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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男子确诊癌症后,妻子离家出走,男子一生无子,父母也已经离世

 lixj1028 2023-03-31 发布于天津
天津一男子确诊癌症后,妻子离家出走,男子一生无子,父母也已经离世,只能靠两个侄子照顾,其后事也是两侄子办理。男子死后,妻子又突然回来,霸占了男子留下的两套房。两侄子说这房子男子已经送给了两人。双方互不相让,最终闹上了法院。

原来,男子老魏有过一段婚姻,但是没有孩子,后来老魏和前妻离婚,又认识了陈女士,两人开启了一段黄昏之恋。本来结婚后,生活也还不错,可天有不测风云,过了几年,老魏在医院确诊患上了癌症。陈女士得知这一消息,竟然悄悄地离家出走,不告而别,从此音讯全无。

身患重疾的老魏没有孩子,父母也早就不在了,陈女士一走,就失去了唯一的依靠。幸运的是,其大哥的两个孩子还不错,之后,老魏不管去医院,还是在家中,全靠大魏和小魏两个侄子照顾。

两年后,老魏去世,大魏和小魏帮其办理了后事。老魏离世后,留下了两套房子,大魏和小魏准备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可是,让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早就离家出走的婶婶陈女士竟然又突然出现了,陈女士搬到了老魏留下的两套房中的一套住着,另外一套的门锁也被陈女士给换了,两个侄子直接傻了眼。

大魏和小魏说,这房子叔叔已经送给了两人,让陈女士搬走。陈女士说自己才是老魏的合法妻子,两个侄子压根没有继承权,这两套房子理所当然属于自己。

两兄弟出示了一份老魏留下的遗赠抚养协议,协议是老魏当着居委会主任写的,还有主任的签名见证,说明这房子老魏已经赠与了两兄弟。

可陈女士不认可这协议,认为老魏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把房子送人,侵犯了她作为妻子的权利。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无奈之下,两兄弟只好把陈女士诉至法院。

@皓子说法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这两套房子该归谁呢?

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因为老魏父母已经去世,一生也没有子女,从法定继承的角度去看的话,陈女士是其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两个侄子连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是。但是,有了遗赠抚养协议就不一样了。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换而言之,处理遗产的时候,遗赠抚养协议要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只要当事人留下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那么就要按照协议进行遗产分配。

不过,本案虽然有协议,却有一些争议,两兄弟是否能拿到房子还需要法庭具体判断。

陈女士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辩解理由:

第一,遗赠抚养协议上,大魏和小魏的签名均是大魏的妻子代签,而且小魏是在叔叔老魏死后才补签的字,因为协议签订时,没有双方签名,两兄弟没有接受赠与的表示,因此该协议无效。

第二,陈女士认为两套房子虽然都写的是老魏的名字,但自己与老魏是夫妻,应当属于共同财产,老魏没有经过其同意,私自处分两套房子也是无效的。

两兄弟对于陈女士提出的主张,也作出了回应。大魏说,因为老魏写下协议的时候,他和弟弟都在外地出差,所以才让妻子代签的。但是,事后自己也补签了字,弟弟小魏则由于一直没太在意,所以在老魏去世后才补签了名字。

大魏认为,尽管签字的时间有瑕疵,但两兄弟在老魏患病后,实际扶养了老魏,承担了其生养死葬的所有事宜,协议理应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本案的关键就在于,遗赠抚养协议中,受赠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协议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协议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合议,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形。

《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具体到本案中,叔叔老魏是要把房子赠与给两个侄子,让两个侄子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需要三人来达成协议。但两人的名字实际上是大魏的妻子签的,大魏的妻子在协议各方中,不享有权利义务,也没有代理权,其代为签字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无权代理行为。

虽然签合同的时候是无权代理,但大魏和小魏事后实际承担了叔叔的扶养义务,实际上是用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该遗赠抚养协议得到了两兄弟的追认,具备法律效力。

至于陈女士提出的老魏无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经查明,两套房子均为老魏在与陈女士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老魏也没有要把房子和陈女士共有的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抚养协议在签署时是大魏妻子代签,大魏虽当时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在案证据证明,大魏和小魏实际扶养老魏的义务,应认定为二人有接受该协议的意思表示,老魏和大魏、小魏在签订协议时有充分意思联络具有高度可能性,该协议成立有效。两套房子是老魏婚前个人财产,其作出处分,无需取得陈女士同意。

最后,法院判决,两套房子归大魏和小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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