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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学】千篇一律的大板楼,是日照标准的错吗?

 东西二王 2023-04-20 发布于重庆

2023-04-19 13:58·建文知筑

城市建设用地除去道路交通和绿地广场等,居住用地占比近一半,这足以构成了我们城市的基本面貌,而现在我们对中国城市的印象却是千篇一律的大板楼。

国内城市影像 图片来自谷歌卫星影像

国外城市影像 图片来自谷歌卫星影像

日照标准对住宅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不禁提出疑问:难道只有这样的形态才能通过日照?或是规定不能建其他朝向的房子?或是没有人愿意住其他朝向的房子?

想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看一下各地区执行的是怎样的规范。目前中国居住建筑普遍采用的日照标准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住宅设计规范》,同时自2002年各省市结合气候条件和城市特点编制相关技术规定。我国各区域气候差异较大,我们整理了46个具有代表性城市的日照规定,对居住建筑尝试分析现行日照标准对城市建设的影响。

图片截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这46个城市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建设用地紧张的东部和中部区域,涵盖Ⅰ-Ⅴ建筑气候区,主城区常住人口大于50万,北至哈尔滨,南至三亚。城市分布如下图所示。

01

日照标准对住宅形态的影响

住宅间距是以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日照标准的制定直接影响了住宅间距,从而决定了土地利用率。我们先看几组同一气候区地块容量的比较。

同一气候区多层对比

由此可见,地方日照标准的降低可以一定程度的提高容积率,节约土地资源。

当日照标准再降低,或者没有,我们可以看到更高的地块容量和更丰富的住宅形态。

图片来自谷歌卫星影像

另一方面,在高日照标准区,市场也是接受非南北向住宅的。例如,济南的北坦小区,朝南的房子和朝东的房子单价并没有太大差别,目前均为1.2万/平方米左右。

图片来自链家

杭州万科西庐,南北向高楼层单价为6.7万/平方米,相同条件的东西向高楼层单价6.6万/平方米,差距也不大。

图片来自链家

现实生活中,大家对朝向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东西朝向的住宅对于那些白天大部分时间不在家,喜欢东方升起的朝阳,避免下午西晒的人来说,也是非常合适的居所。

设计师也可以挑战常规板楼、塔楼,精雕细琢地设计不一样的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例如北京百子湾公租房,容积率3.5,虽然是保障房,但仍保证每家每户都有阳光照射。

图片来自存在建筑-建筑摄影

而北京其他地方的保障房,容积率同为3.5的天通苑,居住环境则差太多。

图片来自谷歌卫星影像

我们比较了不同日照要求下的住区形态发现:在无日照规范的时期主要是围合式布局;在日照规范高要求期,80年代以多层行列式为主,90年代以塔楼、板楼为主;到了千禧年后的日照规范低要求期,在大城市中心区逐渐出现了高密度围合式住区形态。

图片可点击放大

我们看到大多数城市最初的建筑肌理是围合的,连最北方的哈尔滨都是如此,和国外同纬度城市肌理相差不大。这种围合一方面提供了高贴线率的街墙和具有生活气息的街道,另一方面为地块内部提供了半开放院落空间。但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快速城市建设,中国城市住区却变成了如今以大板楼为主的肌理。

图片来自谷歌卫星影像

总体来说,日照标准可以根据土地资源情况降低,市场接受不同朝向的住宅,设计师也可以设计出不同形态的建筑。城市需要集聚的密度以保持效率、人性化的空间和宜人的街道界面以保持活力。以保障房为窗口,我们看到了未来住宅更多的可能性。

最后,我们在北方某城市设置两个模型,在满足日照的情况下,通过部分非正南北向住宅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并形成良好的公共空间。但在现实中我们很少看到这样的住宅,因为大多数城市对地块容量的指标是有限定的,行列式是宽松地块指标(容积率、建筑限高)下择优朝向的结果。

多层(4-6F)建筑:常规容积率上限1.6,建筑间距L≥1.5H且≥15米,建筑侧向间距6米。

高层(10-18F)建筑:常规容积率上限2.8,建筑间距≥0.7H且≥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建筑侧向间距13米。

02

地方日照标准与国家日照标准的对比

日照标准对多层、高层建筑影响是不一样的,多层建筑受高度-影长制约,按高度角控制,普遍采用高宽比的方式控制建筑间距;高层建筑受面宽-角度制约,投影范围影响广,普遍采用“日照分析+最小间距”的方式控制。

多层建筑日照间距示意

高层建筑日照时数范围示意

国家规范只确定了居住建筑有效日照时数和标准日,下面我们从多层建筑间距和高层日照时数及其他形式三个方面比对地方规定与国家标准。

(一)地方多层建筑间距与国标对比

下图横轴为46个城市按纬度从高到低排列,纵轴为多层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北半球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最低,大寒日比冬至日更容易满足日照标准,按由易到难排序如下:大寒日1H<大寒日2H<大寒日3H<冬至日1H。纬度越低,冬至日1H与大寒日3H日照间距系数差别越小。图中红色粗线为国标,蓝色点为地方日照标准,黑色点为地方管理规定中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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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台北和香港对建筑间距没有日照要求,44个城市中有15个城市降低了日照标准。其中,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体现出土地资源紧张方面的考虑;而高纬严寒地区的哈尔滨等本更需要日照的城市由于满足日照标准的难度较大所以降低了日照标准;四川盆地湿润多雨需要更多日照并且容易满足国家标准的地方也降低了日照标准。有21个城市提高了日照标准,多为Ⅱ、Ⅲ气候区东部城市(山东、江苏、浙江)和日照充足的Ⅳ气候区。整体上降低标准的幅度较大,提高标准的幅度较小。除土地紧张因素外,各城市对国家标准的调整并无明显依据,甚至在最需要阳光的地方降低了日照标准。

(二)地方高层日照时数与国标对比

下图横轴城市按照纬度从高至低排序,纵轴为高层建筑日照时数难度从低到高排布:大寒日1H<冬至日1H<大寒日2H<大寒日3H。(图中纵坐标间隔不代表实际影响面积关系,红色实线为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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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可以看出,首尾Ⅰ、Ⅳ气候区降低标准的城市较多,另外,上海和四川盆地地区也降低了标准,提高标准的只有福州。考虑到福州位于Ⅲ、Ⅳ气候区交界,而福建省大部分城市位于Ⅳ气候区,为统一而做出调整也能理解。

(三)其他形式降低日照标准

除去普遍性旧区改造降低日照标准,我们对保障房及其他降低日照标准的居住情况做了梳理:

① 对保障房降低日照标准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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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46个城市包含了大多数一二线城市,在这些城市中,只有4个城市对保障房降低了日照标准,只有北京与上海明确新建商品房需要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房。另外,合肥及广东省广州、东莞、佛山等城市提出在“十四五”期间争取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房。香港自1954年就开始建设公屋,保障了大约50%的人口,而深圳只有4%,受保障的可能还不是最低收入者。

居者有其屋是城市建设应有的责任,我们需要鼓励更多的低于国家日照标准的保障房建设,或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允许部分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采用更低价销售并予以说明,而不是片面强调大部分住房都要满足严格的日照标准。

② 其他条件降低日照标准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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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改、高容积率等用地紧张的情形下,有些城市做了降低日照标准的说明。

综上,我们将地方多层建筑间距(N%=0.5*(L地-L国)/L国)、高层建筑时数(1H=5%)、保障房(5%)、其他政策(2%)等因素赋予一定比例权重进行叠加,得到下图地方标准与国标的综合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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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城市按GDP从高到低排序,比对人口和综合评价。图中蓝色柱为人口,红色实线为500万人口及综合评价0%的分界线。44个城市中有21个城市降低了日照标准,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有13个。在人口超过500万而提高日照标准的只有南京、青岛、佛山、昆明这四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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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城市对日照标准的调整,我们总结以下几点原因尝试解释:

(1)经济建设:上海、广州及深圳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土地资源等关系,较大幅度地降低日照标准,更紧凑地建设城市;

(2)气候环境:高纬度严寒地区难以满足国家日照标准,故哈尔滨、长春、沈阳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标准;

(3)土地资源:华南、西南等地区山地多、平地少,城市建设以集约用地为重,东莞、南宁、三亚以利于高层建设的方式降低了标准,山城重庆不做日照分析。

(4)未知原因:四川盆地成都等城市云量多、晴天少,本应提高日照并且容易满足日照标准的地方却降低了日照标准;

(5)香港地区:受人稠地缺的现实条件制约,加之气候炎热,住宅建设以加强通风、安全等条件为首要出发点,而非日照控制;

由此可见,日照标准并非影响住房建设的首要因素,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灵活调整。

03

日照标准的演变与未来

我国日照规范发展总体呈现由高要求到低要求、由国家统一标准到地方自主调整的态势。日本也是经历了高日照标准到低日照标准的过程,并在2005年修订的《建筑基准法》里取消了对日照时间的要求,以日影规定(相邻关系)取而代之。

制定日照标准的初衷是改善居住条件,但现在很多时候已经成为了制约城市更好地发展的绊脚石。我们是否该反思,日照间距是否造成了土地的浪费?日照标准是否违背了“居者有其屋”的基本需求、僵化的日照观念影响城市形态?

我们的城市应该更加关注经济建设与环境配套,让土地利用率更高、让交通更高效便捷、让配套服务更加完善、让城市空间更宜人。享受阳光很正确,但在城市发展和满足所有人的基本居住需求以及更多人的多元需求方面,我们不应该采用一刀切的标准。

从长远城市建设角度,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基于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土地资源等因素考虑,建议超大、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降低日照标准,制定更经济的多层建筑间距,降低高层日照时数标准,细化高层遮挡赔偿标准,更多用经济手段、市场调节来解决日照问题;

  • 鉴于大多数城市仍以国标为准,建议国标对日照标准进一步细化,或取消国家标准而由各城市自主确定日照标准。

  • 居住权优于日照权,建议允许开发商建设部分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在销售时明确标注,采用市场化的方式,以更低的价格对外销售,以满足市场上多元化不同类型的居住需求。这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群租房、地下室居住等违法且有安全隐患的居住方式。

最后,我们还有个疑问:如果在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借鉴其他国家以相邻关系的权益保障(可市场化)为核心,全面取消住宅日照标准,但要求开发企业销售时必须标注出每个房间的日照条件,会有什么不好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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