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典型的形式法律推理是运用演绎方法进行的逻辑三段论推理,也被称为演绎法律推理。演绎法律推理的第一步是寻找和确定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律规则,即确定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第二步是认定和陈述作为推理小前提的法律事实(案件事实);第三步是判断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是否可以归入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之中,如果能够归入,就可以得出法律结论。所以,演绎法律推理是以大、小前提的确定以及小前提可以归入大前提为前提的,如果不能归入,则不能进行演绎推理。 归纳推理指在找不到或不能确定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官等法律人可以运用归纳的方法从先前判例(或案例)中推论出一般性的规则;类推推理是把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词语所涉及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之基础的政策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形;类比推理指将前后两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如果认为二者的相同点更重要,则可将在前案件的判决依据适用于在后的当下案件。 可见,不论是归纳推理从特殊案件得出一般性的规则,还是类推推理扩大一条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类比推理将在前案件的判决依据适用于在后的当下案件,三者均不符合逻辑的必然性要求,且严格说来三者都是确定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活动,所以有学者主张只有司法三段论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形式法律推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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