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曾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确认,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会见曾某某核实了相关证据,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鉴于曾某某在庭前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辩护人对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不应当认定为电信诈骗,而应为普通诈骗;曾某某除了起诉书认定的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之后,还有其他从轻情节,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普通诈骗,而非电信诈骗
公诉人认为曾某某系通过网络添加被害人,诈骗过程与收款均通过互联网完成。其行属于典型的电信诈骗。但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此论证是有问题的。不是使用互联网就是电信诈骗,是否属于电信诈骗要从电信诈骗的特征去分析认定。
(一)添加被害人微信是为了卖公司合法产品,并非为了诈骗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移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发布虚假广告、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行为。从电信诈骗的定义来看,要求行为一开始使用互联网技术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如果行为人一开始使用互联网技术并非为了诈骗,而是在两者建立联系后在后续的交往或者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为电信诈骗。如通过微信诈骗亲朋好友的钱。
具体到本案,曾某某公司(武汉ZM科技有限公司,系合法成立公司)是卖减肥产品的,曾某某于2019年11月份通过搜索微信号的方式添加被害人微信,其目的系为了销售公司的减肥产品,并非为了诈骗。根据被害人蒋某某本人的陈述,其在添加曾某某的微信后,经常看到曾某某在朋友圈发卖减肥产品的信息,觉得对方的产品可以减肥,于是在4月份向曾某某了解减肥产品的信息,并于4月份、5月份、6月份分别通过曾某某从武汉ZM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三次减肥产品,且均实际收到减肥产品,且减肥产品具有瘦身效果。从被害人的陈述当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了解到曾某某虽然通过网络添加被害人微信,但目的是为了发展公司客户,推销减肥产品。添加微信是发展客户的手段,非诈骗手段。
(二)系临时起意诈骗,且诈骗对象是特定化的
电信诈骗具有对象不特定化的特征,也即犯罪份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等科技手段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具体到本案,曾某某因为结婚彩礼不够,临时起诈骗被害人之心,系临时起意诈骗。其虚构的瘦身产品体验项目系通过微信私发给被害人,并未在朋友圈广而告之。其对公司老客户的诈骗,属于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诈骗,且仅一人,不能以曾某某通过搜索微信号添加被害人就说曾某某是面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诈骗。曾某某不是为了诈骗而去添加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犯罪活动,而是在合法目的下添加不特定的人之后临时产生的诈骗犯意,该两者之间存在天壤之别。公诉人无视案件已存在的诸多事实,以诈骗结果全然否定曾某某初始行为的合法性,这种一刀切的论证是有问题的。
二、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曾某某到案后,积极并全部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1、起诉书虽然在“依法审查查明部分”认定了曾某某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但是在量刑建议中并未考虑这一情节。《起诉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仅认定了曾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而在《量刑建议中》仅认定行为人如实供述,认罪的情节。因此,退赔谅解应当作为量刑建议外的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2、还有一点希望法庭注意的是,曾某某退赔的时间节点。在被害人蒋某某手写的《收条》当中,曾某某及其家属从曾某某被抓当天就开始积极筹钱退赔被害人了,这充分说明曾某某及其家属的退赔的意愿与决心是非常强烈的,这一点辩护人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庭审当中,公诉人认为曾某某案发前不退赔,案发后退赔,不能说他有强烈的退赔意愿,进而否认其悔罪态度。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
首先,退赃是公安立案后才实施的的,立案前如果将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就不存在退赃一说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种明确“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其次,曾某某案发后,从被抓当天就开始退赃,在逮捕前就将全部诈骗所得退还被害人,这种积极退赃的行为应予肯定。相比于逮捕后退赃,审查起诉阶段退赃,还有就是在审判阶段退赃,该阶段的退赃行为表明其具有十分明显的悔罪态度,这一点辩护人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辩护人在无讼等平台查询深圳地区各基层法院已判决的诈骗罪类似案例,发现这些案例当中诈骗数额比曾某某更多,但量刑情节类似的案例基本都能判处缓刑。
法院 | 案号 | 综合情节 | 判决结果 |
罗湖 | (2019)粤0303刑初223号 | 诈骗数额150688元,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坦白 | 判三缓三 |
南山 | (2020)粤0305刑初155号 | 诈骗数额32.8万元,认罪认罚、退赔谅解。 | 判三缓四 |
南山 | (2019)粤0305刑初685号 | 诈骗数额146980元,认罪认罚,退赔谅解,悔罪 | 判三缓三 |
宝安 | (2018)粤0306刑初1752号 | 诈骗金额152000元,认罪认罚、退赃谅解 | 判三缓三 |
福田 | (2019)粤0304刑初166号 | 诈骗金额34.9万元,当庭认罪,退赔谅解,悔罪 | 判三缓五 |
宝安 | (2018)粤0306刑初5592号 | 诈骗金额175800元,认罪,全额退赔,谅解 | 判三缓四 |
罗湖 | (2019)粤0303刑初1299号 | 诈骗金额156720元,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初犯偶犯 | 判三缓五 |
四、深刻悔罪,且系初犯偶犯。
五、曾某某家庭系当地贫困家庭,现今又突遭变故,家庭面临危机,恳请法庭体恤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对曾某某能缓则缓
曾某某出生在四川贫苦人家,其母亲向来身体不好,常年吃药,生活勉强自理。其还有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妹妹,全家大小支出全靠其父亲一人打工维持。就在上月底,其父亲在工地上工作时不慎将两根手指近乎切断(参考附件一:诊断报告与住院证明),住院至今未能出院,务工时间持续多久无法估计。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切断,经济条件雪上加霜。可以说,这个不幸的家庭正在经历着一场残酷的考验。辩护人希望法庭在确定量刑时能关注其家庭目前艰难的处境,能缓则缓,至少让这个不幸的家庭能够看到一点点生活的希望。
综上,辩护人认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讲意义重大,三年实刑与宣告缓刑足以改变一个人,亦足以改变一个家庭。曾某某学识不多,社会经验缺乏,在结婚用钱压力下失去基本底线,作了错误的事情。但其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肯定贵院综合考虑其相关情节,对曾某某宣告缓刑。不甚感激。
此致
深圳市LH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梁汉律师
2020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