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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以下9条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智慧商城 2023-04-12 发布于山东

法官作为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主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中国大陆,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违规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

法官法规定,法官有以下9条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院依法行使独立的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和机关的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的主管部门。检察院依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法律督察权。

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的,可以到向检察院投诉,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 : 深入推进司法体质改革,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

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要遵循司法规律,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政法干警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改革共识。 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领导干部做起。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中央政法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将这项制度落实好。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论述,对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应坚决贯彻大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的重大部署,准确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在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上奋勇前行,更好地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综合考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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