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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同理心辩护

 袁志律师 2023-03-17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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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心辩护是指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尽可能的让法官、检察官做到心理换位,将心比心,从而更多地从当事人的角度分析、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而不只是从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甚至是站在当事人的对立面去分析、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的立场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会影响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评价,也会影响到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其原因在于法官、检察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不是如同自动售货机,输入材料就按照事前设定的程序得到标准答案。在其中,不仅涉及到法官、检察官的个性、经验、价值判断以及由此而来的直觉,包括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场和态度的影响,这些都会隐而不显地影响到他们对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法官、检察官能够理解乃至同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不理解、不接受的态度,不仅会影响到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辩解的接受程度,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们是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评价,还是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进行认定和评价。

如在正当防卫案件中,法官、检察官是立足于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场景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还是从第三人的角度,以事后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分析、判断,在具体案件中会直接影响到是否是正当防卫以及对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把握。又如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时,是站在行为人的立场并结合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具体场景进行分析判断,还是从结果倒置,对行为人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得出的结论可能大相径庭。

但律师要做到同理心辩护,并且起到效果却不是件简单的事。因为其不是对案件事实、证据包括法律条文简单、机械的在形式上进行解读,而是要进行实质性分析和判断,找到隐藏在事实、证据包括法律条文后面的情理,并且进行价值判断。而且律师在进行价值判断时,不能只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寻求法官、检察官的理解和支持,而是要进行多角度、多维度的思考,遵循一般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这样才能够唤起法官、检察官的同理心并形成共鸣。如果在价值选择时过于偏向当事人,同理心辩护起不到效果,反而让法官、检察官反感。

而且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使用同理心辩护。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实施行为的原因、动机、目的,包括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按社会公众认可和接受的一般情理,可以理解并值得同情时,才可使用同理心辩护。如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本身并不值得理解和同情,但律师偏偏要去找各种理由为当事人开脱,试图唤起法官、检察官包括社会公众对当事人行为的理解。

其结果往往是法官、检察官为表明自己不认可和不接受的态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更重的惩罚。这方面的例子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在案件的当事人不值得理解和同情时,更多地应做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辩护,不要去强求法官、检察官心理换位,将心比心。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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