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决议(一)。该决议通过了包括解散公司在内的议题; 二:报纸;该报纸中某一栏目,公告了公司注销事宜。 三:股东会决议(二)。该决议通过了包括同意清算报告的议题; 四:清算报告; 五:清税证明; 一:股东会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解散公司的决议达成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清算组成员必须为公司股东); 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四: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注意:该通知要真实有效,不能以公告代替通知,该通知要能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处理事宜顺利对接。 七:清算组带上资料(即清算注销实操要求的资料),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意事项:公司清算时,一旦发现资不抵债,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要终止清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因此,所有通过清算注销的公司,必须清偿了所有的债务。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就通过清算注销的方式注销公司,必然存在虚假清算。 通过对比实操要求和法律要求可知,公司注销存在漏洞,即形式上注销一个公司很容易,然顺利注销的公司,并不一定进行了真实的清算。这就存在虚假清算注销的可能。针对虚假清算,法律规定了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通过清算注销的方式注销负债累累的公司,并不能实现股东脱身的目的,仅仅是给债权人制造障碍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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