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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判决理由是否产生既判力的认定

 仲才1 2023-04-11 发布于内蒙古
【规则】判决理由是否产生既判力的认定
【规则描述】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产生,而不及于判决理由。
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公司诉唐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问题提示
判决理由是否产生既判力的认定
案件索引
2019-10-25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一审(2019)渝0118民初8026号
裁判要旨
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产生,而不及于判决理由。
关键词
民事 既判力追偿权 职务行为 表见代理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维公司)诉称:2017年6月15日,唐某某盗用点维公司公章并以点维公司名义与案外人曾某某签订了《重庆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点维公司包工包料为曾某某的蒂凡尼歌城提供装修服务,工程造价1260000元,并指定唐某某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2017年9月30日,唐某某私刻点维公司公章并以点维公司名义与案外人曾某某签订了《解除“重庆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并确认唐某某收到曾某某支付的材料款、工人工资共计1071000元;同日,唐某某还用假公章向刘某某等六名工人出具欠费结算单。后该六名工人起诉点维公司、唐某某至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该院以唐某某挂靠点维公司并向工人出具结算为由,判决点维公司、唐某某连带支付该六人的劳务费。点维公司在执行阶段向该院执行局缴纳了案款。点维公司因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了给付责任,有权向唐某某追偿,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 由唐某某支付点维公司承担的劳务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计250034元;2. 诉讼费由唐某某承担。
被告唐某某辩称:前六案唐某某未出庭应诉,《重庆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约定唐某某为点维公司指派的驻工地代表,二审判决载明唐某某与工人进行报酬结算属于职务行为,律师费等并无约定,故要求驳回点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唐某某以点维公司名义与案外人曾某某签订了《重庆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装修合同),约定点维公司包工包料为曾某某的位于重庆市彭水县“蒂凡尼”歌城提供装修服务,工程造1260000元,唐某某个人账户为指定收款账户,唐某某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点维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该合同加盖有点维公司印章。2017年9月30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案外人曾某某签订了《解除“重庆市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解除了上述装修合同,并确认曾某某已向被告支付了材料款、工人工资共计1071000元。同日,被告向为该工程施工的刘某某等六名经营者分别出具欠款结算单,注明被告已付部分款项,尚欠上述六人尾款合计192920元。2018年1月,刘某某等上述六名经营者分别起诉本案原、被告及曾某某拖欠装修劳务费,重庆市彭水X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彭水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分别作出(2018)渝0243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六份,该院认为虽然点维公司否认被告唐某某系其职工,但可以推定唐某某挂靠点维公司承接装修工程并雇请做工后拖欠费用,而甲方曾某某未拖欠工程款,据此判决:由被告唐某某按上述六张欠款结算单金额分别支付上述六人劳务费共计192920元,本案原告点维公司对该六案债务连带清偿;六案案件受理费合计3652元由本案原、被告共同负担;因涉案装修合同所盖印章经点维公司申请鉴定后确定为真实印章,相应六案鉴定费合计4780元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点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于2019年3月27日分别作出(2019)渝04民终217-222号民事判决书共六份,载明:1、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案由应认定为承揽合同;2、事实部分并无点维公司、唐某某是何关系的内容,但“本院认为”部分有“乙方(点维公司)指派唐某某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进行报酬结算属于唐某某职责份内之事,唐某某的行为系履行其作为点维公司施工代表的职务行为”、“唐某某本无需担责,但鉴于唐某某本人未提起上诉,视为唐某某服从一审判决”、“无证据证明曾某某拖欠工程款”的内容;3、判决主文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六案合计2682 元均由点维公司负担。
刘某某等上述六名经营者申请执行后,点维公司与该六人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随后点维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7月17日向彭水法院缴纳了六案执行案款共计198881元。被告唐某某在判决之后未向上述六人支付过费用。
另查明:点维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重庆市彭水县绍庆水陆派出所报案称被告唐某某伪造其印章与他人签订欠条,但该所以超过六个月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为由未予立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渝0118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一、由被告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向刘某某、冉某某、何某某、周某、杨某某、文某某等六人支付的费用共计198881元。二、驳回重庆点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既判力一般仅及于该案诉讼标的,四中院作出的(2019)渝04民终217-222号六份二审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并未认定原、被告关系,其“本院认为”部分注明的“唐某某本无需担责”的评议系针对于装修施工经营者的诉讼请求而言,系评判给付各个装修小项价款的承揽合同相对人问题,而其判决主文仍系维持原判,即由唐某某支付费用并由点维公司连带清偿,故该二审判决并未涉及本案点维公司、唐某某内部责任问题,不会阻却点维公司向唐某某行使追偿权,而唐某某的内部责任如何应由本案据实评判。
本案中,虽然点维公司仍旧极力辩解对涉案装修工程毫不知情且未授权在涉案装修合同中加盖印章,但该印章已经被鉴定为真实,该合同已被判定对外产生法律拘束力。该合同明确约定唐某某为该装修工程驻工地全权施工代表并以其个人账户收款,同时唐某某负责合同履行并解决点维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装修施工过程中,唐某某已经支付刘某某等前案六名经营者的部分费用,与甲方曾某某结算时,唐某某已经确认收到全部应得工程款项,但其仍旧拖欠该六人尾款并当场出具了结算单。以上事实已经得到彭水法院、四中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唐某某于本案庭审时亦未提出异议,也未说明其在涉案工程中的具体身份、职责、工程款使用情况及剩余价款去向。经本院释明,唐某某亦未举示任何证据,故不论唐某某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涉案装修合同,点维公司因向前案六名经营者支付费用产生的损失应由唐某某负责,理由如下:
一、如点维公司授权或者已经追认唐某某签订涉案装修合同并加盖印章属实,按照合同约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唐某某负责事项包括付清为该装修工程中墙漆、石材等各单项的承揽费用。唐某某抗辩点维公司无权追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唐某某既未举证亦不能说明缘由,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此情形下唐某某实为独立核算的项目经理,点维公司基于劳务或者承揽合同相对人一方对外承担支付责任后,对内基于唐某某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有权向唐某某追偿。
二、如唐某某未经点维公司授权使用空白合同签订涉案装修工程并收取工程款,此情形下唐某某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基于信赖保护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点维公司被判向各装修单项经营者支付费用并实际履行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
三、因涉案装修合同印章真实,假冒原告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不在本案评判之列。
综上,点维公司有权向唐某某追偿向前案六人支付费用后造成的损失,但点维公司主张的交通费并无票据充分予以佐证,而上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系因点维公司自身意愿产生且前案已判决由其自行承担,律师费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双方对此亦无约定,故本案损失应以原告实际向彭水法院缴纳的案款 198881元计算,即唐某某应当偿还点维公司向刘某某等六人支付的费用共计198881元。
案例评析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追偿权案件,但涉及到与之关联的前面一二审案件,为了厘清本案的法律关系,从实体上对本案主要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为了明确本案与前案生效判决之间的关系,从程序上涉及到既判力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进行评析:
一、本案主要的法律关系
(一)刘某某等六人与唐某某、点维公司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涉及的合同,点维公司与案外人曾某某订立的歌城装修合同和唐某某以点维公司名义与刘某某等六人单项施工合同(口头)。根据我国民法中有关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法律制度规定,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无论唐某某与点维公司是何种关系,只要刘某某等六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唐某某取得了点维公司的授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点维公司因表见代理成立、代理行为有效而被拘束,点维公司应向刘某某等六人承担支付责任;但下列情形例外,即刘某某等六人明知唐某某没有点维公司代理权,其对此存在过错,比如:刘某某等六人明知印章有假、明知唐某某系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等。故是否存在上述例外情形才是本案纠纷中举证、抗辩的重点。一审判决中认为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推定唐某某挂靠点维公司,以点维公司的名义承接歌城装修,点维公司对唐某某拖欠的刘某某等六人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中认为是一审认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错误,更正为承揽合同纠纷,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唐某某与点维公司的法律关系
案例中,涉案歌城装修合同加盖有点维公司真实印章,故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唐某某以点维公司全权施工代表身份承揽歌城装修工程得到了点维公司的书面授权,但相应工程款却指定由唐某某个人全部收取,而案外人曾某某也向唐某某付清了装修工程款。唐某某因自身原因未举示也未说明装修工程款收支、去向方面的证据或情况,无证据证明点维公司事后享有该项目利益,且点维公司坚称对涉案装修工程毫不知情并报案唐某某盗用其公章。根据以上已知事实,唐某某系点维公司雇工的劳动关系证据尚不充分,唐某某在现场全权负责装修合同履行的行为更像是为自己谋利,故唐某某系履行点维公司职务行为的说法证据不足,值得怀疑;但点维公司的辩解亦无相应证据支持。但双方的关系不外乎两种,第一种是点维公司授权或者已经追认唐某某签订涉案装修合同并加盖印章属实;第二种是唐某某未经点维公司授权使用空白合同签订涉案装修工程并收取工程款。
二、前案生效判决评述唐某某“无需担责”的理解
这个问题实质在于如何理解判决既判力。既判力理论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判决是法院代表国家通过正当合理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判断,如果允许判决被随意撤销或变更,无异于是对国家法律和法院权威的极大破坏。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效力。赋予生效判决以既判力,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起诉和法院作出矛盾判决,通过个案确定判决来体现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和权威性,进而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实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一)既判力的含义
判决的既判力是判决生效以后产生的效力,分为形式既判力和实质既判力。形式既判力是指判决一经确定,即不允许当事人再对该确定判决提出异议,判决的内容也不会撤销或变更。[1]实质既判力一方面要求法院应受前诉已生效裁判的拘束,不得作出矛盾裁判;另一方面禁止当事人针对同一实体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赋予生效判决以既判力,既有效避免法院作出矛盾判决也可以防止当事人重复起诉。正如罗森贝克等德国学者所言:“形式既判力旨在防止裁判被撤销或变更,而实质既判力的任务在于避免在新的程序中出现第二个矛盾裁判。出于法治国家原则的要求,实质既判力是法院提供权利保护的必然结果。”[2]
(二)既判力的适用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诉讼中发生既判效力的客观事项范围。判决是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判断和回应,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即案件的诉讼标的产生效力。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密切相关,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即是针对案件诉讼标的作出的判断。应当明确的是,只有判决主文部分的事实有既判效力,判决理由不产生既判力,因为判决理由是为法院判决主文的作出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提供依据。判决理由部分无既判力,该部分的相关事实认定和先决法律关系都不产生既判力。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进行裁判时,会在判决理由中对先决性的法律关系作出说明。[3]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指受既判效力约束的主体范围。通常情况下,既判力只对直接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主体具有效力,对诉讼之外的、与本案诉讼标的无关联的第三人不具有效力。
(三)前案生效判决评述不具有既判力
本案中,之前四中院二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注明的“唐某某本无需担责,但鉴于唐某某本人未提起上诉,视为唐某某服从一审判决”的评述针对于刘某某等六人装修施工者的诉讼请求而言,系评判给付这六人装修施工价款的承揽合同相对人问题,判决主文仍系维持原判,即由唐某某支付刘某某等六人费用并由点维公司连带清偿。故从判决主文中并未涉及点维公司、唐某某内部责任问题,且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一、二审不同,前诉二审判决在判决理由这部分的评述不具有既判力,因此前诉判决不会阻却本案点维公司向唐某某行使追偿权。
三、点维公司有权向唐某某追偿
(一)基于违约责任向违约方追偿
如点维公司授权或者已经追认唐某某签订涉案装修合同并加盖印章属实,按照合同约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唐某某负责事项包括付清为该装修工程中墙漆、石材等各单项的承揽费用。唐某某抗辩点维公司无权追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唐某某既未举证亦不能说明缘由,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此情形下唐某某实为独立核算的项目经理,点维公司基于劳务或者承揽合同相对人一方对外承担支付责任后,对内基于唐某某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有权向唐某某追偿。
本案表面上看构成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代理人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如果不属于其工作人员,但经被代理人的授权从事代理行为的,通常认定为一般的委托代理;第二,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以其职权范围为限,若超出职权范围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代理行为;第四,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职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代理权基本职务产生,本案中认定唐某某实为独立核算的项目经理,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点维公司与唐某某约定了权利义务,那么一方不履行,对方有权要求赔偿现。唐某某抗辩追偿权不成立,仅仅举示前诉判决,无其他证据或说明缘由,前文已经论述前诉判决对本案并无既判力,所以唐某某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唐某某违约,点维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二)基于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如唐某某未经点维公司授权使用空白合同签订涉案装修工程并收取工程款,此情形下唐某某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基于信赖保护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点维公司被判向各装修单项经营者支付费用并实际履行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第二,客观上应当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象;第三,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的;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前的民事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赋予其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鉴于点维公司与唐某某真实关系如何难以查清,但基于本案证据,唐某某是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综上,无论点维公司与唐某某关系具体如何,唐某某收取了该歌城装修的全部工程款,对于刘某某等六人的装修款也应由唐某某自行承担,点维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 覃魏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 有关我国法院判决书认可与使用既判力的实践状况,参见:张卫平.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J].法学研究,2015(1):72-73.
[2] [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1页。
[3] 李浩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2页。
编写人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熊 璨 覃魏枢 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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