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法院从行政机关调取的鉴定材料未经当事人质证即用于司法鉴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该条规定旨在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果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是通过行政机构调取,能够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虽未组织当事人对该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对其使用也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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