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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让上班也不辞退,员工如何维权?

 新用户49686918 2023-05-03 发布于黑龙江

公司与员工发生矛盾

公司既不让员工进门上班,也不辞退员工

公司的行为

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应否支付赔偿金呢

日前

坪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

因员工多次公开表达与公司决策相悖的

工作诉求而被公司以极端方式对待的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酌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支付员工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公司阻碍“刺头”员工上班

宋某入职深圳某食品公司,任生产部操作员3年。上班过程中,宋某与工友发生争执,被公司处以500元罚款。宋某对处罚结果不满,多次找人事主管部门理论,并屡向公司领导反映工资被克扣的情况。公司认为宋某“故意挑事”,于是以极端方式特殊对待长达三个月——一边阻碍宋某刷卡进入公司上班,一边既不通知宋某上班亦不解除劳动合同。宋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后经仲裁机构仲裁,未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宋某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宋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宋某主张无法进入公司工作,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系宋某无故旷工自动离职,双方均没有提交相关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酌定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公司向宋某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7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公司已向宋某足额支付了相关款项。

法官说法 企业员工应“同舟共济”

现实中,职场有很多“禁忌”“雷区”,员工若不小心触碰,极易招致用人单位不满,从而被当做“刺头”对待,或者被逼迫自行辞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公司禁止宋某进入公司提供劳动,又不解除劳动关系,其目的是逼迫宋某自己主动辞职,这样公司就可以轻松解决“刺头”员工,免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出。然而,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亦无正当理由,违反了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宋某的劳动权利,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及时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那么,遇到单位不准进门上班的情形,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可采取劳动维权四步法:

第一步

保留证据,保留单位不给进门上班的证据,以免被单位以旷工为由无偿解雇;

第二步

协商调解,若不能直接与单位协商,可以寻找有资质的调解机构予以协助,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步

仲裁前置,准确表达仲裁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步

依法起诉,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

和谐的劳动关系既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恪守法治,积极畅通员工表达诉求的渠道,提升格局听取意见、虚怀纳谏。企业只有和员工齐心协力,共谋发展、互相尊重、同舟共济、共享成果,最大程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才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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