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本案中,鑫鸿辉公司是发包方,发达公司是承包方,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刘斌为负责施工现场联络的文件接收人。刘斌与发达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经济承包合同》虽然约定发达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刘斌承包施工,但该工程所有工程款必须由发达公司统一管理、结算,并转入发达公司指定账户;刘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业主将工程款转入刘斌账户,否则发达公司不予办理认可手续。原审庭审中,发达公司与鑫鸿辉公司亦均否认刘斌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且刘斌与发包方鑫鸿辉公司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以自己名义主张工程款。因此,二审判决未予认定刘斌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主张,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最高法民申7533号,裁判日期:202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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