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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司法,向枉法裁判说“不”

 智慧商城 2023-04-10 发布于山东

一个案子是不是公平公正的裁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没有公平公正,有没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经历过诉讼的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是最清楚不过的。

倘若是因为证据不足或举证不能,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最后以证据不足或举证不能判决不支持当事人诉讼主张,当事人是不会无理取闹的。即使不满判决,他会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请监督等方式,走诉讼流程来维护合法权益。对于判决虽然不满意,可是对审判人员的工作是肯定的。

倘若是因为审判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能,或是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当事人感觉到针对和受委屈,诉讼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该质证的证据不质证,该允许他发表质证意见的却不让他发表意见,应当采信的证据却不予采信,不应当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了,对存在证据怀疑、瑕疵的却给予认定,或者故意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他当然有权利进行投诉和举报。

一、枉法裁判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通常认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不应当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或是在案件上诉、再审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仍然错误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是知道是错误的判决、裁定仍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予以维持,理应构成枉法裁判。

二、枉法裁判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的;

(2)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的;

(3)篡改、毁灭证据材料的;

(4)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的;

(5)违反诉讼程序,压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的;

(6)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7)张冠李戴,徇私舞弊,审判人员与判决书署名不一致的;

(8)不依法履行职能,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证据未经质证而认定事实的;

(9)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具备审判资格,徇私舞弊或受他人指使独立审理案件的;

(10)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3)故意延迟文书送达,使其丧失诉讼时效,失去诉讼权利的;

(14)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

(16)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是对不应当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错误认定事实的;

(17)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其他情形的。

去法院打官司,谁都想要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然而有些时候往往事与愿违,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里,法官不仅是法官,还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是人都会受到感情因素的干扰,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法院不公正情况,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伤害,也造成司法诉累和公信力的丧失。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即使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不愿、也不敢再到法院打官司了。

认定法官枉法裁判,首先得有枉法裁判行为,对于案件的枉法裁判,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违背事实这个相信大家从字面意思就能理解,就是法官在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上做手脚,对事实不充分的事实进行违法认定为充分证据,或者对证据充分的证据找各种理由不予认定,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否被认定直接决定着官司的输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定这是法官的权利,在这方面如果存私心,是很容易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进而造成错案。 再者就是违背法律,对于打官司,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依据认定上,对于法律对案件的适用方面,这个也是法官的权限,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都会对案件的结果有很大影响,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法律很多,特别是民事方面的,法官的使用的时候避轻就重或者避重就轻,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一种伤害。 当然还有就是不公平的判决,当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应用两个方面都出现不公平公正的时候,判决结果必然会不公平,因为判决的结果是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来确定的,也就是说法官的判决需要自圆其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院错误,结果肯定是错误的。

那么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构成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这个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枉法裁判罪,是需要法官是故意的情况下的才构成的,也就是说这个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比如刑法方面,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方式隐瞒事实,最后把这个人送到监狱里去了,这就构成枉法裁判罪,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采取销毁证据等手段让这个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枉法裁判罪,还有就是对立案后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违法手段,让其不被审判,导致逍遥法外这些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让本该受到惩罚的犯罪分子不受惩罚,让不该受惩罚的人受惩罚这些都是枉法裁判行为,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法官枉法裁判可以向监察机关控告吗?

最高检的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对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86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标准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通过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研究,对于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五、法官枉法裁判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如实反应其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司法责任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工作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制定《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七条 规定,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

(二)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

(三)对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五)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

(六)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七)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八)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

第十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由办案部门或承担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错误提出初步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移送机关纪委或者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审查。

人民法院要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手段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水平,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强调要“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悟透“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等基本问题,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法官员额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健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审判质效全面提升。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和加强区块链司法运用意见。公平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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