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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合同资产的账务处理

 刘刘4615 2023-04-29 发布于辽宁

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其“应用指南”设置了“合同资产” 这个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那么,“合同资产” 科目与之前“应收账款”有何不同之处呢?

简单来讲,如果取得了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即取得无条件收款权,则为应收账款;而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我们举例来讲:

甲公司属于中央空调销售企业。2023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一项中央空调销售并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约定中央空调价格100万元、安装调试费20万元(皆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依照税法规定执行,并与价款同时支付),且必须于该中央空调安装调试完毕,甲公司方可取得全部收款权力。

4月10日,甲公司依约向A公司发出中央空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20日,甲公司安装人员对于该中央空调完成安装调试并得A公司验收认可,甲公司当日对于安装调试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银行转账支付的上述全部价款及增值税。

通过以上业务,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一、4月10日,发出中央空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合同资产——A公司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 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

二、4月20日,中央空调安装调试完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348000

贷:合同资产——A公司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 11300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

注:此处增值税处理方面,假定甲公司对于销售与安装调试采取“兼营”方式处理,分别计税、开票,并对于安装调试部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4月30日,收到全部款项

借:银行存款 1348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348000

另外,若期末合同资产出现减值情形,则应设置“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科目,对于合同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当然,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之后,若出现价值回转证据,则可以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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