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时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才发生效力。 1、 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对不动产物权变更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没有关系。但是,合同虽然有效,但不等于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了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而只是确定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2、 不动产物权只有依法进行了登记才发生效力。 3、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源。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的效力是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发生。它是不动产物权人就不动产享有的权利的初始的、具有公文性质的证明文件。 4、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内容不一致,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转让、占用,不等于对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占有;无论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还是不动产登记簿,都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法院可以根据事实对权属的真实归属进行判断和确认。 所以,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的效力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证明,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的合同生效,不等于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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