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签订合作备忘录后,未签署正式合同但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的,能否认定正式合同已成立?

 隐遁B 2023-04-14 发布于广东

阅读提示

在商业活动中,合作各方经常会在磋商的过程中签署合作备忘录以固化磋商成果、锁定交易机会。这些备忘录会对合作的框架性事宜进行约定。各方签署合作备忘录后有可能没有签署[DJ1] 正式合同,但是部分合作方已经根据合作备忘录的内容履行了正式合同中主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合作方能否主张正式合同已经成立?

本文作者:金明轩 潘思未 顾一琳

案件来源

图片

湖南神隆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孝颐堂医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湘民终901号】

裁判要旨

图片

合作备忘录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后虽未签订本约合同,但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则应视为本约合同已经成立,预约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预约合同关系已经转化为事实上的本约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

图片

一、201416日,一审法院作出潭中民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裁定海洋生物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14726日,神隆高科技公司、孝颐堂医养院、海洋生物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在《重整计划》获得正式批准后,由海洋生物公司将位于湘潭九华示范区银盖南路1号的土地、机器设备及相关资质等经营性资产及工商银行湘潭雨湖支行享有的债权整体打包评估作价注入到孝颐堂医养院。

二、2014108日,海洋生物公司、孝颐堂医养院达成《净资产出资协议》,协议约定,海洋生物公司以约定的资产与负债整体打包净资产评估作价认缴孝颐堂医养院4500万元注册资本。海洋生物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将资产过户至孝颐堂医养院名下并经各方认可签订了资产与负债()交接汇总表。

三、直至海洋生物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三年已过,神隆高科技公司、孝颐堂医养院未支付海洋生物公司任何股权回报,致使《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作备忘录》及依托《合作备忘录》制定的《重整计划》约定的事项也未实现。

四、海洋生物公司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作备忘录》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现因神隆高科技公司、孝颐堂医养院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备忘录》现已解除,海洋生物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神隆高科技公司、孝颐堂医养院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图片

签署合作备忘录后未签署正式合同而当事人一方履行了正式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正式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裁判意见

图片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如下:

虽然合同法没有对预约合同或框架性协议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民法体系上一直承认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以及主要义务就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

本案中,《合作备忘录》第六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合作备忘录确立为合作的基本框架,各自尽快完成决策审批程序,待重整计划获得批准执行时,再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在正式签订相关协议时协商确定。可以看出,该条有明显的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及约定,因此《合作备忘录》只是一个预约合同,并不是本约合同。

双方既然预定将来订立本约,那在订立预约合同之时,当然也可以同时对本约合同的部分条款甚至全部条款进行预先磋商。如果此后本约合同虽未签订,但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则应视为本约合同已经成立,预约合同的义务(即订立本约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预约合同关系已经转化为事实上的本约合同关系。

本案中,尽管《合作备忘录》是预约合同,双方后来并没有签订书面本约合同,但双方在订立该预约合同之时,对本约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预先磋商,并履行了偿还贷款、持有股权、转让资产等合同主要义务。因此,应视为事实上的本约合同已经成立,预约合同的义务(即订立本约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预约合同关系已经转化为本约合同关系,《合作备忘录》也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应当解除《合作备忘录》和《净资产出资协议》及《<净资产出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心得

图片

约定合作框架以期在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合作备忘录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强制缔结本约合同,但在预约合同详细载有标的物、价款、履约方式等本约合同主要条款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了本约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本约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从预约合同关系转化为了本约合同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图片

金明轩律师,专注于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综合公司业务,并在股权与投资并购领域有精深的研究和丰富的项目经验。金律师曾担任国内顶级红圈所律师、大型产业互联网投资集团法务总监、金融科技集团法务总监,现执业于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金明轩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高度的敬业精神、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优秀的英语能力,能够深入理解客户需求,从战略和战术层面提供专业、周全、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团队专业、积极、周到、细致的服务风格受到了客户广泛的认可、尊重和赞赏。

公众号、百家号、知乎专栏、36氪专栏:律星说

微信号:galax-mx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