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杨钦仁 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只对公司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公司进行正常业务交往的个人和经济组织。 此外,即使该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违背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其与第三人的交易属于越权代表。由此,根据本条规定,因代表行为超越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为有效合同。同样,由于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的, 其无从得知这一事实,由此与法定代表人进行的交易,也应当认定为有效。这也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所应规定的法中之义。 公司不能以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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