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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案件中询问未成年的几点区别

 见喜图书馆 2023-04-28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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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在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中,暴露出很多询问未成年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现就行政、刑事案件中询问未成年的几点区别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什么岁数应当通知父母、法定代理人等等法律规定人员到场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等到场。岁数要求是不满18岁。这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之规定相符。

       建议:一律以不满18岁未标准,凡是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都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等等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到场。

        二、通知哪些人到场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规定的至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是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1条是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区别在于治安案件办理中,未成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的,可以通知未成年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而不是刑事案件办理中可以通知的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

       建议,父母,法定代理人等等不能到场的,一律通知未成年保护组织(关工委)人,简单又实用。

        三、哪些人开展询问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也是如此。但是办理行政案件未有此规定。

       建议:有女性询问对象,一律让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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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第三百二十四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三百二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第三百二十六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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