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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解读|| 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haoshj0531 2023-03-25 发布于云南

【裁判要旨】

1.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其承建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建设单位已出售但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房屋、车位;承包人、与房屋、车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买受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车位享有的权利顺位问题应由当事人另案通过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案件基本事实】

一、双方合同签订情况

2012年5月3日,府河苑公司(甲方)与龙元集团(乙方)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2012年合同》,约定乙方总承包案涉建筑工程施工。主要内容:1.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范围土建及一般水电安装及弱电配管工程;2.合同工期日历天数约730天;3.质量目标及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质量合格;4.合同价款暂定建安造价伍亿伍仟万元整;5.合同签订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6.计费按2009省清单计价定额及最新相关文件规定和市建委工程造价材料价格信息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或结算税前总价下浮2.5%;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现场认价;7.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办理建安招投标、施工许可涉及建安队伍进场开工前各项工作,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或预交相关费用双方各自承担。

2013年5月24日和2013年12月6日,府河苑公司就案涉工程一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发出招标通知书,龙元集团提交投标文件后,府河苑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和2014年1月17日向龙元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由龙元集团为案涉工程一标段和二标段中标人。

备案于2013年7月1日和2014年1月23日的两份《备案合同》对一标段、二标段进行了分别约定,两份合同总的工程范围与《2012年合同》工程范围一致。一标段工程价款233744303元,包括暂列金额17815392元。二标段工程价款134397106元,包括暂列金额10305381元。两份合同对其余条款约定一致。其后双方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变更了工期及相应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间。将一标段工期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二标段工期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二、合同履行情况

2012年5月17日,府河苑公司发出进场通知,龙元集团进场施工。

龙元集团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后,府河苑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出具收据。

2014年6月27日,龙元集团向府河苑公司发出关于延迟开工增加费用的索赔报告,府河苑公司收到未回复。

2015年5月20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8日、2018年1月28日,龙元集团又四次向府河苑公司发出索赔报告,主张因府河苑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未按约退还保证金、未按期对材料认价、甲供材料滞后等造成四次停窝工损失。府河苑公司收到后均未回复。

2013年6月25日工程例会会议纪要载明“建设单位(府河苑公司):由于我方原因,目前还未有正式施工单位,导致土石不能到场影响总包单位施工进度”。

2013年8月20日第十七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建设单位:临时施工道路原计划上周三通,但受到外界阻力影响,至今未通,我单位正在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

2015年5月19日第八十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总包单位(龙元集团):目前工地处于停工状态,如下问题需建设单位协调解决:1.请及时落实工程进度款支付;2.请及时对上报的技术方案审批确

认;3.请及时落实工程相关材料及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事宜,请按照我单位工程款请款流程办理,尽快提交请款申请资料”。

2016年9月20日第一百二十七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监理单位:目前本工程最严峻的状况是各施工单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消防单位远远滞后,二装单位因石材未进场。也请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认质认价、甲供材料及时进场等工作重视。建设单位:目前现场施工情况不是很好,主要是由于我单位与总包单位较多事项未落实(工程款、认质认价等),导致各分包单位工期受到影响”。

2017年11月21日第一百四十三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建设单位:发电机设备我单位正在进行招标,4#楼天井需预埋DN300管道至中庭管网,总包单位不施工,我单位将交由总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018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建设单位:到今天为止,该工程拖延了很长时间,各施工单位共同努力才建设到目前状况,离整个项目竣工仅一步之遥。由于该工程拖延时间较长,复工很艰难,给各施工单位造成一定的困扰和损失。目前与该工程有关的部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大部分已有结果。我们目标:2019年1月31日前达到竣工验收要求,为此我们正在筹集足够完成项目费用,请各施工单位继续配合完成后续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关注的工程款问题,建设单位已经给各施工单位交底和保证,请各单位能配合进场施工”。

2019年4月12日第一百六十二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监理单位:除总包土建和塑钢窗施工单位基本完成外,其他单位欠缺工程资料太多”。

2018年2月7日,府河苑公司发函给龙元集团,载明“感谢贵司对案涉项目危机处置工作大力支持和感谢……受制于我司面临的具

体情况和困境的干扰,我司在筹融资工作方面推进缓慢,加之项目尚未实现自我造血功能,有关退还贵司保证金的事宜还要延期……”。

2018年11月9日,府河苑公司发函给各施工单位载明“案涉项目各参建单位现已陆续复工”。

2012年5月17日,府河苑公司发出《进场通知》,要求龙元集团进场施工。

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6月5日的11份《工程联系单》载明龙元集团在此期间一直进行案涉工程施工。《学府名城项目工程进度产值审核情况表》载明“2015年8月-11月,审核依据:按照2009省定额计价及配套文件总价下浮2.5%”,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本工程Ⅰ标段开工日期2013年6月20日,竣工验收日期2019年5月31日;Ⅱ标段开工日期2013年3月25日,竣工验收日期2019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合同付款情况

截至2019年7月19日,府河苑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63342232元。截至2021年2月4日,府河苑公司已全部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

四、司法鉴定情况

一审法院根据龙元集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龙元集团完成的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1.工程造价(不含争议项目)304779370.23元(后下调为304029725.36元),已含认质认价材料费14301486.04元;2.工程造价(争议项目)21441479.11元(后下调至21434557.98元);3.停(窝)工损失费4224222.32元。合计330445071.66元(后下调为329688505.70元)。

五、其他情况

某中院另案8861号案,该生效判决书载明:“府河苑公司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府河苑公司逾期交房由政府行为导致,该事项属于不可抗力,府河苑公司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二、由于府河苑公司遭受了李某某等伪造印章犯罪侵害,导致'学府名城’项目建设陷入困境,府河苑公司对于逾期交房主观上没有过错,经初步清理,盛源公司在'学府名城’项目中投入仅6300万元。由于其使用伪造的府河苑公司印章对外融资并逃逸,导致大量非法债权人起诉府河苑公司要求承担责任。现府河苑公司涉诉案件35起,涉案金额达5亿元。由于类似案件数量众多,对于府河苑公司无异于雪上加霜,也不利于推进项目建设,……请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原告诉讼请求】

龙元集团本诉请求:1.府河苑公司支付工程款160263243元;2.府河苑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3.府河苑公司支付迟延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暂计15316879.57元;3.府河苑公司支付迟延支付进度款利息暂计26373103.46元和逾期支付结算款利息;4.府河苑公司支付迟延开工补偿费2996000元;5.确认龙元集团就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对案涉项目1#楼A区、1#楼B区、2#楼、3#楼、4#楼、5#楼、6#楼、7#楼及商业、8#楼及各楼栋地下室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府河苑公司承担。

府河苑公司反诉请求:1.龙元集团赔偿损失人民币7469万元;2.反诉诉讼费由龙元集团负担。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一、府河苑公司向龙元集团支付工程款79209792.12元;二、府河苑公司向龙元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25487084.03元;三、府河苑公司向龙元集团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13261451.16元;四、府河苑公司向龙元集团支付延迟开工补偿费用2996000元;五、龙元集团在79209792.12元范围内对位于案涉项目1#楼A区、1#楼B区、2#楼、3#楼、4#楼、5#楼、6#楼、7#楼及商业、8#楼及各楼栋地下室工程的未销售房产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龙元集团赔偿府河苑公司损失60万元;七、驳回龙元集团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府河苑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最高院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府河苑公司向龙元集团支付工程折价款71227563.26元;三、府河苑公司向龙元集团支付工程结算款逾期付款利息;四、府河苑公司向龙元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五、府河苑公司向龙元集团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返还利息;六、府河苑公司向龙元集团支付延迟开工利息补偿895693元;七、龙元集团在71227563.26元范围内对案涉项目1#楼A区、1#楼B区、2#楼、3#楼、4#楼、5#楼、6#楼、7#楼及商业、8#楼及各楼栋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龙元集团赔偿府河苑公司逾期竣工损失60万元;九、驳回龙元集团其他诉请请求;十、驳回府河苑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评析】

一、工程折价款是否应扣除利润问题

1.当事人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无效

案涉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但府河苑公司在发布正式招标公告前即与龙元集团签订了《2012年合同》,双方就案涉和工程承包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违法行为。

此后,府河苑公司发布招标公告,龙元集团投标;双方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并备案,均为规避招投标法相关规定而作出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的无效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之规定,《2012年合同》及两份备案合同以及三份补充协议均无效。

2.龙元集团有权获得工程折价款

尽管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龙元集团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龙元集团有权依据前述规定主张工程折价款。

根据双方确认的进度产值审核情况表等资料,双方实际履行的工程价款约定为“按照2009年四川定额计价及配套文件总价下浮2.5%”,即《2012年合同》。

当事人在《2012年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明确具体,计价项目中包括利润,龙元集团获得工程折价款理应包括利润。故本案应以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造价金额(包括利润)作为确定工程折价款金额依据,不应将利润从工程造价总额中予以扣除。

二、龙元集团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龙元集团于2015年5月20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8日、2018年1月28日四次向府河苑公司发出索赔报告,主张因府河苑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未按约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及未按期对材料认价、甲供材料滞后等原因造成龙元集团四次停窝工损失。府河苑公司收到后均未回复。

第十七次、第八十次、第一百四十四次等工地例会纪要证实龙元集团多次停工系因府河苑公司拖欠进度款或保证金所致。

故府河苑公司应就龙元集团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2012年合同》约定府河苑公司拖欠进度款的,龙元集团可以计收双倍利息,但不得停工,亦不得主张停窝工损失。但由于该合同无效,前述约定亦无效,府河苑公司无权依据前述约定免责,其应就自己过错行为导致龙元集团停窝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逾期竣工责任及损失的问题

1.案涉工程存在逾期竣工情形

按照《2012年合同》相关约定,案涉工程总工期约730天。

此后,双方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变更了工期及相应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间。将一标段工期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二标段工期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本工程Ⅰ标段开工日期2013年6月20日,竣工验收日期2019年5月31日;Ⅱ标段开工日期2013年3月25日,竣工验收日期2019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案涉工程显然存在逾期竣工情形。

2.逾期竣工责任

(1)龙元集团

工地例会纪要、双方往来函件等证实,龙元集团客观存在施工组织不到位、进度缓慢等情形,应就逾期竣工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府河苑公司公司

A.工地例会、《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材料证实因府河苑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龙元集团多次停工。

B.府河苑公司存在认价拖延、总平施工数据至2017年10月、11月才取得等情形,使得工地出现停工待料或无法施工等工期延误后果。

C.府河苑公司在另案上诉中,自认案涉工程逾期交房的原因由政府行为以及李某某等伪造印章犯罪的侵害所致,与龙元集团无关。

D.府河苑公司在2019年3月到5月还陆续新增内容和变更设计。

府河苑公司公司对案涉工程逾期竣工存在明显过错,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逾期竣工损失金额的确定

根据2018年11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的内容,府河苑公司对工期做出了2019年1月31日前竣工验收的新认可。龙元集团不应该承担此前的工期延误责任;应以该日作为认定案涉工程竣工时间节点以及认定龙元集团是否存在逾期竣工行为、逾期时间计算节点。

故可以认定案涉工程工期延误120天(2019年2月1日到2019年5月31日)。

前已述及,龙元集团与府河苑公司对工程逾期竣工均有过错,应分担逾期竣工损失。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府河苑公司实际损失情况等,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酌定逾期竣工损失金额为120万元,并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损失,判决龙元集团赔偿府河苑公司逾期竣工损失60万元,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理据充足。

四、龙元集团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以及优先权对象、范围

1.龙元集团是否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涉《2012年合同》虽然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吸收) 、第十九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九条吸收)之规定,承包人龙元集团有权主张工程折价款就案涉工程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龙元集团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债权金额

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停窝工费用,为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故龙元集团有权就该部分款项主张优先受偿权。

3.龙元集团优先受偿范围如何确定

龙元集团已出售,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龙元集团享有的优先受偿范围?一审判决认为不属于;二审判决认为属于。其理由在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承包人有权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工程”涵盖施工人承建的整个工程,包括房屋、车位等。

(2)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依照前述规定,案涉项目中,府河苑公司已出售但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房屋、车位,依然是府河苑公司的责任财产,属于龙元集团优先受偿范围。

(3)不将府河苑公司已出售但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房屋、车位排除出龙元集团优先受偿范围,不影响买受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涉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车位被司法处置时,龙元集团、与房屋、车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买受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另案通过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确认当事人对案涉房屋、车位享有的权利顺位并作出裁判。而这不是本案需要关注及解决的问题。

一审判决将府河苑公司已出售但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房屋、车位排除出龙元集团优先受偿范围,确有不当;二审判决予以纠正,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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