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源,不动产物权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如果不动产物权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权利人该如何处理呢? 1、 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提出申请更正登记的主体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变更登记的条件是:已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变更登记可分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的更正登记、依职权的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和证据进行审查,予以决定是否进行变更登记。 2、 异议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的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为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诉讼被告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 如果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暂时中断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公信力,等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确定。这是为了暂时排除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而取得物权,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3、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于异议登记临时中断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对其记载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一定限制。因此,防止异议登记被滥用,赋予权利人对异议等级不当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避免恶意进行异议登记。 |
|
来自: 隐遁B >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裁判监督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