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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15——小区物业收入归谁所有?

 隐遁B 2023-04-24 发布于广东

      现代服务业逐步向小区渗透,想法设法利用小区的公共物业,从事商业活动。有些物业公司,也将小区的外墙、大堂和电梯出租做广告、公共区域、车位出租。这些收入,归谁所有呢?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哪些是“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呢“?

1、 车库、车位出租;

2、 楼顶平台、外墙广告;

3、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电梯等;

4、 小区空地、绿地、门厅等。

凡属于利用业主共有的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由于这里有一些经营成本发生,所以,需要扣除合理的成本。

物业公司不能以此收入抵消部分业主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因为这部分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其债权债务主体不一致,不能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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