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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由法官助理一人开庭合法吗

 隐遁B 2023-04-02 发布于广东

随着法院案件数量的增加,二审案件中由法官助理一人主持庭审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见,很多人产生了疑问,这合法吗?仔细看你收到的“开庭传票”,上面写的可能不是开庭而是调查,所以你不是去开庭而是去参加调查,法官助理作为案件参与人主持庭审调查好像木有禁止性规定。而且很多案件也会在判决中写明不开庭审理。其实现在很多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你遇到过法官助理主持调查,一方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法院仍然未开庭而直接出维持原审结果判决的吗?本期分享一个山东省高院再审的案例供参考:

二审组织法庭调查时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法官助理主持调查程序,并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提出任何异议,二审程序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不成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民申10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裴向芹,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科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55号嘉和国际大厦-1317号。

法定代表人:夏鲁兴(已去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日涛,山东鸿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苏珊,山东鸿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裴向芹因与被申请人威海科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向芹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对(2019)鲁10民终2611号判决中认定的被申请人采取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拖欠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基本事实予以认可,却未支持赔偿金存在错误。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因2018年6月27日双方就辞退一事并未谈妥,之后被申请人采取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扣发劳动报酬、搬走办公电脑、踢出工作群、更改公司大门及办公室密码等一系列逼迫申请人不得不离职的违规措施。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违背了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判令被申请人加付赔偿金。3.本案二审期间主审法官并未到庭,由一名法官助理主持法庭调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威海科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根据已生效的(2019)鲁10民终261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2.申请人主张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应当先经劳动监察前置程序后方可主张。原审已查明,劳动监察部门未曾因此事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0民终2611号民事判决查明,2018年6月27日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夏鲁兴的谈话中,夏鲁兴提出辞退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但双方对离职后的补偿费用未达成一致。故,涉案劳动关系解除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予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申请人在申请书载明,2018年6月27日之后被申请人做出一系列逼迫申请人不得不离职的违规措施。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系申请人2018年6月27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所发生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规定的情形。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原审已查明,(2019)鲁10民终26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履行,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于2020年3月执行完毕,劳动监察部门未曾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据此,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的问题。经查阅原审卷宗,二审组织法庭调查时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由法官助理主持调查程序,并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提出任何异议,二审程序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的该项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裴向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裴向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翠真

审判员 杜 磊

审判员 崔志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姬广磊

书记员 王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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