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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异议登记?其效力如何?

 求是1025 2023-04-29 发布于山东

《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知,异议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如果利害关系人提起了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会受到限制,以此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2)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3)其他必要材料。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异议登记会使得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应当将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控制在一定的时间内,避免真正的权利人受到损失。所以,异议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如果十五日后不起诉,异议登记也就自然失去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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