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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唐朝:从徭役情况观察唐朝社会形势

 思明居士 2023-04-24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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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男服杂徭役为国家提供了重要的赋役来源。开元中期以后,在府兵制度逐渐废止之后,杂徭的负担日益加重。

唐朝前期中男服杂徭役的法定役期为5年,其中2年服役,3年受纳,1年服役。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和唐王朝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中男服杂徭役期的确定有其积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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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唐前期中男服杂徭役期的确定是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家政治、军事形势相适应的,其中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家政治、军事形势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唐律中,将役期分为两类,一类称为“禁役”,另一类称为“杂役”。“禁役”是指国家根据法令规定的服役期限和次数进行的强制服役;而“杂役”则是指国家根据法令规定的服役期限和次数进行的非强制服役。

“禁役”中的禁役属于国家的法定义务,不得擅自减免;而杂役中的杂徭则属于国家对公民义务之外的额外负担,由公民自主选择是否参加。

作为一种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强制性义务,杂徭往往被列为国家赋役系统中最重的一环,也是唐王朝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赋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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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杂徭以男为服式,故又称男服。男子服杂徭是指男子在服杂徭中被强制服役,故又称强徭。

因此,研究唐前期中男服杂徭役期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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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杂徭的役期与役额

从法律上来看,唐前期杂徭的法定役期为5年,但在实际的执行中,其具体的役期又各有不同。

例如,根据《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二》的记载,当时杂徭的役期有“三年一除役”“三年三除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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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二》的记载,杂徭在其役期内还会因不同的原因而减免役期。

如果在服役期间发生疾病,杂徭可以免除役期;如果在服役期间死亡,则杂徭也会免除役期。由此来看,杂徭役期的确定是较为复杂的。

有关唐前期中男服杂徭的规定,《新唐书》卷二七五《兵志》记云:“开元十二年,以中男服杂为兵。”又“开元七年,以中男服杂为役兵,其役三年,受纳一岁,一岁复役。”

据此可以确定唐前期中男服杂徭的服役期限为三年,即第二年服杂徭,第三年受纳杂徭。如果此“服役期限”指的是中男服杂徭役期的话,那么与此相应的是中男服杂徭役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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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唐书》和《旧唐书》都有中男服杂役的规定,但是根据《新唐书》的记载来看,中男服杂徭的时间在开元十八年之前是连续的。

而《旧唐书》只是记载了开元十八年以后中男服杂役时间的连续性,并没有说明中男服杂徭役期是连续的还是断续的。

根据《新唐书》卷二七五《兵志》的记载,中男服杂徭役期是五年,可以确定这一时期中男服杂徭役期是连续的,而不是断续的。

另据《旧唐书》卷四八一《食货志》和卷四二九《礼乐志》等记载,在唐初服杂徭的人中,大多是在军镇服役的,也有在郡县服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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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唐前期中男服杂徭的服役期限基本上与府兵制度相一致。而且在开元十八年以后,由于府兵制度被废,中男服杂徭的役期也就随之变化,从原来的五年变为三年。

由此可见,唐前期中男服杂徭的服役期限是随着国家军事形势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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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的废除,兵员数量的增加

唐代兵役制度,大体沿袭唐初的府兵制,也就是在全国实行均田制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征兵戍守的制度。唐代的府兵也就是在国家征发的背景下产生。

贞观初年,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贞观八年,唐太宗颁布诏令:“自今已后,诸道征兵,并如府兵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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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一五九《兵志》称:“开元十年诏曰:'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

玄宗即位之后,唐朝国力强盛,边境无事,玄宗开始实行以防为主的军事战略。

因此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的《武德令》中明确规定:“诸道并依府兵故事。”也就是说,唐朝的府兵制度,其兵役性质与国家征召兵役完全不同。

至于唐初的府兵制度是如何废除的,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唐高祖武德五年(公元622年)七月,太子建成、齐王元吉、秦王世民等人发动兵变,意图夺取政权。

由于当时唐高祖没有任命其他皇子为监军,所以只任命了太子建成为监军,这就说明在唐高祖武德五年以前,唐朝已经废除了府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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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唐太宗李世民在贞观六年(公元632年)所下的《贞观律》规定:“诸道征发府兵,皆除民租;其已入户者,与民户同;其未入户者,户出田租五斗。

正如上文所说,开元时期府兵制逐渐废止之后,杂徭负担日益加重。从唐高宗时期到武则天时期,由于统治者对武官的任用,又采取了许多措施以稳定政权,使武官的地位有所提高。

例如,在武则天时期,有许多武官担任刺史或县令等职务。例如,在武则天时,户部侍郎、知制诰(中书省长官)李景崇曾任刺史。

此外,唐玄宗李隆基在开元初年还曾任用一批武官为节度使、观察等职。这就为府兵制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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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则天时期,由于府兵数量不足,一些人便会选择服杂徭来补充兵员不足的问题。例如,在武则天时曾担任过幽州都督的刘仁轨,便曾在武则天时期担任幽州都督一职。

据《新唐书》卷五十四《刘仁轨传》载:“(仁轨)初为幽州都督府司马……乃命甲士皆服杂徭。由是而知杂徭之重”。

因此可以说,唐前期服杂徭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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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形势的影响

从历史角度看,唐前期的军事形势主要是承平日久,府兵制下的征兵制逐渐被募兵制所取代,募兵制的建立标志着国家的军事力量逐渐强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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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的战争规模相对较小,且多为边境之战。比如“安史之乱”之前,唐廷军队规模在100万左右。

开元、天宝时期,战争规模不断扩大,多达百万以上。战争规模的扩大造成了大量的赋税劳役的需求,同时也造成了国家财政紧张,府兵制度逐渐被募兵制所取代。

募兵制度下,国家征调劳动力进行战争,同时也从社会上大量征集劳动力。役期较短,役重于役,这一点从唐代藩镇割据时不断的战争中也可以看出来。

唐前期,府兵制下兵役制度与府兵制度并存。在府兵制下,国家征调大量人口进行军事活动;而在募兵制下,则是以征召的方式来组织大量人口进行军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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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兵役制度和募兵制并存是唐前期国家财政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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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唐前期,男子服杂徭,为国家提供了重要的赋役来源。首先,杂徭役期的确定有利于缓解府兵制度废止后所导致的国家军事负担过重的问题;

其次,男服杂徭能够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减轻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再次,男服杂徭还能够加强国家统治,稳定社会秩序。

正如笔者所言,这一时期的男服杂徭役期的确定与唐王朝国家长治久安是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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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治、军事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唐王朝国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中男服杂徭役期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治、军事形势变化是完全必要的。

在唐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唐王朝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背景下,唐朝政府对男服杂徭役期进行了合理调整。

这一调整使得中男服杂徭的役期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唐王朝国家长治久安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1]唐初政治社会因素对《唐律》制定的影响

[2]唐初徭役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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