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鉴定意见书对被侵权人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为:“因其伤/病情不稳定,伤后又需要治疗和维持生命,后续治疗费用无法计算出确切数额,可参考每月平均支出情况确定费用。”可见,该鉴定意见虽认为无法明确后续治疗费的确切数额,但已明确后续治疗费是必然发生的,且提供了参考计算方式。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原审判令侵权人支付被侵权人2年的后续治疗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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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隐遁B > 《民事诉讼务实(审判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