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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人会拥有前科吗?

 王继华1 2023-04-21 发布于广东

在谈及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人是否会拥有前科前,需要我们事先界定何种情况才会拥有前科。理论上存在争议的地方在于——对于那些被法院宣告有罪但没有实际执行刑罚的被告人是否拥有前科?无论是从前科的词源还是法律规定来看,前科都应该指受到有罪宣告或者有罪判决的记录。即构成前科,只需要被判决有罪或宣告有罪即可,无需科处刑罚,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被宣告有罪这一前提一成立,都会形成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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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决或者有罪宣告必须是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都应当被确定为无罪。当然这是法律层面上的明文规定,至于被告人在实践中能否被当成非罪犯进行对待则不得而知,但纵览我国近几十年的司法现状,被告人往往会被当作罪犯进行对待,即使人民法院还没有判决。典型的表现便是多捕滥捕、刑讯逼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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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前科的界定范围,出现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是否可看作有罪宣告?读者要明确,这里所用的词是“酌定不起诉”,而不是“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行为人根本没有触及《刑法》,无需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而酌定不起诉是指,行为人事实上已经构成犯罪了,只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如预备犯、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等情况),因此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这是基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作出的不提起诉讼的一种权宜之计,但又间接地向社会宣告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因此这部分被酌定不起诉的行为人也会拥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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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只能从程序意义上来理解。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是对于性质轻微的情节,给予人民检察院一定的裁量空间来决定是否起诉,而不能从实体的角度认定酌定不起诉就是有罪认定。毕竟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就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小编认同后一种观点,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具体表现,依据该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利作出有罪判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做有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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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只有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可以视为前科,其他任何机关作出的任何结论都不能被看作前科。实践中就表现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将案件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行为不能看作是有罪宣告。与此类似,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移交法院审判的结论也不应被看作是前科。这种情况常见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许多时候醉驾者能够积极赔偿,取得当事人谅解的,且醉驾者认罪态度良好等,许多是能够争取到不起诉的,那么这部分人也不应当拥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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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制度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尤其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防止刑法突破谦抑性原则,就需要对前科赋予的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扩大化。倘若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也作为前科赋予的条件,那么只会造就更多的前科者,并且这部分前科者往往主观恶性不大,但却因为前科的影响而有可能真正地走上犯罪的道路,得不偿失。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人会拥有前科吗?“春日充电季”》图片均为网图,仅为叙事;文章首发原创,切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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