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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证据要件及常见证据审查

 见喜图书馆 2023-05-08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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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证据种类不复杂,数量也不大,且证据在时间跨度和空间跨度上都比较集中。但该类犯罪证据收集存在较强的时效性,即在案发时就要尽最大可能将所有证据收集到位,后期补查证据的可能性较小。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引导侦查部门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保证办案质效。

同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为行政犯,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有效转化。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非法捕捞意见》第3条第3款也规定,“对于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或者公益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与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除鉴定意见以外的言词证据需要重新收集。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证据要件

(一)客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收集证据用以证实行为人非法捕捞的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的减少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重点收集并审查以下证据:

1.审查渔获物情况

(1)渔获物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种类鉴定意见、价值认定意见、处理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渔获物的重量、种类、价值、存活、放生情况,以体现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的影响。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认定意见,同渔获物品种的认定,需出具行政执法机关认定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对于渔获物是否系活体的审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系胭脂鱼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捕捞的水生保护鱼类系活体还是死体,会影响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认定。

(2)渔获物的称重证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应当经犯罪嫌疑人清点并称重,并对称重过程采用录像、照片等形式予以固定。

(3)渔获物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仍无法认定的,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认定或者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并出具报告。

(4)收集参与恢复性司法的相关证据。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积极参与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等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活动,也应当收集相关证据,主要为行为人与鱼苗场签订的增殖放流工作备案、收据、劳役代偿协议等。

2.审查下游犯罪及共同犯罪情况

(1)审查有无行为人事先参与非法捕捞犯罪同谋,进行内部分工,实施运输、销售等行为,对此类行为人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2)审查有无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谋取利益的,对此类行为应以非法捕捞水产罪共犯论处。

(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详细讯问渔获物的去向及赃款的下落。

(二)客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人,在客观上要注意对四个禁止要素的审查,即行为人是否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实务中应围绕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重点审查

1.禁渔区

禁渔区的认定主要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明确非法捕捞的作业水域,第二步是确认该作业水域系禁渔区。主要审查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捕捞地点的辨认笔录、录像照片资料、行政执法机关或侦查机关出具的水域位置说明,证实进行捕捞活动的具体水域位置。

(2)涉案水域的禁渔区管理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水域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水域属于禁渔区。

2.禁渔期

禁渔期的认定也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核实非法捕捞的作业时间、第二步是明确案发时在该作业水域的禁渔期内。主要审查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目击者或抓获者等证人证言,证实进行捕捞活动的作业时间。

(2)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捕捞地点的辨认笔录、录像照片资料、行政执法机关或侦查机关出具的水域位置说明,证实进行捕捞活动的具体水域位置。

(3)涉案水域的禁渔期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水域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间属于涉案水域的禁渔期。

3.禁用的工具

根据《渔业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据此,行为人使用的渔具是否属于禁用的工具应当由渔政部门进行确认,主要是由渔政部门在上述渔具渔法评估报告和检测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涉案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目录和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出具涉案渔具认定意见,证实渔具属于涉案水域内禁止用于捕捞的工具。主要审查以下证据:

(1)渔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证实涉案渔具被用于捕捞活动,以及其外观特征。

(2)渔具渔法评估报告,证实渔具的作业原理、方法及属性;对于没有查获渔获物的案件,还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渔具检测,如对电捕鱼工具的输出峰值电压、输出脉冲重复周期、输出脉宽等项目进行测试,证明渔具可以正常运转,能被用于捕捞活动,必要时可开展侦查实验。

(3)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作案工具、作案方法的认定意见,审查认定部门的资格、认定依据等。

4.禁用的方法

禁用方法的证据审查由渔政部门进行确认,主要是由渔政部门在上述渔具渔法评估报告和检测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渔具的工作原理,比照渔业法等规定,出具涉案渔具作业方法的认定意见,证实该种捕捞方法属于禁用方法。难以确定的,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证据审查的重点与禁用工具的大致相同。

5.“情节严重”程度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主要可以围绕两方面开展审查:一方面是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后果进行评价,另一方面是对既往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审查。前者包括的证据内容已在“客体方面的证据要件”部分予以列明,对于后者需要收集和审查的证据主要如下:

(1)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供述、相关目击者或涉案人员等证言,证实既往非法捕捞行为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渔获物的处理方式、去向。(2)相关渔获物的销赃记录,包括账本、账单等书证,及微信、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实既往非法捕捞的数额。对于证明销赃的交易记录,某些渔获物的种类名或重量记录较为简略,如大刀、中刀、小刀、毛刀具体指向何种鱼种、规格,重量单位是斤还是公斤,都需要通过制作讯问笔录向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将交易记录整理成表格,交犯罪嫌疑人确认。

对于携带相关工具但是否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作业,是否进入禁捕水域范围以及非法捕捞渔获物种类、数量等事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可以根据现场执法记录视频、案发现场周边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综合作出认定。

6.从重处罚情节

行为人的从重处罚情节主要包括:(1)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2)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4)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5)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上述第(2)种情形需要的证据内容包含主体方面前科劣迹查证部分:第(5)种情形需要的证据内容与主观方面证据要件审查行为人职业、工作情况相重合。其余情形需要收集和审查的证据主要如下: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情形,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的供述,相关目击证人、涉案人员、执法人员等证言,执法记录仪等监听监控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执法机关出具的执法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人身检查记录和鉴定意见等,查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行为人客观行为的暴力特征和阻碍情况。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情形,需要结合上一情形中除人身检查记录、鉴定意见以外的证据,再结合船舶登记情况、行驶轨迹等客观证据予以认定。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情形,需要结合水域特征、功能、生态链体系,渔获物的种类、数量、价值,非法捕捞行为对水域和水生物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危害予以认定,必要时可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单位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意见,综合认定损害情形。

(三)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多以自然人犯罪为主,其中共同犯罪占比较大,故在收集和审查证据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准确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而且要注意对个人犯罪、共同犯罪的区分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证明自然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证据要件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证明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身份信息真实性有疑间的,还应向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查证;无护照、有效证件或者对护照、有效证件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当通过外事部门进行调查;如可能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收集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资料底卡、人口普查材料、学籍登记、兵役登记、独生子女登记、亲友证言等,查证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骨龄鉴定。

(2)如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反映其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可能缺乏全部或部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应当收集其病历、亲属证言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必要时,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3)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4)如同案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则应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相关涉案人员的证人证言,区分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查证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存在事先共谋。

2.单位犯罪主体

要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需重点围绕犯罪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进行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如构成单位犯罪,则还需进一步明确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则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如果单位已经分立或合并,提起公诉时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同时对原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证明单位犯罪主体,应主要收集证明单位基本情况的证据,具体包括:

①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书,机关、团体法人代码。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等。

③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

④单位已经被撤销、分立、合并的,应由主管单位及分立、合并后的单位出具证明。

(2)证明单位意志,应主要收集体现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证据,具体包括:

①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供述、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证实决定为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②相关业务合同、银行账号交易记录、财务账目,证实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3)证明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及作用的证据,具体包括:

①单位章程、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岗位职责说明等,证实单位的组织形式,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况。

②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证实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作用。

(四)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主观方面的证据审查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证据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因为关于“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这些客观行为方式的界定一般由相关法规或规章予以明确,但主观方面的证据根据不同的追诉标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判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其住址、职业、身份、前科劣迹情况、现场收集的书证等证据综合判断。

1.讯问犯罪嫌疑人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主观明知:

(1)平时的职业和工作情况,是渔民还是其他从业人员,渔民一般知晓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规定,其他从业人员尤其是一些外地无业人员,对当地的禁渔制度认知程度不高。

(2)户籍及经常居住地情况,经常居住在海边、江边的人员对禁渔的相关规定更清楚。

(3)对禁渔期、禁渔区的认知,是否知晓捕捞水域或附近水域有禁渔的规定,是通过何种渠道知道这些规定的,相关新闻媒体有无宣传报道,行政执法部门有无开展过巡查活动,捕捞水域附近有相关告示牌或张贴宣传单,对禁渔期的起始时间是否知晓,对禁渔区的范围是否知晓。

(4)审查作案手段,讯问使用的捕捞工具或方法的工作原理、结构构造,捕捞工具的来源,捕捞作业时对渔业资源和周边水域环境的影响。(5)对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主观明知,有无在捕捞水域附近看见或听说相关公示牌,捕捞水域与其他水域在渔业资源数量、质量、渔政部门巡查频次、保护程度等方面有无差异,为何在该水域非法捕捞而不在其他水域非法捕捞,选择捕捞地点的理由。

(6)审查作案时间,一般犯罪嫌疑人多选择晚上或凌晨作案,讯问选择作案时间的理由。

2.收集渔政部门在涉案水域附近开展非法捕捞巡查及开展大范围宣传的相关证据,收集案发水域附近对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工具、方法的宣传资料,包括案发水域附近张贴的禁渔宣传单、设置的告示牌,以及上述宣传地点距离案发水域的距离,综合判断行为人对禁渔期、禁渔区的主观明知。

3.随机找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居民取证,询问是否对禁渔期、禁渔区、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有所了解,收集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对禁渔期、禁渔区、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在主观上应当明知的证据。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常见证据审查

(一)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的认定及审查

对于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的认定,一些常识性的问题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比对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认定,不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或鉴定意见。例如禁渔区、禁渔期的认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禁渔期、禁渔区的公告直接认定作案时间是否在禁渔期,作案地点是否在禁渔区。又如电鱼、炸鱼等一些常识性的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认定。对于禁渔期的争议一般不大,实践中基本都是办案机关直接认定。

但对于有争议的水域、有争议的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则要由渔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或者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尤其是随着非法捕捞手段的更新变化,一些新型的捕捞工具或方法层出不穷,因涉及作案工具的工作原理、设备性能、对渔业资源的影响等专业判断,检察机关一般不直接认定,要由渔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或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认定意见或鉴定意见并不当然被采信,检察机关要从认定对象、认定主体、认定依据等方面对认定意见进行审查,要从鉴定资格资质、鉴定人员资质、送检程序、鉴定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该认定意见或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信。对于禁渔区的认定,要结合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定非法捕捞的确切地点,必要时认定或鉴定人员要赴案发现场确认。对于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原则上要进行实物审查,侦查机关做好涉案工具的扣押及移送手续,对于实物实在不宜移送的,才结合刑事摄影照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二)渔获物的价值认定及审查

渔获物较少且系普通渔获物、渔获物价值非必需的入罪要件的,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例如符合“双禁”的非法捕捞行为,渔获物的价值数额不影响入罪。但在渔获物数量多或存在珍贵、濒危鱼种的情况下,渔获物价值即使不影响入罪,也会影响量刑,因此需确认渔获物的价值。认定渔获物的价值,分为已销售渔获物的价值认定和未销售渔获物的价值认定两种情况。

1.已销售渔获物的价值认定

主要根据渔获物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通过调取账本、相关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确认渔获物价值。上述书证缺失的情况下,可结合犯罪嫌疑人及渔获物获取者的言词证据等确定。但如果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明显偏低的,应根据《非法捕捞意见》第3条第4项的规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来核算涉案渔获的价值。

2.未销售渔获物的价值认定

在渔获物没有销售或者准备销售的情况下,审查行为人的销货渠道、之前的销售价格等来确定销售价格。如果无法查证销赃价格,或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委托价格认证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来核算涉案渔获的价值。

来源:蜀黍爱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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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丛学芳
编辑:李    昕
审核:丛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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