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逐步向小区渗透,想法设法利用小区的公共物业,从事商业活动。有些物业公司,也将小区的外墙、大堂和电梯出租做广告、公共区域、车位出租。这些收入,归谁所有呢?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哪些是“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呢“? 1、 车库、车位出租; 2、 楼顶平台、外墙广告; 3、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电梯等; 4、 小区空地、绿地、门厅等。 凡属于利用业主共有的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由于这里有一些经营成本发生,所以,需要扣除合理的成本。 物业公司不能以此收入抵消部分业主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因为这部分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其债权债务主体不一致,不能抵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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