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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汤康康律师 2023-03-19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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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来源网络,侵权删)


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不可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不同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两者性质不同。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具有补偿性,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具有惩罚性。   

(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依据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故若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N);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2N)。

二、但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据此,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劳动者不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还可主张加付赔偿金。

但此处加付赔偿金的标准,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故,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还可主张加付赔偿金。

拙朴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2N)。因用人单位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应付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作者介绍



 梁玉洁

律师助理

擅长劳动争议的处理及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业务,对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也颇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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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燕平

审核律师

擅长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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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梁玉洁         

排版 | 拙朴小编      

图片 | 拙朴美工      

审核 | 谢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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