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明确: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基础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工伤赔偿责任,基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属性,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进而分散用工风险。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后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主张保险金,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裁判要旨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基础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工伤赔偿责任,基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属性,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进而分散用工风险。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后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主张保险金,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物流公司医疗费2436.36元;二、驳回某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 中国法制出版社6、陈枝辉律师:《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第三版)》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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