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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详解,附汇缴案例实务解析

 雨送黄昏xzj 2023-03-25 发布于四川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2.2022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减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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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案例&填报


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条件,2022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2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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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11.5万(2.5+9=11.5);

2022年度汇算清缴减免企业所得税58.5万元(280x25%-11.5=58.5)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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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

注意事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详细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填报


A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5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2022年度汇缴时,对实际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150万元,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50*100%=150万元。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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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在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案例&填报


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选择1: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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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2: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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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注意事项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案例&填报


C公司为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于2022年11月购进2项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720万元的电子设备,以及单位价值12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上2项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相同,分别为3年、10年。C公司选择将电子设备的720万元税前一次性扣除;机器在2022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600万元(1200×50%),剩余价值在余下9年进行扣除。假设C公司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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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置时点,严格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五项确定。

2.详细政策口径及问答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案例&填报


D公司于2022年11月购进一台价值1200万元生产设备,两台单位价值30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具,在2022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该企业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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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源自武汉税务

案例解析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确认收入调整项目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是指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而税收层面不按权责发生原则确认收入,从而导致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节。具体包括四种类型:

1、 跨年度收到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 分期确认的销售货物、建造合同、提供劳务收入;

3、 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4、 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

一、跨年度收到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这三种收入在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则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外,关于租金收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补充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此时税法上不按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而是遵循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这个时候税、会上处理不差异,不需要进项任何的纳税调整。

但除了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关于租金的补充规定之外,一旦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日期跨年度,就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例如,M公司把多余的办公室租赁给关联公司,租赁期自20225月至20234月,每月租金5000元,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赁期满时,也就是2023430日一次性支付。

M公司在进行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上已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了20225月至12月共8个月的租金收入4万元,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租金收入应该在20234月确认,2022年无需确认租金收入。此时就需要对会计上已经确认的4万元收入做纳税调减处理,2023年再做纳税调增处理,相应填写表A105020及表A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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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期确认的销售货物、建造合同、提供劳务收入

按照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如果与货物有关的权力义务、风险收益都已转移,销售当期即确认收入。

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则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此时如果出现了税会差异,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M公司202212月销售了一批价值100万的货物,会计上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合同中约定购买方202212月支付50万元货款,3个月后再支付余下的50万。

2022年公司账面上确认100万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M公司2022年只需要确认50万收入,另外的50万确认在2023年。所以在做2022年汇算清缴时M公司需要纳税调减50万,2023年汇算清缴时再调增50万,并相应填写表A105020及表A105000(本例中不考虑增值税,不考虑销售成本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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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本项目下的政府补助是指应该征税的政府补助。企业在收到补助时因为受益期在未来,所以暂时计入递延收益,未来再慢慢结转为收入。但是税法上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此时如果出现了税会差异,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M公司20221月收到500万政府财政资金,用于奖励其承诺2022-2023年不裁员。如果在未来2年内,M公司每年裁员若超过2%,则需退回当年补贴金额即250万。

M公司2022年收到补贴款时计入递延收益,并在2022年、2023年分别确认补贴收入250万。

在税务处理上M公司2022年应对500万财政补贴全额确认收入,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250万。同时在2023年纳税调减250万,并相应填写表A105020及表A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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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

本项目下填报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因为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而税法上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所导致的纳税调节。

例如,M公司2022年度进行政策性搬迁,处置资产发生支出100万,收入150万。企业账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100

贷:银行存款 100

(2)借:银行存款 1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

(3)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贷:营业外收入  50

税务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所以在2022M公司进行汇算清缴时,需对计入损益的50万元纳税调减,待搬迁完成后再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并相应填写表A105020及表A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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