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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抓实抓好“公正和效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正义

 随手一阅 2023-04-05 发布于浙江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公平包括:①起点平等,即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②发展平等,即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③代际平等,即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①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②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救济公平包括:①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②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③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

诉讼数量越来越多,既要公正,又要效率,才能稳定社会秩序。

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治的必然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司法公正则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治的必然要求。

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与可见性。 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

效率与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因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效率属于工具理性,具有明确的可比性; 公正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所以两者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 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司法机关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 ,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诉讼的各个具体环节都要遵守法定的时限 ,司法程序的设计也应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耗费利用诉讼制度。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并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内感受到公平公正。

最高法院:抓实抓好“公正和效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正义

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人民法院必须履行好职责使命,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伴随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需求,人民法院需要不断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法官队伍需要大兴学习和调研之风,不断提升能力素质和司法水平。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强调指出,要履行好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必须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由谁说了算?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不是专家学者、官员干部,也不是法官自己,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以什么为标准、由谁来衡量公平正义,实质上是一个对谁负责、让谁满意的问题。人民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公平正义是否得以实现,人民是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由人民评判。

怎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就是说,人民法院在重视程序正义的同时,更要以矛盾纠纷的化解为终极目标,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标准。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方式、理解得了的法理、接受得了的道理适法办案,融通情、理、法,厘清善、恶、丑,明断是与非。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要在法律空间中寻求最佳处理效果。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理性正确地对待法官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看到他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又要看到他的危害性,依法裁量,情理兼顾,确保司法公正性,让人民群众普遍满意,是司法的内在含义。

高效司法是人民的期盼。迟到的公正必然让公正大打折扣。因此,各级法院在制定考核指标时,要体现公正和效率的辩证关系,符合司法规律,坚持目标导向。对近年来的司法裁判,要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分析,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强化诉源治理、综合治理。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才是最高的效率。

公正与否、效率高低,归根结底取决于人。要持续强化廉政建设,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守住底线、远离红线,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司法氛围,最大限度避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切实解决审判工作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正与效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的第二阶段,开展一次为期三个月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自觉性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不断深化法院改革,积极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确立的围绕一个主题、抓好三件大事的工作指导思想反映了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本质特征,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明确了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途径和方向。在这次司法大检查中,必须始终贯彻这一工作指导思想,不断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自觉性。

这次司法大检查的目的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出的要求,通过司法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意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切实解决审判作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纠正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以及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问题,重点查处审判和执行案件中少数人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违法执行和违法保全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审判与执行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一手抓总结加强审判工作管理、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新鲜经验,树立清正廉洁、执法如山、加强学习、与时俱进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广大法官必须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要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副院长负责,率先开展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大检查,为全国法院作出表率。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也要以检查本院为主,起好带头作用,防止“灯下黑”。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大检查活动的领导

司法大检查活动从6月上旬开始,9月底告一段落。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安排的检查内容对案件进行自查,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要抓好本院的大检查工作,敢于正视和切实解决本院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下级人民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考虑组成若干小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进行抽查。

这次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四查”:

一查司法指导思想,查是否在审判工作中认真实践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否牢固树立了“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意识,是否始终坚持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查审判作风,查是否存在耍威风、搞特权、刁难当事人等不正之风,是否存在冷横硬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三查审判质量和效率,重点检查:

(一)根据举报,有一定事实根据或者重要线索反映法官在案件审判或者执行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违法执行、违法保全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案件;

(二)社会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的案件;

(三)2003年3月31日前超过审限尚未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和尚未办结的执行案件(4月1日后至检查时已审结或者办结的不列入检查范围)。

四查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重点查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中的违法乱纪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是本院司法大检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为了搞好案件检查,各级人民法院要成立由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案件检查机构,并承担具体的案件检查工作。检查时,要填写案件检查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由各职能部门处理。

这次大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动员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好动员工作,开好大检查动员大会,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动员。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学习法官法关于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通过动员和学习,联系实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大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边查边改阶段。要始终坚持边查边改,要树立和强化正确的司法思想,对审判作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确属裁判不公的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改判,对严重超审限的案件要限期审结,对构成违法乱纪的法官要严肃处理。对先进法院和优秀法官的事迹、经验要及时总结和宣传表彰。

第三,总结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对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总结材料,要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系统大检查活动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定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反馈情况。

三、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努力在见成效上下功夫

这次司法大检查,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法院第一次大规模的司法检查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必将对今年(2003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把大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2003年)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把大检查工作同掀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紧密结合起来,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指导,推动司法大检查的有效开展,要通过认真开展司法大检查,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和安排本地区法院的大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大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展司法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及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人大报告,并通报政协。

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加强对司法大检查活动的宣传。主要是正面宣传大检查的目的、意义,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在大检查活动中,要遵照党中央的一贯要求,切实转变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绝不能搞花架子,绝不能做表面文章,绝不能弄虚作假。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落实,便于检查。要注重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和本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活动,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同时,要发现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激励人心,增强人民法院内部的凝聚力,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自觉性。

各级人民法院在大检查中还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加强人事管理,不断扩大大检查工作的成果。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的公信度,赢得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赖。

四、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纯洁法官队伍

在司法大检查中,要严肃查处法官队伍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严肃法官队伍的纪律,既是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法官法有关对法官惩戒的规定,是规范法官正确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全体法官必须严格执行。这次大检查,要重点查处违反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并按照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纪律规范严肃处理,该辞退的坚决辞退,该开除的坚决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决不姑息,决不迁就,决不手软。同时,对举报失实,没有问题的法官,要给予正名和保护,决不能让公正司法的法官受到诬陷和不公正对待。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敢抓敢管,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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