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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得沸沸扬扬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再审改判啦(判决书全文)

 孙新琦律师 2023-01-29 发布于山东

律道法眼 2022-10-29 08:09 发表于江苏

导读:余金平交通肇事一案,一审时检察院建议判三缓四,一审法院判处二年实刑;检察院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余金平以同样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加重为三年六个月。该案二审判决因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引起巨大争议,详情参阅《你检察院抗诉一审量刑过重?我二审给你改判更重!》以及《“上诉不加刑”的立法释义很明确,这还真不是谁嘴大谁说了算的事儿》。后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发回重审。以下是重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09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金平,男,39岁(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大学文化,无业,案发前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委综合室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羁押,6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3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判决生效后,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河监狱服刑;2021年7月24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毕文胜,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义林,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京0109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余金平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余金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01刑终628号刑事判决,驳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及余金平的上诉,撤销本院(2019)京0109刑初138号刑事判决,改判余金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0)京刑抗3号刑事裁定,撤销(2019)京01刑终628号刑事判决和(2019)京0109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金平及其辩护人毕文胜、高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余金平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Q×××××)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1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绪春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驾车逃逸。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绪春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6月6日5时许,被告人余金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余金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宋绪春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金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且具有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金平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余金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余金平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余金平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余金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余金平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5日晚,被告人余金平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Q×××××)从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附近回门头沟区居住地。21时许,被告人余金平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1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绪春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未停车并逃离现场。被告人余金平驾车至其居住地地下车库,擦拭车身血迹,又步行回现场观望,之后逃离。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绪春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6月6日5时许,被告人余金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并逃逸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6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余金平经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8。6mg/100m1。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余金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宋绪春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雷、王永德、孙海泉、何若飞、李影苹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及照片,酒精检验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金平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对其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余金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并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余金平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畅
审 判 员 马一鸣
审 判 员 胡前程
二0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王英俊
来源:法官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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