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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在伊拉克实行行省制管辖,这个省的官员级别最高|163

 郁江酒徒 2023-03-19 发布于四川

奥斯曼帝国在所辖行省,设“埃拉列特”(帕夏辖区)。奥斯曼帝国在伊拉克的早期统治时期,伊拉克被分为四个省区:巴格达、摩苏尔、沙赫拉祖尔(较小行省)以及巴士拉,帝国委派的总督(帕夏)进行管理,省下设州(桑贾克),州长对该州进行管辖。在这些辖区中,巴格达省的级别最高,同样其帕夏级别也是最高,由帝国政府直接任命,身兼辖区的军事与民政职责,其拥有的权力也较于其他省的总督大很多,最初巴格达总督可以任免级别较低省份的总督,巴士拉一度并入巴格达行政区。

奥斯曼帝国在伊拉克的统治区域主要是:以摩苏尔为核心的城市的伊拉克北部地区与安纳托利亚东部以及叙利亚北部联系密切;以巴格达为核心城市的伊拉克中部地区扼守叙利亚与伊朗之间的传统商路;以巴士拉为核心城市的伊拉克南部地区是波斯湾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对伊拉克的控制仅限于三大核心城市,其他地区很大程度上仍受部落的传统影响。

伊拉克处于中央政权的边缘地带,导致中央政府对该地区的统治并不稳定,加之伊拉克处于帝国的边界地带,帝国不得不依靠在边境的强大军事力量维护帝国的防务安全,造成总督拥兵自重,削弱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其中在巴格达,马穆鲁克垄断权力建立马穆鲁克王朝。直到19世纪上半叶,奥斯曼帝国才恢复对伊拉克的控制,但是在这个时期,西方的影响,特别是英国已经成为伊拉克的一个重要影响。

中央政府向行省派遣官员以平衡各总督的权力,政府秘书负责通讯与记录;财政官在蒂玛(军事采邑制)副官以及蒂玛财政官的协助下管理行省开支;卡迪(法官)负责监督行省的司法和法律事务;“特兹克里茨”是总督的秘书,负责颁布行省所有的命令和公告;警长负责统管大城镇以及城市的治安力量;行省会议拥有发布命令的权力,聆听民众对统治阶层的意见,并对违反法律的统治阶层人员进行惩罚的权力。

到阿卜杜·阿齐兹统治时期,开始进行行省改革。1864年,颁布《行省法》,首先在图纳省和巴格达省试行,总督拥有选择自己官员的权力,使得改革产生反作用,各行省权力集中到一人之手,使地方的离心倾向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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