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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律下的性自由:内蒙高姐与8男子多次聚众淫乱获刑

 延陵子鸣 2023-04-26 发布于广西

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对于新思想新观念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信息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在外来的思想冲击之下,尤其是性自由思想的快速传播,人们对于性所持的观念越来越开放,对于中国传统的性观念带来的是极大的冲击。然而,性自由真的是完全的自由吗?真的可以完全支配自己的身体吗?答案显而易见,并不是的,任何时候都有一条红线横亘在眼前,那就是:法律。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发生在内蒙的一起大型聚众淫乱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案件。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刑刑初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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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从小家庭富足的孙某,从来没有体会过什么是人间疾苦,父母都是有着牧场和公司的牧民商人,在与内陆的交流当中,生意做的还是比较大的,在扎赉特旗当地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成长的过程中衣食无忧,而父母对其也是十分的溺爱,这导致了其性格颇为乖张和带有富家公子哥爱玩的属性。

在孙某在社会上瞎混的时候,认识了后来臭味相投的两人,陈某和高女士(人称高姐)。三人相识之后,因为同样的爱好和追求,三人很能玩到一块。但是扎赉特旗就那么大,很快大家就感到很无聊,没什么好玩的,想着找点刺激的事情,为此三人也经常在一块聊起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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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孙某在浏览不法网站的时候,看到满屏的视频以及各种主题性的话题,更是让孙某觉得非常的刺激。于是,孙某将这一发现告诉了自己的两个好友陈某和高姐,约着马上见面。三人聚到一块之后,经过缜密的商量,认为这个东西相当的刺激,肯定有搞头,一定有很多人会对这样的题材非常感兴趣。

说干就干,孙某注册了新的QQ号,起名“梦三千”,并建立了“扎赉特旗约炮私活”群,并在群的介绍里面隐晦的表达了这个群主要是用来约活动和分享真实视频和照片的群,而陈某和高女士则是不断的在不法社区、论坛、交流群中发布该群的信息和主要的内容,以此来吸引有着共同爱好的人群加入其中。在三人的共同努力之下,群成员一天一天的丰满起来,很快便达到了200人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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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成果让孙某和陈某、高女士喜出望外,群建立起来了,就是要积极的进行维护,让大家觉得加入这个群是值得的。于是,三人不停的往群里面发送不法视频和不法照片,都是几人的真实经历和照片,偶尔掺杂一些自己认为还十分不错的一些视频和照片。就这样,群里面开始一天一天的火了起来,热度不断提高。在这一过程中,涌现出了好几个积极的分子:高甲、张某、黄某、陈甲、张甲、王某,其中有几人还先后担任群主,并表示会积极参加群内组织的活动。截至案发前,群内分享的淫秽视频35个,淫秽图片161张,基本为真实的视频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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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几人群里面火热的讨论的同时,群里面还会经常的举行一些线下的多人类活动,以获得影像素材及保持群的活跃度。

2014年8月份。孙某以私下试水活动邀请了高甲、高姐到音德尔镇的某宾馆内发生关系,并将过程影像储存到手机内,后来上传到QQ群内。

2014年的9月份,因为群搭建了一段时间了,一直没有举行相关的活动,这让孙某有点着急,在匆忙之下,也聚集不起来太多的人,但还是举办了第一次的活动。孙某、陈某、高甲以及高女士一起来到了扎赉特旗孙某的家中,三人先后与高姐进行了友好的交流,整个晚上非常的愉快。第二天早上,意犹未尽的陈某和高甲在沙发上再次与高姐发生关系。而孙某作为此次的活动发起人,完整的记录了晚上的活动及早上的冲动视频和照片,并发送到了QQ群内,引起了群里面的踊跃讨论。而中午的时候,陈某、高甲再次在沙发上与高姐做了深入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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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中旬,陈某单独联系了高甲和高姐,一起吃完晚饭之后,在酒精的刺激之下,在音德尔镇的某个酒店之中,陈某和高甲与高姐做了亲切而友好的交流,陈某则是将过程拍下分享至QQ群内。

2014年9月中旬,陈某、孙某、张某相约,并邀请了高姐,在吃晚饭之后,在扎旗某宾馆内,准备发生关系,但是因为高姐身体不适,并未成功。

2014年10月初,张某在群内发出召集令,想要组织活动,陈某、王某(另案处理)和高姐积极响应,并在好力保乡的某个酒店之内,三人先后或者同时多次与高姐进行友好的交流。

2014年10月中旬,黄某在群内发起活动组织邀请,张甲(另案处理)、高姐参与,在音德尔镇某酒店内三人进行了交流活动,后黄某离开,早上返回,三人再次交流。

2014年10月下旬,孙某再次在群内发出邀请,多人响应,最终孙某、陈某、高甲、张某、黄某、张甲与高姐共同在音德尔镇的某宾馆内,多人进行友好的交流,并发送到QQ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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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14年11月上旬,接到热心网友举报,警方破火了这一组织聚众淫乱、传播淫秽影像的犯罪团伙,捣毁并解散了该多人群。

2014年11月17日,孙某、陈某、高甲、张某、黄某、高姐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陈某、高某、高甲、张某、黄某犯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张某、陈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孙某、陈某、高女士、高甲多次聚众淫乱,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陈某、高女士、高甲犯聚众淫乱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组织四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某、陈某、张某、高女士、高甲、黄某、张某、陈甲担任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的建立者或传播者,发展群成员达200余人,其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八名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应邀,实施一次淫乱行为,其既没有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也没有多次参加,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聚众淫乱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

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陈甲、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八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示,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犯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

三、被告人高女士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四、被告人高甲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六、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七、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八、被告人陈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九、没收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国产手机一部、长虹手机一部、HTC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一部、三星翻盖手机一部、三星直板手机一部、黑色手机一部、U盘二个、戴尔电脑二台、组装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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