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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为奴:汉简中的奴隶逃亡和追捕逃奴案件

 梦泽赤子 2023-04-13 发布于湖北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汉朝初年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的3个奴隶的逃亡故事。他们中有的人在秦时为奴,但是渴望自由,趁着楚人反秦的机会逃离旧主,但是最终没有摆脱原主人的追捕,他们有的人向往婚姻,却触犯法律让自己的伴侣再度受罚。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三个故事,管窥秦汉时代奴隶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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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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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朝时,一个叫军的人有一个叫武的奴隶。在秦末的大动乱中,武逃脱了士伍军的束缚,成为了自由活动的人口,在项羽楚国统治的时代,武以自由之身四处活动,基本上躲开了之前的主人。到了汉朝初兴,百废待兴的时候,武申报户籍,成为了编户齐民,这意味着他不再是军的奴隶了。两人在互相认出来之后一度气氛十分紧张,军要求武继续回来为自己服务;而武则表示现在两人地位相差不大,他也有户籍了,然后武就逃跑了。

看到武逃跑,军向校长池报告奴隶逃亡的案件,池要求名叫视的求盗小官去捉拿武。在视和军发现武之后,武以自己是自由身为由拒捕,武先用剑刺伤了视,然后视也用剑将武刺伤,最后军和视将武擒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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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府中,视,军和武开始对质:军指认武是自己的奴隶,现在是报官之后合法抓捕自己的奴隶;武认为自己已经恢复了自由之身,也是编户齐民了,不应该再被当作奴隶对待,所以没有犯罪,但是他也承认自己因为冲动和愤怒击伤视有罪;视表示,自己是接到上级的命令,奉命去搜捕逃亡奴隶,因为武抗拒逮捕所以用剑刺伤了武来执行任务;军表示:“武以前是我的奴隶,楚国统治天下时逃走了。在校长池管辖的亭部西面见到了武,我认为他仍是我的奴隶,随即向校长池告发,说武是我的奴隶,他逃跑了。但是经过官府核验,我控告的不真实。其他情况和池、武二人所说相同。”

最后经过法官裁决,军和视无罪释放,武不再是奴隶,但他因为击伤公务人员而被罚为城旦。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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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叫符的女子从原籍地逃出,并且在逃亡地谎报的自己的籍贯信息,最后被发现了,在上报户口之后被送入大夫明家中作为女奴。在此期间,明隐瞒了自己是逃亡者的身份,和同样在隐官当刑徒(受过刑罚的官奴)的解结为夫妇,但是这一行为又被官府发现,按照汉代对人口的严格管理方式,男子是不能随便娶逃亡人口为妻的。

在法堂上,官吏诘问男子解:“虽然符在明家有户籍,而实际上是逃亡的人。法律规定:'娶亡人为妻,黥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你虽然不知道,仍应该按照娶逃亡者为妻论处。你有什么可以辩解的?”解答道:“我有罪,没有什么可说的。”根据解的自述,他以前曾受过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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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官吏议定:有人认为,符在大夫明的住所有户籍,符嫁解作为妻子。但解不知她是一个逃亡的人,因而不应该论罪。还有一些官吏容忍你为:符虽然谎报上户口,实际上是一名逃亡者。虽然解不知道这件事,仍应该按娶逃亡者为妻论罪,斩左趾为城旦。众官吏相持不下,最后将此案件上报,结果还是廷尉裁决:对解的刑法,应按娶逃亡者为妻论处,符可能也要遭遇黥的惩罚。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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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时,一个叫点的士伍有一个叫媚的女婢;但是在秦亡后的楚国统治时期,媚逃走了,但是汉建立后,媚由于还是逃亡奴隶,所以点又将媚抓住,还以16000钱的价格卖给了大夫椽,但是媚再次从大夫椽那里逃跑,再次被抓获后,被大夫椽移交给官府处置。

媚向官吏辩解释道:“我以前是点的婢女,楚国时期就逃脱了。到了汉朝,由于没有上户籍,所以点逮住我后,仍将我作为奴婢上报身份,卖给了禄。但我认为自己不应该是奴婢,所以又逃跑了。点说:“媚以前是我的婢女,楚时期逃跑了。六年二月中找到她,她没有户口,给她报了户口,卖给了禄。”

于是官员诘问媚:“你以前是点的奴婢。虽然楚时逃跑了,可是到汉朝后,并没有申报户籍。点逮住你后,仍将你作为奴婢报了户口,将你卖与他人,这是合法的,所以你为什么要跑?”媚回答:“秦时我是奴婢,楚国统治时期我已经逃跑了,(潜台词是秦时的身份理应作废),但是点认为到了汉朝后我仍是他的奴婢,我不服气,就逃跑了。我没有其他可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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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个叫媚的女子因为以奴隶之身逃跑,疑似被处罚了黥刑,在处刑之后还给主人。

以上几个故事,都是关于逃亡奴隶的。在秦楚汉易代的时候,这种故事非常常见。

秦汉时代的奴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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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汉时代,由于国家机器的轻罪重罚,和国家工程的庞大,还有频繁的对外征战,帝国有大量的奴隶人口。这些人被政府或者私人当成财产,无偿为主人劳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以被主人买卖转手或者赏赐,有的人还要父债子还,甚至忍受主人的性剥削。

在当时,数目庞大的奴隶有如下几个来源:首先是官府登记的罪犯的家属,一旦一家里的男主人犯罪,那么其妻子儿女也会被顺带罚为官奴,比如秦律中规定,“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到了汉代,“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这条规定,就是案例2中女子符的遭遇,和一个罪人解结为夫妻,但是遭遇了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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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罪人的妻子外,平民男女犯罪和官吏犯罪,也会导致他们或者他们的家属沦为官奴,比如《史记·孝文本纪》记载:“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其女缇萦向文帝上书说:“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可见当时存在的制度,是罪官家属可以以自罚的方式,为家属减轻惩罚。在拥有了大量官奴之后,政府可以将奴隶作为赏赐封给大臣贵族,赏赐贵族上十几百人的奴隶,在当时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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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官奴就有私人奴隶,汉代一些豪强可以通过强迫贫民就范,或者接受贫民自愿投靠的方式收编大量奴隶:比如东汉外戚梁冀掠卖平民为奴,达数千人之多。

此外,在秦汉时代民间就有兴盛的奴隶买卖了,比如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告臣》中有某里甲士伍甲因男奴丙不听话,于是将私人奴隶卖给了官府,而且还是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官府的:“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而且当时还有“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的说法,到了汉代私人奴隶的情况非常多,比如汉国建立初期,关中大饥,“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到了乱世恢复之后,朝廷也会下令,人民自卖为奴隶的都可以免为庶人:“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可见当时民间也存在兴盛的奴隶买卖行为。

除了大富大贵之家,一些殷实之家也会蓄养奴隶,比居延汉简所记的赋予士卒“公乘”礼忠的家里,有“小奴二人,值三万;大婢一人,二万”的蓄奴记载。而且这些女奴隶和主人生的奴产子,也算是主人的奴隶:比如《张家山汉简》记载:“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婢奸,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

抛开作为奴隶主体人口的汉地人口,边远地区也会有奴隶进入中原地带,比如汲黯就曾建议汉武帝,把所得战俘以奴婢的身份赏赐给战死士兵的家属:“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赐从军死者家。”后来汉朝在对羌,对匈奴作战时也曾经俘虏过地位不同的俘虏,有高地位如匈奴休屠王的太子金日磾,他因为被霍去病俘虏而沦为皇家马奴,被送入黄门署养马;东汉时代,辽西乌桓大人郝旦等九百二十二人率众向化,诣阙朝贡,献奴婢牛马及弓虎豹貂皮,这就是少数民族向中原奉献奴隶的典型案例,其奴隶可能是其他部族的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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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汉代奴婢可以自我赎身,比如《汉旧仪》载:“奴婢欲自赎,钱千万,免为庶人”;《汉书·地理志》中记载 “相盗者男没入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当然如果主人认为奴隶表现好,可以释放奴隶,但是这一般是少数情况:比如张家山汉简记载,”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由于秦汉时代严酷的刑罚和奴隶恶劣的待遇,奴隶逃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为逃亡奴隶和逃亡平民被视为脱离国家管制,不能为政权提供赋税和人力资源的不稳定因素,可能投奔敌国或者勾结内部叛乱者造反,所以秦汉时代国家对于逃亡人口的惩罚十分严厉。秦代的逃亡时处以城旦之类的刑罚,汉代情况也比较严厉,比如《二年律令·亡律》写道:“頯畀主。其自出也,若自归主,主亲所知,皆笞百。”意思是私人的奴婢逃亡被捕获后,需要先黥面,然后再归还于主人。如果自首,或者自己主动回到主人、主人亲属或主人所认识的人处,处笞百次。

人口迁徙需证明

也是为了稳定住国家的赋税和兵源来源,秦汉时代的人口迁徙,是需要出示相关的证明的,上面要写明白原籍地,迁徙地,还要确保赋税都缴纳完了,才能向新地方迁徙,否则擅自迁徙一旦被发现,就是流民,是可以被官府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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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十八号汉墓出土的告地书,典型的秦汉时代户籍文物
比如荆州高台十八号汉墓所出土的告地书就是典型的户籍迁徙文物。文书中的女子燕户籍属于江陵中乡,在文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73年)十月丙子朔这一天,她委托本地的长官“起”,向江陵丞提出迁徙的申请,申请迁往安都。江陵丞将文件上报给安都丞,并附上了燕的原户籍资料。该申请书最终在十月庚子日获得了批准:

(汉文帝)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

与这份文件配套的,还附有记录户籍和财富情况的具体材料,其具体内容为:

新安户人大女燕,关内侯寡
大奴甲
大奴乙
大婢妨
家优不算、不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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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轻罪重罚的秦汉时代,普通人稍有不慎就会因为各种原因沦为官奴或者私人奴隶,与其幻想穿越,不如珍惜现代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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