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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刑辩律师有哪些展现“非专业技能”的细节让人欣赏?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6-05-28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众所周知,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虽然“辩护在庭审之外”,但是庭审毕竟是一个案件中律师在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面前最能集中展现业务能力和个人风采的绝佳机会,且庭审也最终影响着案件的结果,因此律师一定要从全方位着手准备备战庭审,那么,除了法律方面的业务能力,刑辩律师在开庭时还有哪些“非专业技能”方面的能力和表现可以获得诉讼参与方、尤其是当事人的欣赏呢?笔者结合自身经验,特将能展现此方面能力的细节简要总结如下:


一、刑事案件争取让更多的家属旁听


根据上述《法庭规则》的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只有当旁听座位不满足需要时,才可以限制人数,但是在实践中,出于多方面考虑,比如案件矛盾比较尖锐、双方冲突较大,或者法官出于其他考虑,可能会限制旁听人数,比如前文所提到的案件,案由是三个被告人均被指控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每家的家属都来了有二三十人,但是法院要求每家只能进7名左右,虽然这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当时特殊的条件下,只能在当时的现实情况下进行协调,当笔者在通过多方面争取己方家属更多旁听名额的时候,旁边一告的辩护律师冷冷地说:“家属进去有什么用?又不能说话,一点用不起,净起反作用”,这令笔者非常不解,虽然家属在旁听时发挥不了辩护的作用,但是家属一方面可以以自身的参与表明对于案件的重视程度,另外一方面辩护律师更要考虑到在一个刑事诉讼中,自从立案起,家属便与被告人与世隔绝,被告人期望能在庭审时见到自己的亲友,亲友们也期望能在庭审上看到被告人,哪怕只能从其身后远远凝望,但这种心理诉求对于被告人和家属的心理建设非常重要。


当时笔者积极与法官沟通、与安检人员沟通,甚至告诉家属看能否以去立案庭的名义先进入到审判大楼再伺机进入到审判庭,最终我方家属参与旁听的人数比其余两家多出几个,如此家属对于律师的争取自然非常感激。


二、当被告人首次被带进庭审时,辩护律师要与其进行目光接触并点头示意,与之形成第一次互动。


在书记员宣布完庭审纪律、在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正式开庭后,被告人在法警的押赴庭外缓步进入法庭,一般而言,因为有亲属旁听,且被告人长时间不能与家人相见,因此被告人一般都是在入场的时候先用眼睛在旁听席扫描自己的亲友,但是当被告人面向法庭面对面站好后,基本上都会先顾左右寻找自己的辩护律师,有的辩护律师在此时还在匆忙地整理材料,甚至有的还没进入到庭审状态,还在低头看手机,如果被告人此刻无法与辩护律师形成首次互动,那么对其心理建设非常不利。


对于此种情况,笔者是如此处理的:当被告人入场时,我的眼神便一直追随着被告人,当其目光在全场巡视后最终落在我身上时,我都会与其对视,给其一个鼓励的目光,并略微点下头,看似这只是一两分钟的事情,但是在当事人首次面临庭审时,其内心往往不安、慌乱,当我给予被告人眼神回应时,其再次反馈给我的往往是同样肯定的眼神,或者是感激的眼神。


三、如果审判长没有主动提出给被告人解除戒具,辩护律师要主动提出。


根据上述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可知,“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对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因此被告人在庭审上时可以不带戒具,如今大部分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都能想到这个问题,主动要求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但是有的审判长出于其他考虑或者仅仅就是遗忘了这项规定,并没有主动提出给被告人解除戒具,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一定要主动向合议庭提出要求为被告人解除戒具。


这样做的一方面是方便被告人在庭审上参与诉讼,其记录、表达、沟通等不会受到戒具的影响,另一方面家属长时间来第一次见到被告人,手带戒具无论是对于被告人而言,还是对于家属而言,对其都意味着心理上的羞愧甚至尊严的丧失,毕竟任何人未经审判,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尤其是对于有可能蒙冤的被告人,因此解除戒具更多的是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一种心理上的宽慰。


例如在上述所提到的庭审中,由于笔者代理二告,因此在审理一告时,一告的辩护律师并未主动提出为其当事人打开戒具,笔者也不便多言,当审理二告时,笔者小声提了一句,说“应该为被告人打开戒具”,一告的辩护律师轻声说:“这个就别提了吧?会引起法官反感的”,但是这毕竟不是无理要求,而是有法可依的,因此笔者拿过话筒对审判长说道:“审判长你好,在审理之前,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把被告人的戒具打开吧”,审判长直接一挥手,就让法警打开了戒具,根据法官当时的表现而言,其应该是忘了这项程序了,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如果不是人身危险性严重的案件,法官一般都会允许这项要求。


当法警为被告人解除戒具的时候,我看到旁听席上的家属投来感激的目光,并且庭后家属也反映,其余律师没有提到这一点,其余被告的家属便会颇有微词。


可能有的辩护律师会有疑虑,如果提出了这样的请求,法官不准许,当庭予以驳回的话律师岂不是很下不来台?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是这么看待:首先这个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大部分情况下法庭都会予以准许,其次,如果法官不予准许的话,对于家属而言,他们会对法官有意见,但是对于律师,仍旧会感激律师的努力争取。


四、当被告人在庭审上因紧张表达不清或者出现其他突发状况时,律师一定要适时予以解围或给予鼓励、提示等。


毕竟庭审对于大多数被告人来说均为第一次,紧张在所难免,读者也可以回想下自己第一次出庭辩护时,肯定也是神经紧绷,因此在庭审上,被告人有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表达不清、大量叙述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知如何回答他人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语速过快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持续较长时间,势必会影响到法官的情绪、影响到庭审效果,如果审判长再呵斥下被告人,被告人就更不知所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适时地与被告人对话,比如辩护律师在发问前可以先说“你好,我是你的辩护律师,我向你核实几个问题,请你听清楚后如实回答,回答的慢一些,方便书记员记录”,或者在被告人因紧张导致停滞时对其进行提醒,比如可以说道:“不要紧张,控制下情绪,法庭就是来说理的地方,慢慢说,说清楚”,这样一方面缓解了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法官恼火,从而影响案件结果。


五、刑辩律师在特定的情况下应进行有原则的抗议


很多年轻律师在庭审上表现的战战兢兢、唯唯诺诺,生怕得罪了法官或者检察官,但是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不卑不亢,在公正审理的前提下,自然要把辩护意见表达充分、顺利完成开庭,不说外行话,不提无理要求,但是在遇到庭审出现明显不公或者是庭审程序出现严重错误、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利益的时候,辩护律师一定要勇于say no,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要和法庭、检察官对抗,而是要表明立场,绝不会以损失自己的利益为代价去维护这种不平衡的庭审关系。


比如笔者在代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时,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变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认定被告人的行为非职务侵占罪,而是构成高利转贷罪,在二审开庭时,公司的代理人出庭,无论哪一个环节其都愿意发表意见,但是因为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书进行审理,因此我方明确提出,“既然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为高利转贷罪,这个罪名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故并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因此在本起指控的事实中,公司并非被害人,因此公司不能就本起案件发表意见”,当时公司的代理人愣了,沉默片刻依然坚持要发表意见,我方再次明确指出公司与本起事实并无关系,并无权利发表意见,法院想节约时间,想和稀泥,很无奈地说了句:“就当有关系吧”,但是我方依然不退步,最终法院也只得阻止了公司代理人的发言。


虽然对方代理人的发言不一定能对案件的最后审理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是实体正义的实现必须要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通过有理有利有节的辩护,所有庭审参与人,哪怕是当时与辩护律师有直接对抗的检察官,也会对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予以认可,打心眼里尊重这种既有专业素养、又不无条件妥协的律师。


六、庭审结束后与被告人和家属及时进行沟通


庭审结束后,很多辩护律师在签完庭审笔录之后就自顾离去,全然不顾及被告人及家属,庭审结束后,一般说来,书记员会打印笔录并让律师和被告人核实,这期间有可能会有一个时间空白,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到羁押室与被告人简单沟通,询问对于刚结束的庭审有何感受,有无遗漏的意见、可以在辩护词中体现,,有无通过庭审想到新的证据线索等。


同样,辩护律师在见完被告人后,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也应当重视与家属的沟通,对于家属而言,之前长时间的努力是为了庭审,庭审结束就仿佛一场大考结束;家属在庭审上见到了多日不见的被告人,心理上虽然得到了满足,但庭审结束后其内心反而会出现茫然或者是空落,这时,便需要律师与家属及时沟通,确定下一步的工作,毕竟律师的代理工作一般是截止到一审判决送达为止,千万不要让委托人感觉到律师开完庭了就认为自己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就有撒手不再管、长舒一口气的感觉。


以上笔者所述的这六点仅仅是一小部分,这些其实与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并无太大关系,更多的是体现一个人的情商能力,笔者自实习开始,师父便一直教导说:“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业务能力仅占三四成,且这业务能力可以很快培养,但是非业务能力,比如情商等部分则占六七成,如何与人沟通、进行情感互动、进行心理安慰、在合适的时候做合适的事等,才是一个菜鸟律师进阶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平日办案中,刑辩律师一定要在注重提升自己业务能力的同时,更要重视自己情商等方面非业务能力的培养,不要小看这些庭审上的细节,这些细节会让观摩你庭审的所有人都为之欣赏并刮目相看。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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