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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后如改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告知?

 笑看人生YAT 2023-04-07 发布于河南

大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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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公司主要从事木质家具制造,其排污许可证载明:该公司主要设有喷漆、施胶等生产工序,产生的有机物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等废气治理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某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喷漆、施胶等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喷淋塔、UV光解设施未正常运作,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以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立案调查,并依申请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议。

听证过程中,该公司对其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并无异议,但对法律适用则认为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执法部门经查阅相关法律规范并咨询了法律顾问,拟采纳该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那么,问题是:下发处罚告知后,如果拟改变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需要再次下发处罚告知呢?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时空等要素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跳跃或者颠倒法律规定的顺序、步骤实施,否则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普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法制审核、集体审议、作出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对于下发处罚告知后,如果拟改变处罚决定的情形,法律并未具体明确办理程序,结合执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裁判案例,试作如下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负有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法定义务。据此,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后,行政机关如改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涉及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的变更,这种改变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后,如改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并未变化,此情形不需要重新告知。下发告知后,行政机关在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未变化的情况,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仅处罚内容和幅度减轻,或者根据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被执法部门采纳,据此改变对当事人的处罚裁量,包括在法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不需要重新告知,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二是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后,如改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此情形应当重新告知。下发告知后,行政机关如果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的认定发生变化,在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之外收集的新证据,并据此改变处罚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的,或者非因采纳当事人意见而改变处罚依据的,需要重新告知。

综合上述分析,并依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不正常运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查处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20〕452号)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开头所述案例中,涉案公司喷漆、施胶等生产工艺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属于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如查实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特别规定,即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故,当事人听证程序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申辩意见应予采纳。同时,由于改变了拟作出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执法部门应当重新下发处罚告知书,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

作者工作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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