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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视为赠与?

 见喜图书馆 2023-04-06 发布于山西

      案情:

      甲与乙在婚后,育一子为丙,在婚姻存续期间(丙未成年),甲乙出资购买房屋一套,并将房屋登记在丙名下。后甲乙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二、房屋一处,归甲所有。。。”。后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

       甲起诉至法院称:该房系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夫妻二人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丙。建房时丙尚未成年,没有建房能力。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由甲某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房屋归原告甲所有。

       被告丙辩称:该房是以我的名义申请建房,颁发房产证书时登记在我的名下,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并不要求有资金投入,也不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产权登记到我名下时,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甲无权撤销赠与,后离婚协议无权处分第三人财产。甲背弃赠与承诺,依法不应支持。

       乙称:建房时丙已16岁,当时是我和甲商量决定赠与丙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丙通过登记,取得获赠房屋的所有权。甲和乙没有权利通过婚姻协议处分他人的财产。

【判决结果】

1.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原告甲所有。丙不服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甲的起诉。甲不服,申请再审。

3.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法院(2012)承民终字第916号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4906号民事判决。争议房屋归原告甲所有。

【律师解读】

       案涉房屋系甲与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双方认可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加以处分,说明甲和乙协议时并不认可赠与法律关系的存在。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甲和乙应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约定义务,甲据此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争议房虽然登记在丙名下,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不能当然或简单地认定就是赠与。丙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父母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故丙主张其是通过接受赠与取得争议房所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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