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韩志明 李春生:依势而为的行动策略及其情境逻辑 | 中国行政管理

 花间挹香 2023-04-06 发布于河南

依势而为的行动策略及其情境逻辑——基于B居委会实践案例的观察

摘要

面对基层社会错综复杂的治理形势,居委会的处境及其应对策略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基于B居委会四个实践案例的田野观察,本文呈现了社区治理依势而为的问题应对策略,即面对业委会连续提出来的问题,居委会动态地运用识势、顺势、造势和借势等策略,不断调整其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对特定问题的灵活处置。依势而为的行动策略是社区治理情境演变的结果,内含以势为中心的情境应对逻辑,包括缓解棘手问题的紧张性、避免直接的矛盾冲突、盘活多元治理主体和选择合适的干预时机。依势而为的策略细致呈现了居委会在社区治理场域中的位置和角色,深入揭示了居委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及其运行过程,对于理解社区治理的动态性和权变性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韩志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李春生,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

文献来源

《中国行政管理》2022年第7期

图片

本文作者之一 韩志明

引言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包含了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居民个人等多元社会主体及其互动,形成了不同的治理形势、局势和态势。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居委会处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底端,既承担着广泛的行政性事务,又直接面对广大社区居民的需求还与其他社会主体都有着紧密的联系,是社区治理体系的枢纽,也是中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对于大多数权责或规范清晰的常规性任务,居委会只要按部就班地照章办事就可以了。但面对某些临时性和模糊性的棘手问题,居委会往往受限于权限、资源和能力,需要审时度势,在他主性和自治性之间寻找行动空间,有选择性地进行应对和处置。特别是,通过依势而为的行动策略,居委会动态地适应社区治理的复杂局势,创造问题解决的有利形势,形成多元良性互动的态势。“势”的消长变化承载了居委会的行动策略,也呈现出社区治理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在当前中国的基层治理体系中,居委会是社区“三驾马车”中的核心行动者,承担着繁重而复杂的治理任务,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既有研究已经看到,作为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在组织设置、内部架构、经费收支和考核机制等方面都越来越行政化,[2]在法律定位和责任分工上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3]权力的运作也越来越具有随意性、权宜性、变通性和短期性。[4]由于缺乏与其他社会主体讨价还价的权能,也不具有应对重要问题的资源和能力,居委会经常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或“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必须要策略性地处理应接不暇的问题,比如“抓大放小”“选择性执行”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这些策略既有形式主义、敷衍应付和自我保护等消极性含义,也展现了居委会的自主性、能动性以及进取性。

居委会自诞生以来,就主要是按照科层逻辑运行的,行走于行政性与自治性的夹缝之中:一方面,居委会需要完成基层政府委托或交办的大量行政性事务,落实上传下达、为民服务和维护稳定等工作,要打通公共服务的“最后一百米”;另一方面,居委会需要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推动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5]能不能解决问题,用什么方式来解决问题,构成了检验社区治理的试金石。当社会问题与行政任务重合时,居委会可以轻车熟路按照标准化或程序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6]但当社会问题与行政任务不相关或相冲突时,特别是对于那些性质未定、权责模糊和关系复杂的问题,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就很难发挥,无法推动问题解决。[7]“行政有效、治理无效”俨然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真实写照。[8]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居委会对社区的所有问题都负有不同程度的兜底责任,即便是对于没有能力或无法有效应对的问题,也不能放任自流,坐视不管。一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表明,居委会及其成员也是理性行动者,掌握着大量自由裁量权,存在着机会主义的行动倾向,从而形成了诸如选择性应对和偏袒不公等问题应对策略。[9]通常情况下,当个人权威性和行动合法性不足时,居委会需要将矛盾冲突及其相关人员纳入常规化管理机制,然后根据居委会所熟悉的规则和节奏来进行处置。[10]还有研究关注到基层治理常见的“抓大放小” [11]和限量分配服务[12]策略,剖析和阐释了其生成及其演化逻辑。这些研究着眼于居委会或基层组织的职责、地位和行动特性,总结和提炼了居委会或基层组织负面性的行动逻辑,似乎居委会或基层组织只会明哲保身、逃避责任和欺上瞒下。

尽管居委会普遍存在形式化或僵化性等问题,在应对棘手问题的时候中都会采用选择性应对、模糊性处置以及“推拉”和“扯皮”的避责策略,但与行政组织明显不同的是,居委会的本土性很强,是扎根于社区的。[13]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大多是本地干部,对于社区中的棘手问题,有近距离的认知和感受,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样无所作为,听之任之。我们在田野调查中发现,有的居委会会采取很多主动作为的策略,在保持社区稳定的前提下,审时度势,顺势而动,积极利用地方性知识,谨慎搜集处理问题信息,保持对相关问题的适度控制,精细研判和预测问题的演化趋势,适时予以灵活的引导,最终推动了问题的解决,从而构成了依势而为的策略性行动。

依势而为的策略包含了一系列持续而连贯的行动选择:对于社区治理中出现的棘手问题,居委会既不是立刻干预,也不会视而不见或是放任不管,而是选择保持适当的距离,谨慎地进行旁观,等待合适的时机,甚至是等问题恶化到相当的程度,闹出不良的社会影响,然后才采取措施,推动问题的解决。当其他社会主体比较强势,占据着有利的形势,居委会就稍微后退一点,拉开有效的安全距离,以避免激发直接的对立冲突。随着形势的发展,居委会也会通过造势和借势等活动,占据有利的形势,小步前进,以对问题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控制。在这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居委会的行动是审时度势的,是因势利导的,也是谨慎而理性的。

“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14]早在先秦诸子的视野里,“势”就是治国理政的重要理论基础,比如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提出“势治”,旨在以“人设之势”建构一套君权理论,[15]影响了后世很多理论家和实践者。此后,诸如“权势”“运势”“难势”“释势”“处势”“言势”“自然之势”和“人造之势”等与“势治”相关的术语,频繁出现在古代治国理政的理论思想之中。相关的观点如“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16]“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17]尽管古代的思想家和实践者对“势”的理解还有所差异,但都强调“势”是治国理政的基石,是“报法”和“行术”的基础,[18]正所谓“势者,胜众之资也。” [19]

可以看到的是,在政策执行领域,诸如选择性执行、适应性执行、“抓大放小”、加压式执行、“共谋”、邀功避责、相机执行和变通执行等耳熟能详的学术概念,①实际上也都多少包含了依势而为的含义,即政策执行主体根据情境条件及其激励和约束因素来选择某种执行策略,以达到逃避责任、化解压力或获取绩效等目的。有关社会冲突问题的研究也较早关注到了社会治理中的“势”的问题,比如有研究者指出,“势”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及其运行形态,来自于正式制度、公众认同个人权威、社会资本和利益关系等的积累,[20]维权者在缺乏行动资源的被动情况下,弱势群体往往会运用“依势博弈”的行动策略来开展维权活动,具体包括知势、造势、借势和用势等主要过程。[21](① 具体参见倪星、周雪光、赵静、崔晶等学者的研究。)

不仅社会民众自下而上的维权需要用“势”,自上而下的问题处置也要根据形势来选择适当的策略,[22]比如贺东航用“政治势能”概念描述政策发文单位在不同阶段展示的信号强弱,即“政治势能”代表着上级对问题的关注度,是引导政策执行活动的风向标。[23]刘伟和满彩霞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即环保组织借助国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之大“势”,采取了依势而动的策略。[24]由此可以看出,“势”是用于描述行动者的特性及其关系状况的概念,具体对应于行动者的角色、位置、资源和能力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代表事物发展的趋向和方向,既有强势或弱势之分,也有有利或不利之别。故此,有效率的行动必须要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境中行动者的权能条件、不平衡关系以及强弱状态,既要遵循“势”来选择行动,也可以采取行动来创造“势”。

那么,对于社区居委会而言,依势而为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又是如何展开的呢?其中包含了什么样的情境逻辑?即居委会是如何根据情境特性及其要素的变化来采取行动的呢?本文将通过H市B居委有效处置业委会发动的“四场风波”的案例来回答这些问题。自2019年业委会换届选举以来,B小区业委会打着改革的旗号,先后发起了多次相关改革行动,给社区治理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但B居委会审时度势,顺势而为,顺利化解了相关挑战,推动了问题解决,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此,我们将以B居委会为中心,立足于问题解决的动态过程,紧扣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及其势的变动问题,考察依势而为的行动策略的实施过程,最后揭示依势而为的情境逻辑。


二、业委会发动的“四场风波”案例

H市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居于全国前列,社会主体比较活跃,基层治理领域的创新氛围浓烈,涌现出多个全国知名的基层治理创新品牌。早在2013年,H市80%以上的小区都建立了业委会,个别街镇的业委会成立比率高达95%以上。B小区位于H市D镇,常住人口约为3500人,是H市最早建立业委会的小区之一。①小区是个成熟小区,居民中白领阶层比较多,收入水平中等偏上,整体素质也比较高,权利意识比较强,对社区品质的要求较高。小区的业委会向来比较活跃,多届业委会都“闹”出过问题,比如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绕开居委会开展活动以及对小区公用设施败坏问题视而不见等,也引发了多次物业维权冲突。(① 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列举相关材料均来自于调研材料。)

(一)业委会内部分裂风波

2019年8月,B小区开始推进第四届业委会选举工作,经过前后近4个月多轮次的推选和协调,产生了7名业委会成员候选人,其中3名为上一届(第三届)业委会的成员,4名是新推选出来的成员。名单公开后,部分业主提出了非常强烈的质疑,认为第三届业委会存在履职不规范和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等问题,因而第三届业委会的成员不应该被提名,也不能留任。为此,部分业主建立了将近500人的微信群,持续讨论第三届业委会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呼吁业主们积极参与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不能给第三届业委会的成员投票。在这个过程中,B居委会已经通过不同途径了解到了这些情况,但是,因为这些是业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也就没有采取干预措施。

2020年7月至8月,②业委会选举顺利进行,原来推荐的7名候选人有4名落选,其中包括3名第三届业委会的成员,另外4名参与维权的业主被选举出来。第四届业委会成立后,立即开展了一系列针对第三届业委会任内问题的清算工作。而且,4名维权倾向的业委会成员经常抱团作战,将其他3名业委会成员给晾在一边。从9月至12月,3名业委会成员先后向居委会提出辞职的想法。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再有1名成员辞职,业委会就将自动解散。面对业委会的分裂危机,B居委会多次约谈第四届业委会其他成员,告诉他们其中的利害关系,敦促他们要团结起来。由此,业委会成员开始注意改善内部关系,原想辞职的业委会成员也不再提这个事情。业委会也积极配合居委会的工作,比如在防疫工作上积极出力。(② 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业主大会被推迟。)

(二)收取宠物清洁费风波

据不完全统计,B小区约有1/10的住户养了宠物狗。大量敞养的宠物狗给居民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狗的粪便也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引发了大量的抱怨和指责。针对宠物狗粪便长期难以清理的问题,2020年11月,业委会向居委会提出,准备向养狗居民每户每年收取30元的宠物清洁费,也咨询了具体工作应该如何开展。居委会对业委会成员进行了政策解释,指出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业委会是没有收费资格的,是不能直接向业主收费的。宠物清洁费属于社区公益性费用,如果必须要筹集的话,应该根据自愿原则筹集,需要征得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还需要提交很多证明材料,按照常规的流程是很难做到的。

在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期间,反对的声音比较大。为了推动保洁人员定期清理小区的狗粪便,业委会打算使用维修资金来预支这笔费用,以其他名义结算。了解到业委会的意图后,居委会就象征性地进行了提醒,但也没有阻拦业委会使用维修资金。随后,部分居民在得知业委会使用维修资金支付宠物清洁费后,指出其在程序上和用途上都是不合法的。反对的声音持续高涨,甚至有业主提出要罢免业委会。这时候,居委会站了出来,召集业委会、楼组长、业主代表以及党员积极分子等进行集体磋商,要求业委会停止使用维修资金支付清洁费,还要向业主道歉,提出整改措施,填补维修资金缺口。事情平息下来后,业委会算是涉险过关,居委会获得了居民的认可。

(三)选聘新物业企业风波

在业委会选举还未进行前,现在的4名业委会成员(原维权业主)就已经对本小区的Q物业公司非常不满,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能力缺失和不作为等问题。2020年11月,在小区“四位一体”会议上,业委会正式提出Q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小区许多公共设施年久失修,留下了诸多安全隐患,也严重影响社区品质提升。改变这种状况的最好办法就是,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对此,居委会明确表示支持,也提醒业委会要详细了解物业选聘的规定和流程,严格按照规定选聘新的物业企业。虽然业委会在选聘新物业企业的过程中也注意征集居委会和部分业主的意见,但实际上并没有认真按照规定的流程选聘物业公司,具体操作上存在跳过居委会、省略流程和删减环节等违规操作的问题。

居委会虽然也注意到了业委会的违规问题,但却没有直接纠正的权力,只能是多次提醒业委会成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操作。在多次提醒没有效果后,居委会将问题汇报给主管物业企业工作的镇房管办和区房管局,并且提出应由主管部门先行介入,居委会配合开展工作。其后,房管局根据业委会两次较大的违规操作的情况,向业委会出具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业委会暂停选聘工作,但业委会并没有理会。面对这种情况,房管局主动向居委会通报了情况,要求居委会出面协调解决问题。居委会随即召开了楼组长和党员积极分子代表会议,公开了问题的来龙去脉,通过公众号进行了详细说明,给业委会施加了强大压力,迫使业委会中断了选聘工作。

(四)修改“三个文本”风波

在物业选聘工作中断后,业委会将矛头指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等“三个文本”,认为是这“三个文本”限制了业委会行使合法权益,包括涉及维修资金使用和物业选聘工作的规定。2021年2月,业委会开始积极谋划修改“三个文本”的工作。2月11日,业委会经过前期的积极动员,召开了旨在修改维修资金使用和物业选聘相关条款的业主大会,试图扩大业委会的权限。居委会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任由业委会修改“三个文本”,结果很可能是使业委会更加胡乱作为或恣意妄为,导致社区治理的混乱无序。虽然业委会这么做有些“动机不纯”,却也没有出现什么大的纰漏或问题,居委会也只能跟往常一样,提醒业委会要按规定办事。

根据《B小区社区表决〈管理规约〉事项表决票》的规定,工作人员给业主送选票的时间是2月18日至2月24日,业主投票的时间应该是2月25日至3月3日,投票时需要查验业主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委托投票还需要出具《委托投票代理书》。但投票活动并未按照要求进行:一是选票送达即要求投票;二是回收选票时没有严格查验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和《委托投票代理书》;三是没有安排专门人员管理投票箱,容易出现人为破坏和乱投递选票等问题。发现这些问题后,居委会再次提醒业委会要照规定和程序操作,但是,业委会并未理睬,居委会又将问题汇报给街道自治办和区房管局。2月25日,两级部门联合居委会共同约谈业委会成员,宣讲了法规和政策要求,直接叫停了业主大会。

上述这四个案例都是在前后一年的时间中发生的,前两个案例主要是业委会行使自治权过程中的瑕疵问题,后两个案例则涉及到业委会违反甚至挑战管理规定的问题。单个案例看上去是孤立的,但又是具有连贯性的,体现了具有较强权利意识的业委会试图扩权的持续冲动,建构了业委会与居委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整个过程中,居委会既没有消极退缩,保持沉默无所作为,也不是草率出手,针锋相对,而是审时度势,谨慎而为,甚至是借力打力,积极化解了社区治理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居委会依势而为的过程性维度

小区的“四场风波”最终都平息下来,相关问题后续也得到了比较妥善的处理,比如业委会在居委会的指导下顺利选聘了新的物业企业,但居委会和业委会的“爱恨情仇”似乎远未结束。业委会仍然有意或无意地绕开居委会和街道,试图独立自主地决定某些事情。这“四场风波”的问题不太相同,演变过程有较大的差异性,业委会也运用了不同的行动策略,比如阳奉阴违和先斩后奏的策略,但居委会都基本遵循了依势而为的策略,即当问题出现苗头时,不是贸然实施干预,而是保持谨慎的接触,给予必要的提醒或规劝,等到问题闹出一定的影响后,受到小区业主和政府部门等关注时,居委会才选择出场,正式接管问题,最终借助各方面的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行动理论认为,相对于静态的社会结构或制度结构,行动者的“行动”更具有灵活性和情境性。只有在社会行动中,才能看到社会结构的真实意义及其出现的各种现象和过程。[25]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居委会无论是在自上而下的任务执行上,还是在自下而上的需求满足上,都发挥着重要的枢纽作用。[26]面对复杂的治理形势、艰巨的治理任务以及微妙的互动关系,居委会普遍面临制度规范缺位、权责关系模糊和资源要素短缺等结构性限制,需要理性地判断情况,灵活地见机行事,巧妙地借助外力,谨慎地采取行动。因而在“四场风波”中,在面临结构限制的情况下,居委会用“行动”中展现了行动者的灵活性,突破了结构的限制,实现了基层棘手问题的有效治理。具体而言,居委会审时度势,依次通过识势、顺势、造势和借势等策略,通过灵活而能动的行动实现了干预的目的,其中识势是基础,是对客观情况的识别和判断;顺势是核心,是根据形势选择适当的行动;造势是重点,是整合和创造解决问题的内外部条件;借势是关键,补足了自身权能不足的短板。

(一)识势

居委会是基层政府在社区的抓手,对上承接政府派发的资源和任务,对下承担着琐碎细致的服务责任,也具有间接指导和监督业委会的职能。在业委会与居委会的关系上,居委会作为基层政府的代理人,照理应该是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能够约束或影响业委会的想法和做法,让业委会与居委会保持一致。但两者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B小区这样业委会运行比较成熟的小区,业委会成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都比较强,经常不服从居委会的意见,甚至与居委会对着干。而且,业委会成员大多都是兼职的,与具有体制性身份的居委会成员不同,他们有的人社会关系复杂,社会资源很多,甚至是“光脚的不怕穿鞋的”,经常让居委会束手束脚,下不来台。

面对自业委会换届选举以来的问题,尤其是面对具有维权倾向的业委会成员,居委会基本的态度是先了解情况,认清形势,静观事态发展,把握业委会做事的风格,而不是迎头而上拦截阻挡,以免激发矛盾冲突,至少也是为后续处理相互关系留有余地。特别是,最早从业委会改选的事情开始,居委会就认识到,业委会的几名成员都有强烈的维权意图,也是有一定影响力和领导力的业主,维权和改革都是业委会的正当诉求,因此不适合进行正面干预。在改革的初期,业委会也是遵守《管理规约》的,只是有些轻微的违规操作,也还没有到必须要干预的地步。如果居委会仓促出手,不仅费力不讨好,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容易落下乱作为的把柄,影响后面的工作。在这个阶段,业委会可以说是处于强势进攻的位置,居委会则是弱势的和被动的。

(二)顺势

对于业委会提出的改革诉求,居委会所要做的就是,顺应维权者的强势格局,因人因时因事灵活制宜,稳健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由于上一届业委会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引起了很多小区业主的不满,也经常让居委会工作陷入被动,不得不经常来给物业企业“兜底”,积蓄了要求改变现状的想法,这构成了小区治理的基本形势。从多名业主发动业主建立微信群讨论维权事宜,到业主积极参与业委会换届选举,再到具有维权倾向的4名业主成功“逆袭”当选为业委会成员,这个要求改革的态势日趋明朗,为后续业委会推动其他改革确定了基调。这个势说到底反映的是小区大部分业主的意愿和诉求,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接下来的收取宠物清洁费等改革,也是这个势的进一步延伸和体现。

H市属于较为发达的地区,社会公众普遍具有比较强烈的权利意识。对于业委会积极进取的改革动作,直接反对显然是不理智的,理性的选择只能是顺势而为,而不是逆势而上。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多种途径密切关注业委会工作的进展,详细掌握维修资金非正常支出等方面的情况;其次,与业委会成员保持适度接触,通过交流和沟通来掌握情况,提供业委会成员需要的政策建议;最后,当业委会出现轻微违规的情况时,居委会也不是断然采取制止措施,而是敦促他们不要违反规定。居委会这样放低自己的姿态,顺应了业委会强势出击的态势,既避免了直接的对立冲突,也为后续择机行事做好了准备。但在区房管局决定让居委会出面来解决业委会违规的问题时,居委会就立刻抓住时机,对业委会实施正式干预。这同样也是顺势。

(三)造势

在社区治理的场域中,居委会承担着繁重的任务压力,但又往往缺乏解决问题的资源和能力。在与物业企业或业委会的日常博弈中,由于物业企业可能是比较有影响的企业,业委会成员可能是有资源和有能力的个人,因此居委会非但不是强势者,很多时候还是弱势方。在这四个案例中,比如在“业委会换届风波”和“修改'三个文本’风波”中,业委会成员非常强势,义正词严,显得来势汹汹,咄咄逼人,摆出了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通过对上一届业委会的批判、对业主共同利益的强调以及对改革必要性的论证,业委会表现出相对于居委会的压倒性态势。这也为业委会赢得了大量业主的支持,增加了他们推动改革的信心,给居委会带来明显的压迫感。

面对这种不均衡的形势,居委会不仅需要审时度势,顺应形势,更需要主动作为,营造声势,改变不利的态势,赢得更多的主动权。具体而言,这首先是未雨绸缪,以组织方式对维权业主或业委会给予提醒,表明居委会的立场和态度,提前施加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压力;其次是约谈业委会成员,针对业委会改革进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提出依法依规整改的要求,扭转业委会乱作为的势头;最后,向党员积极分子、楼组长、志愿者以及居民等公开业委会的过错,以获取社区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削弱业委会的支持力量。通过这些举措,居委会对业委会进行了严肃的“警告”和“敲打”,反制和消解了业委会的强势劲头,营造了有利于实施干预的良好氛围。

(四)借势

长期以来,居委会处于社会治理的第一线,大量承担着属地管理的兜底责任。各种头疼或棘手的难题,小到鸡毛蒜皮的邻里纠纷,大到业主与开发商的冲突难题,都需要居委会参与协助,给予配合。但居委会实际上又没有与其责任相适配的职责和权能,更没有强制权或执法权等制裁手段,经常性的情况就是,不管是遇到什么性质的问题,有条件的要上,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上。居委会不仅需要使出浑身解数,发挥自身的潜能,掌握问题解决的主动权,更需要获得其他主体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其他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解决问题的势能。说到底,居委会权能短缺,因此需要承接、吸纳和链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资源,从而翻转弱势地位,形成多方合力,实现借力打力。

借势具体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涵:首先是借规则之势,利用涉及业委会管理和运行的相关制度,瞄准违规使用维修基金和选聘物业企业流程等违规问题,建构评估和监督业委会的势能;其次是根据居委会搭建的社区协商议事平台,发动楼组长、志愿者和党员积极分子等参与,通过讲政策和讲道理等方法给业委会施加压力,整合形成制约业委会的合力;最后是借政府的权威,将情况汇报给街道房管办和区房管局,将自治性问题转化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从而引入政府部门的管理权威。借势逐步扭转了居委会被动和弱势的地位,增加了居委会的合法性和行动力。尤其是镇房管办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授权居委会牵头来解决问题,给居委会赋予了强大的合法性。

总之,在应对和处理“四场风波”的过程中,居委会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经历了识势、顺势、造势和借势等过程,呈现出依势而为的连贯行动。居委会以柔软而灵活的姿态面对业委会提出的问题,逐步改变其被动和弱势处境,掌握了社区治理的主动权,也掌控了问题解决的节奏,其中既有审时度势的谨慎性,也体现了见机行事的能动性,最终推动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四、居委会依势而为的情境逻辑


区别于其他的管理层级,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链条的末端,主要是行动的场域,具有鲜明的情境性。多元行动者带着各自的特性和资源参与进来,积极运用各自的行动策略,近距离地开展面对面的互动,具有短兵相接的特点。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中,行动者有着不同的身份和角色,也拥有特殊的资源和能力,特别是,不同行动者的能力和资源等是不对等的,也是动态组合和持续变化的,最终形成了不同的形势、局势和态势。情境既然是行动者持续互动的结果,也是影响行动者策略的约束框架,其中的关键因素就是势:一方面,行动者之间的交相互动建构出了特定的“势”,行动者也都试图制造或占据有利的势,另一方面,势也是约束和影响行动者策略的重要因素,决定了他们的行动选择及其成本和效果等。那么,居委会的依势而为策略究竟包含了哪些情境逻辑呢

(一)消解棘手问题带来的压力

基层治理负担繁重是社会普遍的共识。[27]大多数时候,居委会都既承担着庞杂的管理和服务任务,又面临着职权、人手和财力不足的难题,遇到棘手问题的时就更是手忙脚乱了。B居委会在岗工作人员(包括10余名常驻社工和志愿者)不足20人,要处理大量的中心工作、常规性事务以及临时性或突发性任务,经常是人手短缺,左支右绌,疲于应付。这种任务与能力的错位及其紧张性,构成了居委会工作的基本形势。居委会就不得不立足于既有的任务形势,机动而灵活地分配时间和精力。所以,对于业委会提出来的棘手问题,比如宠物清洁费问题和新聘物业企业问题,在它们还没有冲击或颠覆既有的任务格局的条件下,居委会最好的策略无疑就是,谨慎旁观,尽量避免增加工作量。

随着业委会接连推进改革举措,相关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逐渐构成了社区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这就改变了社区治理的常规形势,迟早要求居委会做出响应。尤其是业委会坚定的维权行动,显示出非常强势的色彩,获得了很多居民的支持,居委会则相对显得比较弱势,处于被动地位。面对强势的业委会及其改革行动,居委会不是选择鲁莽地逆势而上,而是顺应业委会维权的主张,通过造势来赢得支持,通过借势来壮大力量,逐步获得有利的治理形势。当业委会出现违规问题的时候,居委会就变被动为主动,整合社区内外部的支持性力量,包括社区居民和政府部门的支持,叫停了业委会的改革行动,就直接消解了棘手问题带来的压力,也遏制住了业委会的强势角色。

(二)避免双方直接的矛盾冲突

任何组织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关联组织共同构成了组织网络,不同组织之间包含了互助、对立或依赖等关系。[28]在社区治理场域中,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企业等是直接参与社区治理的基本主体,形成了微妙而复杂的互动网络。在业委会制度比较健全的小区,成熟的业委会与居委会之间经常会产生大量矛盾冲突。就算是应对和处置比较妥当,居委会也要花费大量的力气。如果应对和处置失当,则必然引发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最后还得是居委会来兜底。正是因为“同在一个屋檐下”,“抬头不见低头见”,这种在场的关系使得各方都尽量避免直接的矛盾冲突,以避免“撕破脸皮”“面子上过不去”“大家都不好看”。业委会跳过居委会来推动改革,也很大程度上是想避免直接的冲突。

居委会放低姿态,静观事态发展,顺势而为,也是为了避免与业委会的直接对立。否则,如果居委会逆势而上,必然是激发矛盾冲突,“让彼此都下不了台”。在业委会改革出现违规问题后,居委会适时约谈业委会成员,既是充分尊重业委会的改革诉求,也是申明了居委会的立场和职责,还为后续可能的干预提供了合适的氛围。当业委会的改革行动需要叫停的时候,居委会也不是迎面而上进行干预,而是通过造势活动来将问题公开化,获得社区居民各方面的支持,形成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而将问题汇报镇和区主管部门,将居委会变成区和镇和区主管部门意志的执行者,是在通过“曲线”方式来解决问题,保留了可退可进的弹性空间。这个过程始终是间接的,也是非常克制的。

(三)梳理和盘活多元社会主体

“势”是社会主体交互作用的结果,反映了参与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势”是逐渐流动的,也是随时变化的。四个案例虽然是由业委会主张和推动的,但都表达和体现了部分小区业主的诉求和意愿,构成了强大的维权之“势”。实际上,只要不触及稳定和规则的底线,居委会也希望这些改革可以破除社区中的弊病,提升社区治理的整体效能,因而也是认可和接受这种“势”的。但随着改革行动出现了违规问题,这个“势”就变成了破坏性的力量,是需要打破和终止的。对于居委会来说,要扭转弱势,营造声势,占领优势,则必须要发挥其的枢纽作用,梳理和盘活多元社会主体,获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调整和重构社区治理之势。

多元主体的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本要义,充分激活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路径。作为基层政府的代理人或执行者,居委会是社区治理体系的中心节点,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也是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的关键力量。最初,居委会意识到社区以业委会为中心的改革之势,也就顺势跟进业委会的改革议题及其节奏,提醒业委会不要违反法律规范和自治规则。当看到业委会的改革逾越了规则的边界和限度,居委会利用社区的协调议事平台,发动党员积极分子、楼组长以及志愿者等的参与,尤其是将镇房管办、自治办和区房管局拉到问题解决的场域来,极大地稀释了业委会的维权势头,建构了要求业委会守法守规的治理之势。

(四)谨慎选择恰当的干预时机

社区治理工作千头万绪,许多情况和问题都是难以标准化的,也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因此往往需要谨慎的把握行动的尺度和时机。对于业委会及其相关问题,居委会虽然有监督的责任,却没有直接管理的权限。特别是在问题才开始露出苗头的时候,比如在“修改'三个文本’”的案例中,居委会虽然知道业委会是为了扩张他们的权力,但业委会并没有出现明显的过错,所以也没有正当的理由去干预这个事,而只能等出现违规问题的时候,才能采取干预措施。就此而言,社区治理诚然应该抓小抓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但实际上做起来并不容易,因为“问题”最初并不就是有问题的,因而很多时候就只能“放任”或“纵容”某些问题不断蔓延和扩散。

相对而言,“势”的关系性质对应的是势的空间维度,表明了特定空间中不同要素之间的非均衡性质。“势”的可变化性则对应于“势”的时间维度,呈现出不同时期的关系形态,也意味着可以通过采取干预措施来改变它。正是因为“势”具有可消长变化的特性,所以才有守势、顺势、逆势或失势等情况,才需要谨慎选择合适的时间节点,以实现因势利导的良好效果。面对业委会发起的挑战,居委会经历被动旁观、保持接触和适时出击等过程,而等到或找到外部干预的有利时机,具体就是在业委会出现运行危机、闹出恶劣影响和违反规定的时候,开始名正言顺地实施正式的干预,由此业委会的“势”逐渐由强变弱,居委会的“势”则不断由弱转强,最后实现了有效的干预。

社区的舞台看上去很小,其实包含了千差万别的情况,其中有些社会主体有能力、有资源和有办法,处于强势地位,有些社会主体既无资源,也无能力,处于弱势的地位,关系结构是不平衡和非对等的,因而建构出不同的形势、局势和态势。“势”是行动者及其关系状况的重要指标,表明了行动者的能力和条件,直接影响着行动者的策略。“势”不仅是流动的和可变的,也是能消长的和可创造的。B居委会低调地与业委会保持接触,谨慎地适应业委会的改革节奏,准确把握实施干预的时机,借助各方力量来实施干预,不仅清楚地表明了行动与势是如何相互建构的,也生动地呈现了社区治理的过程及其细节。

五、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居委会是社区治理的重要枢纽,扮演着联通各方的关键角色。中央接连提出了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和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但由于很多东西还难以转换为“制度规则、机制程序、行为标准”,因此基层治理实际上缺乏“转换器”,而经常需要依赖于个人的判断力、领悟力、经验知识。[29]很显然,面对社区中错综复杂的棘手问题,居委会经常会陷入势穷力蹙的窘境。但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居委会灵活地采取顺势而为的行动策略,既能够高效地跟进和响应具体的问题,也可以构造出居委会主导的治理形势。依势而为的策略既没有屈从于选择性应对、运动式治理和共识性变通的诱惑,也没有落入敷衍应付、抓大放小或甩锅避责的陷阱,而是冷静地识势,低调地顺势,巧妙地造势,合理地借势,最终灵活有效地解决了问题,展现了居委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社区治理是行动的领域。作为扎根具体情境的治理形态,社区治理时常面对复杂的棘手问题,尤其需要有清醒的头脑、谨慎的行动和灵活的策略。现有的研究已经指出,街头官僚会通过自主设置执行规则,来控制问题界定、执法对象和工作情境;[30]但在居委会小心翼翼地推进多元主体协调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带来内卷化的陷阱;[31]基层社会事务的理性化和标准化程度比较低,经常会出现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治理、抓大放小以及共谋或避责等问题……这些研究更多是呈现了直线式的静态策略,而忽略了其中因时而异的势能消长,也没有看到形势变化带来的动态调整。本文归纳和提炼了居委会依势而为的行动策略及其情境逻辑,从动态角度呈现了社区治理实际上是如何成功做到的,也从细节上丰富了“小心翼翼”治理的曲折情节。

需要看到的是,在变动不居的社区治理形势下,居委会依势而为的行动策略充分既体现了居委会的灵活应变、积极进取和精心作为,反映出居委会实际上也是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适应性的,可以通过轻便的“闪转腾挪”来实现有效治理,但同时也呈现出居委会权能短缺、被动应对和搬兵求援的无奈现实,因而不得不想方设法去协调资源和关系,以避免诱发激烈的矛盾冲突,获得社区内外各方面的支持,寻找适当的干预时机等。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未来城市的内涵式发展,社区治理的任务和压力只会有增无减,而居委会的功能和地位还很难得到改变,这就更加需要注意提升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激励他们因地因事因时采取适当的策略,以建构和维持多元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切实提升社区治理的效能。

最后,社区是开放的空间,社会关系具有在场的特性。依势而为的策略是社区治理复杂化的必然要求,柔化了治理过程中的矛盾性和紧张感,也有助于激活社区内部的建设性力量。居委会灵活地使用识势、顺势、造势和借势等策略,避免了自身权能、资源以及能力短缺的尴尬,顺势掌控了社区治理的节奏,提高了干预措施的效力。特别是,效率与合法性构成了当前社区治理的基本评价标尺,前者要求及时和快速地解决问题,后者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规则的要求。居委会虽然是“戴着镣铐跳舞”,面临着不同性质的瓶颈,但也需要发挥枢纽作用,运用公共治理的“行动性知识”,[32]灵活而巧妙地顺势而为,通过占据或利用“势”来推动问题解决,探索了灵活有效的社区治理之道。这也应该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注意的重要议题。

(感谢夏冰对案例资料的搜集整理。)


[参考文献]

[1]Bing N C. The Residents’ Committee in China’s Political System:Democracy,Stability,Mobilization. Issues & Studies,2012(2):71-126.

[2]王德福.社区行政化与街居治理共同体[J].行政论坛,2019(6).

[3]石发勇.城市社区民主建设与制度性约束——上海市居委会改革个案研究[J].社会,2005(2).

[4]欧阳静.压力型体制与乡镇的策略主义逻辑[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3).

[5]崔月琴,张译文.双重赋能:社区居委会治理转型路径研究——基于X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实践的分析[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

[6]张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视野下的社区转型与社区治理效能改进[J].社会学研究,2020(6).

[7]苗延义.能力取向的“行政化”:基层行政性与自治性关系再认识[J].社会主义研究,2020(1).

[8]林闽钢.超越“行政有效,治理无效”的困境——兼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突破点[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5).

[9]朱喜群.社区冲突视阈下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中的权力博弈——以苏州市D社区更换物业公司为考察个案[J].公共管理学报,2016(3).

[10]侯利文,文军.科层为体、自治为用:居委会主动行政化的内生逻辑——以苏南地区宜街为例[J].社会学研究,2022(1).

[11]凌争,段司超.“抓大放小”:基层有限规制协管员“以权谋利”的逻辑——基于B市Z区城管协管员案例[J].公共管理学报,2020(1).

[12]Lipsky,M. Street-Level Bureaucracy:Dilemmas of the Individual in Public Service. 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2010. pp105.

[13]何雪松,侯秋宇.城市社区的居民参与:一个本土的阶梯模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

[14]王先慎.韩非子集解//诸子集成:第5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6.299.

[15]王宏强.论韩非子“势”论的内在逻辑[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

[16]徐大同.先秦法家权势、法治、心术的治国之道[J].政治学研究,2013(5).

[17]王立仁.韩非的法治理念[J].政治学研究,2010(4).

[18]夏海.从人性恶到法、术、势:论韩非思想的主旨[J].孔学堂,2021(4).

[19]吴锋.观势以明理——关于中国哲学史上对规律问题的探讨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1999(12).
[20]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J].社会,2008(4).
[21]董海军.依势博弈:基层社会维权行为的新解释框架[J].社会,2010(5).
[22]颜昌武,许丹敏.属地管理与基层自主性——乡镇政府如何应对有责无权的治理困境[J].理论与改革,2021(2).
[23]贺东航,孔繁斌.中国公共政策执行中的政治势能——基于近20年农村林改政策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9(4).
[24]刘伟,满彩霞.依势而行:结构-组织视角下的环保组织行动策略[J].中国行政管理,2022(2).
[25][32]蓝志勇.行动理论在我国新时代行政改革中的重要意蕴[J].中国行政管理,2022(1).
[26]杨爱平,余雁鸿.选择性应付:社区居委会行动逻辑的组织分析——以G市L社区为例[J].社会学研究,2012(4).
[27]麦佩清.“基层减负年”减负了吗?——基于某直辖市A区259个社区的调研[J].公共管理评论,2020(3).
[28]O’brien K J,Li L. Selectiv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Rural China. Comparative Politics,1999(2):167-186.
[29]周志忍.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管理维度[J].中国行政管理,2021(12).
[30]李春生,韩志明.基层行政中的规则重构:可控自主性的生成及其操作逻辑——基于D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执法的考察[J].公共管理学报,2021(3).
[31]韩志明.小心翼翼的行动者:社区治理的内卷化叙事——以S市Y区“睦邻门”案例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20(12).
编辑 | Ella
审核 | 林陌声
终审 | 李井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