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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结石手术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Hegw33 2023-04-28 发布于广东

【案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辽08民终464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刘某因连续多日左侧腰背部疼痛前往方大医院住院治疗。方大医院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方大医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刘某行膀胱镜检查+左侧输尿管导管置入术+经皮肾穿刺+经皮肾镜下超声弹道碎石取石术+左肾镜下输尿管支架置入术+腹腔穿刺引流术。术后刘某无自主呼吸,转入ICU。2021年6月27日,刘某被转往北部战区总院治疗。方大医院出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腹腔积液、胸腔积液、感染性休克、混合性酸碱平衡失调、凝血功能障碍。2021年6月27日,北部战区总院对刘某的入院诊断为脓毒症、泌尿系感染、左肾结石、左侧经皮肾镜下超声弹道碎石取石术后、左侧输尿管导管植入术后,腹腔穿刺引流术后,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心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异常,双肺肺炎,双侧胸腔积液,脂肪肝,高乳酸血症,代谢性酸中毒。2021年7月8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脓毒症、泌尿系感染、左肾结石、左侧经皮肾镜下超声弹道碎石取石术后、左侧输尿管导管植入术后,腹腔穿刺引流术后,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心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异常,双肺肺炎,双侧胸腔积液,脂肪肝,高乳酸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急性肝衰竭。2021年7月14日,

【尸检】

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刘某符合弥漫性出血性肝细胞坏死,引发肝功能障碍,并发支气管肺炎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等而死亡。

【司法鉴定】

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营口方大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刘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2.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是否存在过度检验和延误治疗情况不能认定,其医疗与刘某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无法给予认定。

【一审法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方大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刘某自身疾病共同造成了刘某的死亡后果,经司法鉴定为同等原因。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指出,方大医院对术前检查结果重视不够,术前对患方告知的拟行手术方式交代不全面、手术替代方案无明确告知,手术时间偏长、抗感染措施滞后。刘某所患左侧肾结石属于其自身原有疾病,有手术适应症。术后出现的脓毒症、感染性休克等与手术相关联,属于并发症,但并非属于完全不可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刘某是在原有疾病基础上因手术、麻醉、药物、感染等因素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刘某自身情况及医疗过错情况,本院酌定方大医院赔偿责任的适用比例为55%,即方大医院应当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717112元(1303839.78元×55%)。因方大医院在华安保险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故应由华安保险在每人责任限额内赔偿60万元,在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内赔偿27500元,剩余89612元由方大医院赔偿。本案由方大医院负担的诉讼

媒体来源:范新兰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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