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重一大”决策的具体程序 1、调查研究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具体如下: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听取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3、会议准备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4、会议决策 国有企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5、决策的执行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6、不同意见的处理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追责机制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重大决策事项的运作流程 ———— / END / ———— |
|
来自: 阳光男孩007007 > 《三重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