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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神州国土 2023-03-19 发布于河北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对其房屋即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图片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紫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乌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杨益民,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陈紫瑜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3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紫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其关于涉案房屋被征收是否合法的诉讼尚在进行,征收未完成,其拥有涉案地块使用权情况下,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涉案地块上市进行转让明显违法。二审法院认为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进而认定其没有起诉资格,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341号行政裁定,依法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对其房屋即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本案中,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已经作出仓政征(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都应推定为有效,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并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陈紫瑜虽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由于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丧失,其与行政机关就涉案土地作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批准出让等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紫瑜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陈紫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紫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孟凡平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梁爽
书记员万腾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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