元廷正式批准成遵的建议,规定自下科乡试开始增取副榜,中选者可以出任县学教谕、路学学录,而“直学人员在路学者,许充路吏;在州学、书院者,许充州吏。俱历三十月,挨次收补”。次年八月为乡试之期,各地乡试考官于原设贡额之外“以新制取次榜”“留省以备学官之任”。至于当时官方对于各地乡试录取副榜的具体规定,因为《终场举人充教官》这份重要文书残缺不全,现今已不可考知。但从现存元代相关文献的记载来看,至正三年以后各地乡试取录副榜大体具备以下三方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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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较之会试下第举人“恩例”仅以“终场”为准,乡试副榜的录取更加注重士子在考试中的表现,以答卷质量为取舍依据。如前文所述,成遵于至正三年建议择取乡试下第者任教官时,条件之一即是取中者的文字能够做到“文辞通畅、义理详贯”,答卷的文学水平与义理阐发都要达到相当的水准。至正二十二年(1362)山东济南路宣慰司乡试取中五名副榜,入选标准即为“文理通贯”。乡试副榜制度创立伊始虽将“文辞通畅、义理详贯”定为中选标准,但只是划定了一个大致原则,较为笼统,并没有详细给出各地乡试在运作过程中如何甄选符合副榜录取标准之士的具体办法。姚大力先生根据《类编历举三场文选》收录之各地乡试中式举人名次、考官评语,梳理出元代乡试评阅试卷与决定中式人选的过程:考试结束后,负责评阅第一场五经义和第二、三场古赋、拟诏、拟诰、章表、对策的初考官,各按每个义项举荐两三份试卷,覆考官对其加以确认,或进行为数不多的调整,形成备选的“荐卷”,最终主考官遵循“通场考校”的原则,衡量三个场次的成绩,确定最终的中式名单和具体排名。进入备选名单的“荐卷”数量大多超过乡试解额,因而在最后一道程序被主考官所黜的“荐卷”所在多有,以“文辞通畅、义理详贯”为准的乡试副榜,极有可能选自这一部分落选的“荐卷”。

二是乡试副榜与正榜一样也分左、右两榜,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或南人为左榜。至正十一年(1351),义乌县学教谕沈文衡在回顾延祐以来教官选任制度演变时,明确指出各地乡试在正额之外“置左右副榜”:

延祐甲寅,(县学教谕)例以学院直学为之。天历以来,又用御史议,举茂才之经明行修可为师表之任,察宪体试官亦用之。既而言司又谓直学乃会计之职,茂才非教谕之科,其以直学为吏,而止茂才之例,由是朝议于各省乡贡进士名额之别,置左右副榜以罗致天下。浙省三岁一举,正榜之士四十,俾与计吏,偕试春官;副榜之士二十有五,则以浙右、江左教谕、学录处之。

这一点,可以从至正四年江西乡试中得到进一步证明。据该科乡试糊名官、休宁县主簿杨翮记载,此次江西乡试共录取副榜二十五名,其中左榜十六名,右榜九名:

江西行省遵用诏书故事,合所部经明行修之士三千人大试而宾兴之,举三岁之典也。……八月甲戌,二府复大会作乐,以宴考官暨于列职。……九月辛丑拆名,黎明榜出,龙兴路官属导以鼓吹仪仗,揭之省门之外。右榜九人,左榜二十二人,合三十又一人。贡额之外,又二十五人焉,右九而左十六也。盖三十又一者,贡额之旧,而二十又五,则昉自今始。

因为江西乡试左榜本无汉人名额,故而该科左榜中的十六名乡试副榜全属南人;右榜中的蒙古、色目乡试副榜共九人,至于二者名额如何分配,尚不清楚。

三是乡试副榜虽有一定的额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其事者未必足额录取,这一点如同正榜。关于乡试副榜的正式定额,尽管现存元代官方文献中并无记载,然而至正三年颁布增取乡试副榜之时,既已经对应取额数有明确之规定。《佩玉斋类稿》载:

至正元年,复乡举里选之制。明年大比天下多士,春官上其名,天子亲策焉,第其等而官之。又明年,用监察御史言,取贡士下第于春官者,用之为校官。复以贡额未广而天下之材或遗也,始自今更定名数于贡额之外,取以补校官之未等,秩视下第者益让焉,著为令。于是南士之额在江浙省与贡者廿有八人,而以遗才取者又十有六人。

结合前引沈文衡《学官题名记》中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出至正三年元廷决定于原有乡试贡额以外另录副榜之初,就正式确定了各地乡试副榜的人数,不仅“定名数”,而且“著为令”;而江浙行省乡试副榜总额为二十五人,左榜南人额数为十六人,右榜蒙古、色目额数为九人。至正十年,翰林国史院典籍毛元庆被聘为山东济南路宣慰司乡试考试官,谈及是科所取之士,亦指出:

(山东乡试)粤自九月二日揭榜,得士蒙古四人、色目五人、汉人七人以充赋,而备选者十有五人,从定额也。

该年济南路宣慰司正榜共取十六名,其中右榜蒙古、色目九人,左榜汉人七人,完全符合延祐元年《科举程式》中对于济南路宣慰司乡试区域及族群配额的规定,毫无疑问是遵从定额。而副榜录取十五人,亦言“从定额”,足见至正间副榜有明确之定额,济南路宣慰司乡试副榜额取十五名。

元代乡试正榜有明确的定额,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所取往往不及额数。乡试副榜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前引杨翮所记,至正四年江浙乡试副榜南人额数为十六名,而在至正十八年(1358)的浙江乡试中,“选中左右两榜凡三十有六人,备榜十有五人”。该年所录蒙古、色目、南人副榜仅十五名,尚不及额定副榜南人中选之数。又如至正十年(1350)山东济南路宣慰司乡试,正榜取中蒙古、色目、汉人十六名,副榜依照此前的规定,足额录取“备选者十有五人”。而至正二十二年(1362),该地乡试仅录“文理通贯充副榜者”五人而已。

较之前代以府、州为单位发解举人的方式,元代改行大考区制,将全国划分为十七个乡试区域,总共录取三百名合格举人。这种“昔之举士选于州,今之举士选于省”的转变,使得元代乡试竞争极其激烈,录取率很低,出现“省领州数十而登名者不当一州之数,是一州不一人,而于是有连数州不举者”的情况。与此同时,随着科举复行,“士亦唯务业科举”,投身举业的人数越来越多,例如江浙行省,每科乡试入场者“不下三四千人”。乡试副榜的出现,不仅打破了直学等出身于“吏胥、富豪子弟”者对于儒学教官职缺的垄断,优化了基层教官结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有限的乡试解额与日益膨胀的考生群体之间的矛盾,为一部分乡试下第者进入仕途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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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代族群政策与会试副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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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于至正四年、至正七年(1347)两次乡试取中副榜之后,会试在保留“恩例”的同时,也开始在正额之外增取副榜。至正八年(1348)四月,中书省奏准于会试正榜之外,另在参加会试的国子学积分生中,增取副榜二十人。《元史·百官志八·选举附录》载:

(至正八年)四月,中书省奏准,监学生员每岁取及分生员四十人,三年应贡会试者,凡一百二十人。除例取十八人外,今后再取副榜二十人,于内蒙古、色目各四名,前二名充司钥,下二名充侍仪舍人。汉人取一十二人,前三名充学正、司乐,次四名充学录、典籍管勾,以下五名充舍人。不愿者,听其还斋。

至正八年会试和殿试已经分别于二月、三月间相继举行完毕,此处所规定“今后再取副榜二十人”,应该从下一科,即至正十一年(1351)会试开始实施。从这一年到至正二十六年(1366)最后一次举行会试,其间一共开科六次,如果全部足额录取,会试增取副榜也不过一百二十名,在取士规模本已很小的元代科举中所占比例不大。尽管如此,元代会试的副榜制度仍然有一些特别显著的特点。

从中选会试副榜的资格来看,虽然同为副榜,但较之各地乡试副榜,元朝官方明显缩小了副榜制度在会试层面的适用范围,只有参加会试的一百二十名国子学积分生才具有取中副榜的资格,其余经由乡试取解参加会试的举人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副榜制度在会试层面的施行,影响最大的是参加会试的国子学积分生。自至正十一年开始,会试中选的国子生获得参加殿试的机会,最终成为进士;“文在所取而限于额数者”,则被录为副榜,依照规定获任相应的职缺;剩余未被正榜和副榜录取的国子生,则依照至正三年会试终场举人例,授予山长、学正之职。如刘焘孙,“至元丙子(至元二年,1336),游京师,以民间俊秀用荐者,得自入国子为弟子员,积分及优等。至正戊子(至正八年,1348),会试下第,以例署常宁州儒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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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试副榜的族群配额来看,尽管乡试和会试副榜在录取过程中都实行优待蒙古、色目的族群配额制,但是,会试副榜对于南人的压制更为严重,因为名义上南人在会试副榜中没有独立配额。众所周知,元代各级科举考试均基于“四等人制”,将额定录取数分配给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族群,乡试副榜亦是如此。但是,前引至正八年中书省有关从国子学积分生中增取副榜的规定,二十名副榜名额只分配给蒙古、色目、汉人,独缺南人。这一点,极为清楚地体现在两通存有会试副榜中选者信息的国子学贡试题名碑中。至正二十年(1360)会试,依制足额录取了国子生正榜十八名、副榜二十名。时任国子祭酒张翥所撰《至正庚子国子学贡试题名记》,完整保存了该科中选国子生正榜、副榜的名单。副榜名单载于正榜之后,分为蒙古、色目、汉人三类,逐名登录:

副榜

蒙古

  孛罗帖木儿,字□□,□□。

  关奴,字亲远,□里吉歹。

  定住,字□□,□□儿多。

  布峦吉歹,字□□,□烈歹。

色目

  □□理,字□□,□□。

  同同,字□□,唐兀。

  □□,□□□,□□。

  法达忽剌,字彦德,赛易。

汉人

  余植,字士立,宁州。

  蒙大举,字士高,□安。

  □□□,字□□,□□。

  李以约,字景升,鄢陵。

  王琬,字之文,洛阳。

  仇机,字□□,□□。

  赵溥,字□□,□□。

  张海,字大□,赵州。

  □□,□□□,□□。

  王宗仁,□□□,□□。

  刘兴,字□孙,□□。

  王升,字□□,□□。

又如,至正二十六年(1366)会试,正榜取中的国子学积分生,“通二十人”,比定额多出二名。该科副榜录取人数虽不可考,但《至正二十六年国子中选生题名记》中“副榜三色”的榜单同样附于正榜之后,目前尚存六位被会试副榜取中的蒙古、色目国子学积分生的相关信息:

副榜

蒙古

  □□□,字符贞,哈儿吉歹。

  桂同,字一校,察罕塔儿。

  迺蛮台,字文德,乃蛮氏。

  神家奴,字天祐,乃蛮氏。

色目

  □帖木儿,字仲章,钦察氏

  冀珍溥化,字天章,□□思氏

由以上所引两种题名记可以清楚地看出,元代会试在录取副榜的实际过程中,表面上的确遵行了至正八年中书省的规定,仅以蒙古、色目、汉人三色区分副榜所录之国子学积分生。然而,会试副榜“汉人取一十二人”中的“汉人”,是否完全将南人排除在外?对于这一问题,萧启庆认为其中“应含南人”,但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尽管目前尚未找到中选会试副榜的国子学积分生中存在南人的直接证据,但结合元代国子生的族群背景、官方有关国子学积分生参加会试的规定,以及中选会试正榜的汉人国子学积分生的本贯来看,萧启庆的推测应是成立的。

一如此前的汉唐宋等王朝,元代国子生同样以官僚子弟为主。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初,就下令“于随朝百官、怯薛歹、蒙古、汉儿官员,选择子孙弟侄俊秀者入国子学”。随后,官员子弟进入国子学的资格得到进一步明确,规定“七品以上朝官子孙为国子生,随朝三品以上官得举凡民之俊秀者入学,为陪堂生伴读”。此时南宋尚未覆亡,元代朝廷中的官员以蒙古、色目和原来金朝旧境内的北方汉人为主,从这些官员子弟中选拔出来的国子生,自然也多出身于以上三类。元朝统一全境之后,南宋境内的南人进入官僚系统,此后的国子生中虽然开始出现“自江南来者”,但囿于元代的统治策略,南人在仕途上始终难以企及深受元代统治者青睐的蒙古、色目和汉人官员,国子生中南人出身者自然也为数不多。据虞集记载,在元朝立国已六十年的至顺(1330—1333)年间,“成均弟子员常五百六十人,江南之士在列者数人耳!”

南人在国子学中人数极少,加之本来就存在的压制南人的族群政策,使得元廷在制定国子生岁贡、积分和会试贡额等政策时,自然会忽略南人。也正因为如此,当时制定的国子生岁贡和会试贡额分配政策中涉及族群身份之处,多数只有蒙古、色目、汉人三类。在恢复科举以前,国子生出仕主要通过保举、岁贡两种途径。国子学在保举过程中是否存在族群配额的情况,现不可知,但是岁贡法从一开始就清楚地划分出蒙古、色目、汉人三者的额数。大德八年(1304),元廷正式颁布国子生出贡之法,“蒙古、色目、汉人三岁各贡一人”。两年之后,因营建国子学,国子生贡额也得以增加,“蒙古、色目、汉人生员二百人,三年各贡二人”。

国子生能否获得出贡的资格,取决于建立在“升斋等第”之上的考试积分,而最终高等生员的配额,同样分配给蒙古、色目、汉人三个族群。元代国子学六斋共分三等,下两斋为游艺、依仁,中两斋为据德、志道,上两斋为时习、日新。国子生入学之初,先入游艺、依仁两斋,根据每一季度考试“所习经书课业”的表现,“以次递升”。汉人国子生升至上等时习、日新二斋,蒙古、色目国子生升至中等志道、据德二斋,始获得参加国子学私试积分的资格。私试的内容和积分录取的高等生员额数,亦以蒙古、色目、汉人为别:

汉人私试,孟月试经疑一道,仲月试经义一道,季月试策问、表章、诏诰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试明经一道,季月试策问一道。辞理俱优者为上等,准一分;理优辞平者为中等,准半分。每岁终,通计其年积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以四十名为额,内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岁终试贡,员不必备,惟取实才。

从以上对于国子学岁贡、积分制度的梳理可以看出,在国子学公试与科举会试尚未合并之前,因为南人生员数量较少,国子学所制定的与族群配额相关的政策中,只分蒙古、色目、汉人三类。

延祐开科之后,随着国子学公试与科举层级中的会试逐渐合一,原来国子学管理体制中缺少南人专门配额的族群政策,也很自然地影响到国子生参加会试的资格及录取配额。初复行科举之时,元廷对于国子学生员参加会试,只笼统规定“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试者听。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品上从优诠注”。此时,国子学生员参加会试尚属自愿,官方并没有为他们划定单独的录取额数,被录取的国子生中自然也就不存在单独的族群配额。(后)至元六年,此前倾向压制汉人和主张停废科举的权臣伯颜被废逐。此次颁降的科举诏书对于国子学积分生参加会试,不仅由自愿变为定制,而且为其划定了单独的录取额数,并清楚地规定蒙古、色目、汉人三个族群各自所占的比例:

国子生员积分,并依旧制。已及分数应公试者,礼部给据,随例会试,通并百人之数,出身依监学旧例。每年取蒙古、色目、汉人各二名,三年一次,共取一十八人。其余生员、伴读,许于大都乡试。

这标志着国子学公试与科举体系中的会试正式并轨,积分达到八分以上的国子生即获得参加会试的资格。原来额定为一百名的进士贡额之中,单独划出十八名,专门分配给国子学积分生;而这十八个贡额内部,又以族群为区分,蒙古、色目、汉人各占六名。这一配额,成为以后历科会试取中国子学积分生的定制。尽管(后)至元六年放逐伯颜和恢复科举的举动是元代政治中枢对之前排抑汉人、南人政策的一种纠正,然而限于国子学的生员构成,南人并没有在国子学积分生会试中选贡额内获得单独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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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国子学制定的岁贡、积分以及中书省颁布的国子生会试贡额诸项政策中,都没有单独划出南人的配额,是否意味着实际的录取结果中没有南人呢?从现存的一些资料来看,情况并非如此,而是由于南人在国子学中人数较少,汉人较多,故将南人附于汉人之中。例如,至正二年,恰逢国子学公试与会试并轨之后的首次会试,按照前年颁降的诏书,足额录取了十八名国子学积分生,据时人记载,中间包括“汉人、南人共六名”。这一年举行的会试,也确实可以找到南人出身的国子学积分生员得以中选的例子。如王铨,江浙行省饶州路浮梁县人,至正二年“由国学积分就试礼部,登第,擢为太常礼仪院郊祀署丞”。该科之后,尽管涉及会试正榜录取国子学积分生员的记载名义上只有蒙古、色目、汉人三色,但是南人以国子学积分生身份参加会试并得以中式的实例,亦可考见。据明初解缙所述,其祖父解子元,江西行省吉安路吉水州人,为“至正(五年)乙酉进士”,欧阳玄则明确指出其为“国学进士”。结合二者所言,解子元这位南人,应该是以国子学积分生的身份被至正五年会试录取,最终成为进士。

元代会试正榜录取南人出身的国子学积分生员,并将之附于汉人额数之内的这一特点,在现存两种国子学贡试题名记中体现地更为清楚。《至正庚子国子学贡试题名记》内登载正榜汉人六名,籍贯尚可辨识者仅有一人——“郭永锡,字九畴,永嘉”。元时,永嘉县隶属江浙行省温州路,故郭永锡为南人。由此更可以确定,元代会试正榜取录的国子学积分生员中确有南人出身者,但并未将之另行划出,而是附于汉人之内。

至于南人附于汉人之中的原因,前文指出这是由于国子生中南人出身者数量稀少。国子学及会试取中的积分生员中汉人多而南人少这一特点,可以从《至正丙午国子监公试题名记》所保存的中选者信息中看得更为清楚。该科是元代最后一次科举,在参加会试的国子学积分生员中,分“蒙古、色目、汉人凡三色”,正榜共录取二十人;其中,汉人一色下取中七人:

汉人,赐正七品出身,授承事郎

  蔡玄,字德升,泉州(今属福建省泉州市)人

  周寅,字尚宾,东平(今属山东省泰安市)人

  丁镗,字彦升,蠡州(今属河北省保定市)人

  刘骥,字德载,济南(今属山东省济南市)人

  刘登,字梦升,青州(今属山东省潍坊市)人

  李植,字子久,南皮(今属河北省沧州市)人

  张国祺,字符禛,白马(今属河南省安阳市)人

以上所列七名中选者,除第一名蔡玄的籍贯是江浙行省泉州路,属于南人外,其余六名中选者都来自中书省辖下腹里各路,属于汉人。从周寅至张国祺,其本贯分别为东平路、真定路、济南路、益都路、河间路、大名路。这份姓名、字号、籍贯俱全的名单,一方面再次证明了元代会试所取南人出身的国子学积分生员被附于汉人名目之下;另一方面,会试正榜取中的七名非蒙古、色目出身的国子学积分生员之中,来自北方的汉人多达六人,而出身南人者仅有一人,也从侧面反映出汉人在元代国子学中人数众多,南人国子生之数量难以企及。当时由官方制定的国子生员考试积分、出贡以及会试录取国子积分生中各族群配额诸项政策,未将南人配额另行划出,而是附于汉人一色之内,正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展开。

会试正榜在取录参加考试的国子学积分生员时既然如上文所述,而至正八年颁降的会试副榜政策,同样将中选者的资格限定为参加会试的一百二十名国子学积分生,而且二十名副榜名额中的族群配额也一如正榜,仅分为蒙古、色目、汉人三色。换言之,具体到参加会试的国子学积分生员部分,正榜与副榜在制度层面上是对应的,副榜只是正榜的延伸而已。因此也可以推定,确如萧启庆先生所言,会试副榜分配给汉人的十二个名额中间,应当也包括南人。

目前关于会试副榜取中之国子学积分生员的具体信息,除前引《至正庚子国子学贡试题名记》外,尚未寻见其他更多的资料。该通题名记共登载了至正二十年会试所录取的正、副两榜国子学积分生三十八人。其中,副榜汉人一色之下有十二人,现在姓名、籍贯俱可辨识者共有四个人,分别是:

余植,字士立,宁州(第一名)

李以约,字景升,鄢陵(第四名)

王琬,字之文,洛阳(第五名)

张海,字大□,赵州(第八名)

以上四人中间,名列副榜汉人第一名的“余植”,最有可能是南人出身的国子学积分生员。据《元史·地理志》,当时共有三处以“宁州”为名者:一在甘肃,元时隶属陕西行省巩昌等处总帅府,现为甘肃省庆阳市下辖之宁县;一在云南,元时隶属于云南行省临安路,现为云南省玉溪市下辖之华宁县;一在江西,元时隶属江浙行省龙兴路,现为江西省南昌市下辖之修水县。 

如前文所述,元代国子学生员资格是与官僚体系紧密相连的,在朝七品以上官员的子弟才有资格成为正式的国子生,而“凡民之俊秀”只有在得到朝中三品以上高官的举荐后,方可有机会成为没有积分资格的陪堂生、伴读。换言之,如果不是出身任职于大都的仕宦家庭,或是与朝中高级别官员有很深的关系,进入国子学的机会微乎其微。翻检甘肃宁县、云南华宁县两地编于明清时期的方志,不仅没有发现余氏在元代曾有出仕的记录,而且当地其他姓氏的人物在元代后期官场上的表现也不突出。因此,该件题名记中所载之“宁州”,位于甘肃或云南的可能性比较小。

至于江浙行省龙兴路所辖之宁州,尽管没有能够在该地的方志中寻见与“余植”相关的直接记录,然而余植来自元时江浙行省龙兴路所辖宁州的可能性比较大。不同于甘肃、云南境内的宁州,北宋天圣(1023—1032)以降,龙兴路辖下宁州境内的长茅余氏与莫氏、黄氏、冷氏、陈氏同为当地科举望族,仕宦人物众多。宋、元两代,余氏举进士者有十八人。最为重要的是,在这一历时悠久的科举教育传统以外,元代(后)至元(1335—1340)、至正间,该地余氏一族中也确实产生了任官于大都,且品级达到子弟入学国子学相应规定的仕宦人物。元代龙兴路辖下宁州境内,仅有余贞一人中进士。泰定三年(1326),余贞为乡试所取,次年中进士。《(嘉靖)宁州志》对于余贞登科以后仕履的记载较为详细:

余贞,字复卿,(余)良肱之裔。登进士,历官上海丞、枣阳尹,所至有善政。事父至孝,每事必咨禀而后行。及居乡,四方来学者不远千里。后至元庚辰(六年,1340)秋,召为翰林修撰。修辽、金、宋三史,史成,即恳乞归养。中途闻父丧,恸哭徙跣数百里。居丧尽制,有司上其行于省府,未几,以疾卒。

正如前文所述,官员子弟能否成为国子生,是与官员的品阶直接相关联的。根据以上所引内容,(后)至元六年,余贞入大都,出任翰林修撰一职。元廷于至正三年下令开局撰修辽、金、宋三史以后,余贞也曾参与其事。现于《宋史》所附《进宋史表》《修史官员》之中,均可寻见余贞之名。不同的是,在至正五年(1345)右丞相阿鲁图十月所上《进宋史表》《修史官员》当中,余贞的结衔分别是“翰林应奉”和“应奉翰林文字、文林郎、同知制诰、兼国史院编修官”。元制,翰林兼国史院众多属官之中,翰林修撰之下为应奉翰林文字,前者品阶是从六品,后者品阶为从七品。余贞在至正五年的时候,尚是从七品的应奉翰林文字,因此不可能早在五年之前就获任从六品的翰林修撰。至于其升任翰林修撰的具体时间,应在至正五年以后。该年,元顺帝以辽、金、宋三史纂修完工,下诏嘉奖修史官员,“四品以下,各进一官”。余贞曾参与纂修《宋史》,居官也在四品以下,此时擢为翰林修撰也顺理成章。元代的国子学,“选七品以上朝官子孙为国子生”,至正五年之后,余贞已为翰林修撰,作为从六品的在朝官员,其子弟也可获得成为国子生的资格。

在基本排除该通题名记所载之“宁州”位于陕西行省或云南行省之后,并结合上文对于龙兴路所辖宁州境内余氏自两宋以来科举之表现,以及余贞在顺帝(后)至元、至正间的仕履,可以有足够的理由推测,题名记中所载宁州籍之余植,极有可能就是翰林修撰余贞的子弟,宁州指的便是江西行省龙兴路下辖之宁州。这说明在至正二十年的会试录取中,尽管仍然以蒙古、色目、汉人三色划分中选副榜的国子学积分生员,但是与正榜一样,副榜汉人一色之内,也附有南人出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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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受元代族群政策的影响,元代国子生当中,蒙古、色目、汉人居多,南人极少,得以通过积分一途参加会试及为正榜所取的国子生中虽有南人出身者,但数量很少,始终没有获得单独的配额,而是被附在汉人之内。正如《至正丙午国子监公试题名记》所显示的那样,该科正榜取中七人之中,只有蔡玄一人具有南人的背景,其余六人全部是汉人。会试副榜既然是正榜的延伸,中选副榜的国子生里面,大概率也会出现汉人多而南人少的特点。《至正庚子国子学贡试题名记》汉人一色之内四名姓名、籍贯俱全的副榜之中,除第一名余植是南人外,其余三人皆是汉人出身。其中,两人出自河南江北行省,如第四名李以约为汴梁路鄢陵县(今河南省鄢陵县)人,第五名王琬是河南府路洛阳县(今河南省洛阳市)人;一人来自中书省,为第八名张海,籍贯为真定路赵州(今河北省赵县)。

除此之外,第二名蒙大举、第十名王宗仁二人之籍贯虽不可辨识,但可以在其他文献记载中得到补充。如前文所示,蒙大举之题名,目前尚存“蒙大举,字士高,□安”诸字,籍贯处不可辨识。而在《秘书监志》所载秘书监典簿题名之中,存有蒙大举的相关信息:

蒙大举,字子高,大都人。由庚子科(至正二十年)国子公试生、中政院职官掾史、以从事郎迁,至正二十五年(1365)九月上。

从中可以知道,蒙大举是大都路人。题名记涉及籍贯处尚存“□安”二字,元时大都路所辖州县,有固安(今河北省固安县)、东安(今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二州,则蒙大举之籍贯应为二州之一。

至于第十名王宗仁,尽管尚未在史籍之中找到直接的记载,但在其妻宋氏的传记里面,保存了王宗仁籍贯的信息:

王宗仁妻宋氏,进士宋褧之女也。宗仁家永平。永平受兵,宋氏从夫避于铧子山。夫妇为军所掳,行至玉田县,有窥宋氏色美欲害宗仁者,宋氏顾谓夫曰:“我不幸至此,必不以身累君。”言讫,遂携一女投井死,时年二十九。

宋氏守节一事,亦见于《(弘治)永平府志》,云宋氏为“卢龙王宗仁妻”。结合两处所记,王宗仁之籍贯应为中书省永平路卢龙县。

综上,《至正庚子国子学贡试题名记》副榜汉人一色之下,除余植一人出身南人外,目前籍贯可以确定的五位中选副榜者,全部出自中书省、河南江北行省辖下的州县。这一现象,也恰好反映出,与正榜取录国子生一样,会试副榜同样也受到元代特殊族群政策及国子学中生员比例的影响,南人出身者虽偶有中选者,然而在数量上难以企及北方汉人出身的国子生。

元代自至正十一年正式施行会试副榜制度,每科录取额数仅有二十人,六科会试共录取一百二十人而已,且范围严格限定在南人占比极少的国子学积分生之内,在当时的影响十分有限。然而,元代科举中的这一创新,却为明代会试所继承,极大地改变了此后近三百年会试下第举人的命运。明初,随着各省乡试解额的增加,乡试不再取中副榜,会试副榜仍依旧实行,中选者授予教谕、训导之职。更为重要的是,明代会试副榜的录取名额有了大幅度的提升,数量甚至是正榜名额的数倍之多。如永乐四年会试取中副榜三百三十一人,宣德五年、宣德八年、正统元年、正统四年、正统十三年会试,副榜人数分别为六百八十九人、四百七十三人、四百五十三人、二百九十一人、六百零二人。会试大量录取副榜,一方面能够为教官队伍持续输入众多受过系统举业训练的举人,优化教官结构;另一方面则在进士之外为士子拓宽了入仕途径,使更多的士子获得了进入官僚系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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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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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自创设以后,在逐渐成为传统中国选拔官僚主要途径的过程中,将绝大多数希望通过应试来维持或改变自身所处政治、经济地位的知识阶层裹挟进科举体系之内。然而,限于传统中国的国家规模和官僚队伍的容纳能力,较之数以万计的考生,举人、进士等高级功名的额数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官位数量,显得少之又少。因此,从北宋开始,历代都试图在科举体制内部进行一些调整,使一部分很可能布衣终身的下第士子得以迈入仕途,有机会实现阶层的跃升。总的来看,科举体制内长期存在的安抚下第士子的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两宋时期以“年甲”“举数”为依据的特奏名制度,面对的主要是参加省试的各地发解举子;另一种是此后以当科考试成绩为准的副榜制度,面向会试、乡试两个层级的下第举子。而从特奏名到副榜制度的转变,正是完成于在中国科举史上地位并不突出的元朝,尤其是再次恢复科举之后的至正年间。

因为科举制度的机会均等原则与元代政治社会组织偏重出身的中心原则有抵触,科举在元代官僚选拔体系当中居于边缘。较之两宋及此后的明清两代,元代全境十七个乡试区域,解额仅为三百人,会试中式名额更低至一百人,且按照四大族群区分的配额,又明显偏向蒙古、色目。在这种情况下,科举考试的竞争更加激烈,原本生活在科举传统熏染下的中原和南宋故境内的汉人、南人,入仕途径更为狭窄。会试“恩例”、乡试与会试副榜制度的推行,尽管名额不多,所授官职亦以下层儒学教官为主,但对于一部分家庭出身不高、缺少人脉关系的下第士子而言,无疑是“亦以循资历,聊为入仕门”的选择之一。元明鼎革以后,会试依旧延续了副榜制度,并随着科举取士在十五世纪以后重新成为政府选拔官僚最为主要的途径,副榜录取的额数也日益增加,成为明代优化教官队伍、充实基层州县官队伍的重要选项。在这个意义上,元代副榜制度可以说是科举取士之法从宋过渡到明的重要一环,也是元代留给后世的一项重要的政治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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