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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参与了施工,且均主张业主方应向其支付工程款,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半刀博客 2023-04-01 发布于浙江

#问题分析 

本案中,案涉工程以被挂靠单位承接后,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均参与了工程施工。

被挂靠人主张其与挂靠人系合伙承包分项施工关系,在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约定合伙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出现信任危机,继而分项施工,且被挂靠人对于其承建的工程由经理联系工人施工,并负担人工费和材料款。

且,挂靠人主张仅挂靠人施工部分,挂靠人借用了其名义,其他部分由被挂靠人自己施工。

被挂靠人同时否认了挂靠人所主张管理费的约定。

另外,被挂靠人述称其公章、法人章由挂靠人本管理,并和挂靠人约定合伙施工后,将公章、法人章交给挂靠人在施工期间使用。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均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

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

被挂靠人参与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挂靠人被挂靠人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参与了投标全过程,并在中标后以被挂靠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
次日,挂靠人被挂靠人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被挂靠人将该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义务交由挂靠人履行,挂靠人承担工程实际施工内容、全部项目管理工作及所需费用,并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
因此,挂靠人系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其与被挂靠人之间为挂靠关系。

#裁判  

 最高法
本院认为,
第一,关于单德本提起本案诉讼是否主体适格。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鑫源公司参与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单德本以鑫源公司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参与了投标全过程,并在中标后以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
次日,单德本与鑫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鑫源公司将该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义务交由单德本履行,单德本承担工程实际施工内容、全部项目管理工作及所需费用,并向鑫源公司交纳管理费。
因此,单德本系借用鑫源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其与鑫源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单德本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就其施工工程对管委会享有工程款给付请求权,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第二,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单德本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鑫源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并以鑫源公司名义与管委会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三,关于鑫源公司是否实际参与案涉工程施工问题。
案涉工程由街路道路、人行步道、路灯、给水排水四部分组成,鑫源公司主张与单德本之间系分项施工、单独核算、统一结算,并主张给水排水、人行步道工程由该公司施工。但原审中,鑫源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而单德本提交的施工证据能够反映整体施工过程。
原审据此认定除单德本自认的206103元给水工程由鑫源公司施工外,其他已完工程由单德本施工,并无不当。
第四,关于鑫源公司是否应向单德本返还工程款问题。
管委会累计给付工程款510万元,其中单德本实际收到工程款285万元,鑫源公司实际收到工程款225万元。管委会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款汇入合同相对方鑫源公司账户符合一般交易规则,鑫源公司应将其中属于单德本施工部分的款项及时支付给单德本。单德本自认应向鑫源公司交付管理费及材料费共计25万元。因此,鑫源公司从管委会处受领的225万元工程款,扣除前述鑫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206103元及25万元后,鑫源公司应将剩余工程款返还给单德本。
鑫源公司再审申请主张该25万元的性质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双抵顶购买奥迪车款,而非管理费,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刘明双与单德本的车辆买卖纠纷可以另行解决的认定,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6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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