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会有疑问,笔者对此阐述自己的观点,同大家交流学习! 包括盗窃罪在内的侵犯财产罪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故意。这是对主观上的要求,不是客观行为的表现。因此,客观上以非法的行为占有财物,并不必然导致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主观故意的内容之一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是取回“自己的”财产,因此其主观对自己的行为认知中并不认为自己是在“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故主观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举例说明,甲将乙的摩托车(估价金额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偷出来,藏匿在自家院子里,被乙发现后,半夜将自己的摩托车从甲家偷开出来,问乙是否构成盗窃? 继续分析,乙对摩托车享有所有权,甲偷得摩托车后,享有对摩托车的占有,并且是违法占有,法律上不支持黑吃黑的行为,那么如果第三人丙从甲处偷得摩托车的话,构成盗窃,侵犯了甲对摩托车的占有,即便是违法犯罪所得,现在是乙将自己的摩托车偷回,是所有权对占有权的优先问题,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权,所有权面对违法占有时,有优先性,同时盗窃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乙是依据所有权对摩托车行使的合法占有,是自己的财物,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犯罪。如果乙在行使所有权的同时侵犯了其它法益(非财产性法益),例如殴打甲后取回摩托车,造成甲轻伤及以上伤害(侵害了人身法益),还是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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