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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勘验制度:宋朝时期如何使用并发展呢?

 思明居士 2023-04-16 发布于河北

“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

这句歌词,将包青天的形象深入人心,也是对他所处宋朝时代中关于司法制度的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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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司法制度中包含着各种各样的流程,但是,最让人感到好奇的无疑是司法勘验方面。比如出现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医,不仅要与千奇百怪的证据打交道,还可能遇到探究死因的尸体等等。

不过,令人想不到的是,遥远的宋朝也出现司法勘验制度,虽然没有如今采用的各种精密仪器,但其完善与严谨程度,也是古代社会制度中的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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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司法勘验制度有哪些内容?又是如何发展而来的呢?

吸收前朝精华后的再发展

秦朝灭六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这不止有天下疆域的统一,也有各种各样制度的统一与完善,但都是在先秦时期的经验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其中的司法制度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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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时期的甲骨文上有记载,传言有一名叫皋陶的大法官,遇到出现难以梳理的案件时,直接以神羊裁判给犯人定罪。这是在刑讯之余的审讯的辅助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必经之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法律条文之后,以口供、人证、物证的刑讯成了司法勘验制度的内容,而审讯之类毫无根据的方式也逐渐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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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时期,以证据为定罪核心的司法勘验制度正式形成。

《礼记》中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

后人认为,这是目前中国司法鉴定的最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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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象,在先秦时期,已经有司法检验方式以及相关人员。但是,由于政局动荡不安等因素,其司法勘验制度无法形成有效的统一,直至进入秦一统时期。

秦始皇开创君权专制的封建社会,皇帝总揽全国大权,自然具有重大案件的裁决权,是司法机关的主体。

在《汉书·刑法志》中记载:“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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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时期制定的《秦律》中,涵盖有《法律答问》和《封诊式》,都是司法勘验制度的萌芽。

比如《法律答问》以问答的方式,描述秦朝律法中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等条文的内容,而《封诊式》则具体地描写出调査、审讯、勘验、查封等法律鉴定过程,还设立“爱书”,负责记录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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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的“睡虎地秦墓”中出土过大批竹简,经专家推测是《封诊式》中的内容,也是秦朝司法机关对犯罪现场进行审讯与调查的历史文献。

第一篇是《治狱》,写道:“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治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简单来说,审理时要以口供为主,用刑罚或恐吓犯人等手段是不好的。

还有《讯狱》:“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其辞已尽书而无解,……诘之又尽听书其解辞。”意思是犯人不能不打,但要有理有节,掌握分寸,且要留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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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些司法勘验制度中的基本办事原则外,还有《盗马》、《争牛》、《贼死》等十几种关于犯罪类别的具体描述,称得上是一本“犯罪大纪录”。

这不禁让人不由得感慨:秦朝不愧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依法治国”的历史时期。而此后司法勘验制度在各朝代的发展,都是在秦朝的基础上进行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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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著名文学家蔡邕曾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

其中,伤、创、折、绝”分别指“皮外伤、肌肉伤、骨伤和骨骼肌肉伤”,而理官需要进行瞻伤、察创、视折、审断,也就是后世检验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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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中《贼律》部分有关于“手足伤、金刃伤和他物伤”等描述,以及《说文》中出现“痕”、“痏”的描述:“殴伤皮肤起青黑而无创瘢者为痕,有创瘢者曰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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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汉朝的司法勘验制度是秦朝的进一步细化,但多了“开展致伤工具的鉴定”、毒物检验以及罪囚检验。由于汉相关记载较少,但从汉律与相关案件上推断,其检验活动之多,毫不逊色于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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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制达到成熟与定型的时期,其《唐律》详细且完整记载了司法勘验制度的内容,也是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可供参考的源头。

值得一提的是,唐朝首次规定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而宋朝时期的司法勘验制度,更有许多里程碑的内容,最关键的是法制化与系统化的强调。

创新下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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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期是颁布的《宋性统》基本上遵循《唐律》的内容,但是,随着实践中出现不足,增加了“敕、令、格、式”形式的司法鉴定。

首先依照唐制,在中央设立刑部、大理寺,又为了防止“藩镇割据”的情况再次发生,设立审刑院、提点刑狱公事和御史台,使得地方权力收缩回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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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勘验过程中,审判官是主体,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判案经验;而御史负责检察,一旦发现官员的不当行为,即可对司法勘验进行干预;都巡检是副手,协助审判官进行勘验。

案件中的当事人或组织,统称为“当事人”,类似于法庭中的“被告”与“原告”的角色。另外,还有证人等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证据的同时,也可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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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现场勘验与证人勘验,官员要去到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而且要对证人进行勘验,确保其证词或提供证据的真实性。

不过,官员的专业能力有限,因此会请“专家”进行鉴定,比如称为“仵作”的法医,被称为“鉴定勘验”。还有“审讯勘验”,是官员直接对犯人,即被告进行传唤与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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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司法勘验流程:官员接到案件后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证人询问、物证鉴定;后需要整理成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摘要,包括当事人的情况,案件经过等;然后确定是否立案,及审流程序,最后做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宋皇帝在各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也是中央派遣工作人员到地方,不仅负责刑狱,还可以参与到直接审判中,类似于如今的“中央巡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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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凡管内州府十円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

宋朝除了司法勘验官员的创新,还有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其中最让世人交口称赞的是加强对民间冤错案的调查,设立带有冤案和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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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翻异”指的是罪犯推翻原来的供词,而“别勘”由其他官员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在一个案件中,“翻异”可进行三至五次,而且为了防止罪犯故意“翻异”,一般会在再次审判中加重处罚。

“理雪”则是当事人(原告)或家属不满裁定,逐级进行申诉的制度,确有冤案者,上级要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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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在《奏灾异后合行四事》中记载:“一断之后,虽冤莫伸;或能理雪,百无一二。”简单来说,“理雪”的规定非常严格,一个案件只能在三年内进行理雪,过期不候。

虽然有种种限制,但“理雪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的存在,避免了许多宋朝社会中出现“冤假错案”。

值得一提的是,宋朝出现也因此“法医三著作”,即《洗冤集录》《平冤录》《无冤录》。其中《洗冤集录》被公认为世界上出现最早的法医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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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来说,宋朝的司法勘验制度,总结前朝经验,但是,之所以能在体系上有如此多里程碑式的建树,也离不开那时的社会与政治环境,比如官僚制度与科举制度的完善,以及经济的发展。

后记

宋朝司法勘验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重视法律证据与确保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称得上是中华文明的灿烂瑰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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