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人家园以公司股权领域的实操问题为切入点,定期举办沙龙活动,旨在为创业者、企业家、法律同行打造股权交流和商业实践的平台。公司股权研究圆桌会是一项新栏目,其形式为围绕立法热点、前沿问题、办案实务和疑难案件,精选主题,定期开展面对面的研讨会。 话题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裁判规则:公司并购中,当事人为规避行政审批或逃税,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阴阳合同),在签署真实的股权转让合同时,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以规避行政审批,破坏国家对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实务经验:实践中阴阳合同出现各种风险,承办律师应向客户充分披露阴阳合同的裁判观点及潜在风险。出现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或多份合同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情况下,承办律师应注意提示股权转让各方签署《备忘录》,明确各个版本之间的效力顺序、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双方履行的合同依据。 话题2: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规则: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如无特别约定,不受他人干涉。《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配偶)。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若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实务经验:受让自然人股权,为避免日后出让方配偶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建议要求转让方配偶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转让价款要合理,避免被认定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协议无效。转让夫妻共有股权有必要征得配偶同意,不宜一方私自处置。转让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共有股权,可能成为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消极因素。故受让方应关注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转让方婚姻状态,必要时事先征询配偶一方的意见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话题3:应审批而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应审批而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合同的无效,指的是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事由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从根本上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合同未生效,指的是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某些要件而尚未生效;一旦这些要件成就,合同即发生效力。因此,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未生效合同。 实务经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报请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合同经批准才生效。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未生效,因此,当事人无权请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话题4:股权转让形式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经验:作为债权人:若接受让与担保,若要使让与担保产生物权效力,则需要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即动产交付,股权和不动产变更登记,这是优先受偿的前提。作为债务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法理和司法实践都认可其效力,一定要避免债权人假戏真做,不能仅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却没有表明该股权转让只是作为担保的协议内容。 话题5:与目标公司对赌引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股权回购式《对赌协议》通常认定为有效。但即使对赌协议有效,且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成就,若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之前尚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投资者无法要求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 实务经验:对于投资人忠告,应尽可能选择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应股权控制方对赌;回购条件触发后,及时通知对方已经触发回购的情况,要求回购。而关于回购条件触发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性的将举证责任归为投资方,而投资方通常不作为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的一方,故获取财务具体内容时处于相对弱势方。如果投资方想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则应对股东知情权以及触发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特殊约定,避免举证困难。 话题6: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虽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受让方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股权转让合同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经验:《公司法》保护有限公司人合性,但并不能就此认定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 但要记得提示股东和投资者们,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不代表股权变动! 建议尊重股东优先购买权,合法履行通知义务,避免最终陷入交易泥潭、最终无法成功受让股权、顺利达成合同目的。 话题7: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规则:可以有效。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必然无效,以公司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全体股东同意且公司认可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也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而无效。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约定公司为受让方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构成实质意义上抽逃出资,因此实践中有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实务经验:股权转让款应由股东支付,而不是目标公司承担。若由目标公司代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时隔多年,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 话题8: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即双方存在合意。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成立(有的法院判决不成立,有的法院判决无效)。即使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当然,基于善意取得,在特定场合下,需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实务经验: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东股权的合同(行为)不成立。即使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的,应以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人为被告;而以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为由起诉,应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股权转让。伪造股东签名转让股权的次受让人可能合法取得股权:若次受让人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且已完成变更登记,应当认定其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 话题9: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效力(例如人走股留规定)。 裁判规则: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规定,若体现了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是公司、股东的行为准则,对全体股东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合法有效。 实务经验:认定人走股留章程条款的效力,应立足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尊重公司内部自治,保护股东财产权益。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章程,是公司自治的结果,一旦表决通过就上升为公司自治规范,成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共同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因少数离职股东投反对票就否定其效力。股东离职后拒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手续如何办理、人走股留股权管理模式如何落实,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必须考虑到上述难题,提前设计好规则,确保在其不配合的情况下,执行起来同样有章可循。 话题10: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对于瑕疵股权转让的合同,受让方如认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例如,有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的价值是由公司实际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出让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受让人仅以目标公司的实际资产与交易时约定的公司资产不符而主张交易显示公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受让方在购买目标公司股权前,应委托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尽职调查,确保全面深入了解,减少在实际变更登记后发现目标公司存在重大权利瑕疵等影响股权交易价值的情形。发现股权转让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期限内行使权利。 话题11: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不构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所以该股东对转让前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实务经验:当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认缴期限未截至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主张出资的“期限利益”。因此,债权人与公司重大合作之前,应当调查实缴还是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时间等,评估潜在风险,要求债务人提供增信措施。 话题12:名义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转让方是名义股东,若实际出资人追认的,转让合同应有效。转让方是名义股东,若实际出资人不予追认,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参照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实际出资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实务经验:承办律师应注意,善意取得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受让方受让股权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受让方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话题13: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的效力。 裁判规则:转让方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原则上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要注意,标的股权上的权利负担会实质上阻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质押登记未经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存在障碍。同时,股权转让款支付涉及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容易引发风险。 实务经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权受让方在受让股权之前,应对标的股权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核查标的股权上有无设立质押。 话题1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股东资格时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 实务经验: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家大多都没有在身前将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进行系统有效地规划,导致身后因股权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因此,律师在办理股权并购业务中,对章程中股权继承的条款应予以重视。 话题15:股权转让方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能否反悔拒绝出让? 裁判规则:转让方对股权转让有反悔权,恶意行使反悔权的除外。除公司章程有相反的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有相反的约定外,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因此而丧失。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因转让方反悔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向转让股东主张赔偿合理的损失。 实务经验:对转让方而言,对外转让股权时务必尊重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通知在内容上应包含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应当如实向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股权转让的真实条件,不应当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提高股权转让条件,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权利。对于其他股东而言,若转让方侵害优先购买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公司外部受让方而言,审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已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并明确约定如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取得股权的违约责任。 本文囊括股权转让协议19项起草审查要点,涉及辨析使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赠与合同、主体应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代持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供您参考。 中国合同分类法索引:公司类(股权交易为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股权转让 类别说明:股东将股权转让予其他股东或其他第三方。 在法天使-中国合同库https://www./按照中国合同分类法可查找4大类,2000子类优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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