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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投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淡马锡资本 2023-03-20 发布于广东

经营企业需要具有经营的思维,商业合作需要有合作的思维,代理案件需要具有法律思维,养殖需要具有养殖思维,那么,投行需要有投行思维,律师需要具备独立的思维逻辑,那么投行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具有投行的逻辑,那么投行的从业人员,如何组织属于投行人的思维,用投行人的语言进行信息披露呢?

      首先,拒绝照搬照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构的资料,需要在投行的构架下给予信息进行披露,也就是要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对企业的技术路径、业务模式、发展规划,等等进行摸底,给予展望,然后在事实与科学分析基础之上,进行信息披露。

       其次,要进行客观、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因为投行不是投完拉倒,而是需要保证两年以内是正确的,否则会被处罚的,因此这个时候的尽职调查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尽职调查是信息披露的大前提,也是信息披露的重大依据,也是免责的唯一依据。

       再次,全面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针对第个企业的不同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那么在制定好的信息披露框架下,一定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做出更合理、更合情的具体的信息披露,这样的好处,才会做到独到而又全面。

最后,需要站在阅读者的立场给信息进行披露。无论招股说明书是谁,总之他的读者不是投行人员,这个时候就需要投行人中在做信息披露的时候,不要站在自己的角度、不要自己认为如何方便不如何来,而要看阅读者是谁,这样才会做出高效的、被全面认可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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